索 引 号: | WE7317000-2021-014 | 主题分类: | 区政府委办局 |
发布机构: | 区卫生健康委 | 发文日期: | 2021-08-10 |
名 称: | 关于印发《嘉定区打击非法行医医疗美容服务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
文 号: | 嘉卫监督(2021)7号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公开属性: | 全部公开 | 公开期限: | 长期公开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嘉定新城(马陆镇)、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区卫生健康委监督所,各相关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市委网信办等八部门《关于印发<上海市打击非法医疗美容服务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卫监督〔2021〕22号)要求,区卫生健康委、区委宣传部(网络管理科)、公安嘉定分局、嘉定海关、区市场监管局、区城运中心、区中医药发展办公室及青浦邮政管理局等部门定于2021年6月至12月联合开展打击非法医疗美容服务专项整治工作。现将《嘉定区打击非法医疗美容服务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中共上海市嘉定区委宣传部 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嘉定海关
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青浦邮政管理局
上海市嘉定区城运中心 上海市嘉定区中医药发展办公室
2021年8月10日
嘉定区打击非法医疗美容服务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打击非法医疗美容服务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21〕273号)、《上海市打击非法医疗美容服务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沪卫监督〔2021〕22号)要求,区卫生健康委(含区中医药发展办公室)、区委宣传部(网络综合管理科)、公安嘉定分局、嘉定海关、区市场监管局(含药监部门)、区城运中心及青浦邮政管理局定于2021年6月-12月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打击非法医疗美容服务专项整治工作。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多部门联合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非法医疗美容服务行为,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和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药品器械,严厉打击虚假医疗美容类广告、信息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查处并曝光一批违法机构,惩戒和震慑一批不法分子,不断完善医疗美容行业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的工作机制,继续加强医疗美容服务行为监管,继续加强医疗美容服务相关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流通和使用监管,继续加强医疗美容服务信息和医疗广告监管,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工作任务
(一)严厉打击非法开展医疗美容相关活动的行为
医疗美容活动涉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具备法定条件,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不得违法采购、使用医疗美容类药品和医疗器械,不得发布医疗广告或变相发布广告。要重点加强生活美容服务机构监管,督促落实公共场所卫生自查管理制度,加强普法宣传,提升经营者自律意识,对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生活美容服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查处。要严肃查处生活美容服务机构及其他机构和个人未取得相应资质开展医疗美容服务,重点排查生活美容服务机构开展肉毒素注射,激光、射频、超声等光电治疗,玻尿酸、胶原蛋白、自体脂肪填充治疗等医疗美容项目;要严肃查处医师在非医疗机构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行为,重点排查在宾馆酒店、会所、居民楼等地点违法开展医疗美容行为。
(二)严格规范医疗美容服务行为
美容医疗机构对本机构依法执业承担主体责任,建立并落实依法执业自查工作制度。加强医疗美容项目管理,严格落实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规范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医疗服务项目和相关技术。主动公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时间、服务项目和医务人员执业资质;客观、真实、完整记录相关病历资料;引导就医者合理诊疗,依法依规收费,严格落实医疗机构价格公示、提供费用明细清单制度,保障患者查询权和知情权;规范药品和医疗器械购买,按照适应症合理使用;严格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用药品、抗菌药物和植入性医用材料的使用管理;加强投诉管理,排查执业风险,消除安全隐患要严肃查处美容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严肃查处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消毒器械的行为,严肃查处违规分解手术项目、价格欺诈以及不按规定项目名称和标准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
(三)严厉打击非法制售药品医疗器械行为
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要按照《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加强管理,依法生产、守法经营。美容医疗机构应当向有生产经营资质的企业购买药品、医疗器械,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按照适应证依法合理使用医疗器械。严格境内上市的药品和第二、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管理,严肃查处未取得注册批准上市的产品,严肃查处未依法取得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合法资质的,从事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四)严肃查处违法广告和互联网信息
医疗美容广告属于医疗广告,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互联网第三方平台不得为非医疗机构发布医疗美容服务信息。美容医疗机构应当规范自设网站、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发布医疗信息、广告内容,发布医疗广告要严格按照《广告法》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依法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按规定发布医疗广告要严肃查处未经依法审查批准,发布医疗广告或以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专题(栏)、健康科普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广告、虚假信息的行为。
(五)开展生活美容等场所自查排摸
为进一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提升本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水平,敦促公共场所经营者合法合规经营,对全区范围内开展生活美容等场所自查排摸。重点整治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开展生活美容服务、未取得相应资质开展医疗美容服务,利用宾馆、旅店、会所等场所违法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等行为。
三、职责分工
(一)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区卫生健康委牵头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协调各相关单位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区卫生健康委、区卫生健康委监督所要结合《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医疗美容综合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沪卫医〔2020〕53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规〔2021〕11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规〔2021〕12号)、《关于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医疗服务多元化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沪卫医便函〔2021〕94号)等有关要求,开展美容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监督检查,加强美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综合监管,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严厉打击无证医疗美容行为。区中医药发展办公室配合做好专项整治工作。
(二)区委宣传部(网信办)
依法处置相关部门认定的互联网医疗美容相关不良信息(见附件1),查处违法违规网站。
(三)公安部门
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依法严厉打击医疗美容领域制假售假、非法经营、非法行医等犯罪行为。
(四)海关
加大药品和医疗器械进口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医疗美容相关走私药品和医疗器械、进口无证医疗器械等违法行为。
(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对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生活美容机构涉嫌未取得合法资质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及时通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加强对医疗美容行业价格违法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加强医疗美容广告监管,依法查处违法发布虚假医疗美容广告。依职责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药品、医疗器械。
(六)邮政管理部门
督促寄递企业严格落实实名收寄、收寄验视、过机安检“三项制度”,配合相关部门加大对药品、医疗器械类物品查验力度,严防相关禁寄物品流入寄递渠道。
(七)区城运中心
配合开展非法医疗美容广告、非法医疗美容行为的排查,并协助相关部门予以处置。
(八)各街镇
开展非法医疗美容广告、非法医疗美容行为的巡排查。配合相关部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1年6月至8月)
各部门、区卫生健康委、各办医主体要按照本方案内容,细化工作要求,部署落实专项整治工作。区卫生健康委牵头建立辖区医美专项整治工作机制,及时组织开展对非法医疗美容行为的排查工作,组织医疗美容机构开展依法执业自查工作,加强宣传动员,营造打击非法医疗美容的社会氛围。
(二)集中行动阶段(2021年8月至9月)
将本次专项整治纳入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范畴,细化具体措施,联合各部门集中力量查处一批违法行为,加强宣传力度,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形成打击非法医美的社会震慑。
(三)强化巩固阶段(2021年10月-11月)
要强化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对投诉举报、媒体集中反映的非法医疗美容问题,开展联合监管、重点整治,巩固长效监管机制。
(四)总结交流阶段(2021年12月)
全面总结本辖区、本部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按要求报送专项整治工作相关信息。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协调
医疗美容消费者众多,各类纠纷争议多发,社会关注度高,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扎实开展专项整治,确保整治效果。区卫生健康委牵头建立专项整治工作联络员制度,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及时沟通信息、通报工作进展,研究解决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二)密切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分工依法履职,落实本部门有关工作任务。同时,要按照上海市《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沪府办规〔2020〕5号)、《上海市打击无证行医部门办案配合工作的意见》(沪卫计监督〔2018〕30号)等工作要求,强化部门协作,发挥综合监管合力。区卫生健康委将该专项整治工作列为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督察内容。
(三)多管齐下,强化案件查处
根据《上海市非法行医举报奖励办法(试行)》(沪卫监督〔2019〕25号)、《关于调整《上海市嘉定区非法行医投诉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嘉打非办〔2020〕2号)有关规定,加强有奖举报政策宣传,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非法行医行为。各有关部门也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有关投诉举报及时核查并依法处理。要强化问题导向,多方收集发现线索,加强对网络平台、视频应用、微信公众号、生活服务类APP等渠道的违法线索排查。对于工作中发现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案件线索,要及时通报相应部门。要强化结果导向,对违法线索深挖细查,涉及多部门职责的,要加强部门联合办案,严惩违法机构和不法分子,提高执法震慑力。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有关规定,对涉嫌犯罪的,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强化宣传,正面舆论引导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查处、谁曝光”的原则,按月曝光有关执法案件和典型案例,揭示违法违规行为的危害和后果。要制作多种形式的宣传材料,多渠道开展科普宣传,发布警示信息,充分利用传统媒体、新媒体等载体,在暑假、长假日等重点时段,对医疗美容主要受众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宣传覆盖面,提升消费者辨识能力,引导消费者理性选择医疗美容服务。
(五)标本兼治,健全长效机制
要按照“机构自治、行业管理、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管理框架,不断健全部门联动、区域协作、社会共治、打建并举的工作机制,推进医疗服务多元化监管。督促美容医疗机构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定期开展依法执业自查;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健全部门间信息沟通机制,创新监管手段,严格监督执法。推进医疗美容机构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建立违法机构和人员“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六、信息报送
(一)工作月报
各相关委办局、区卫生健康委监督所于2021年8月-12月每月4日前,将上一月的打击非法医疗美容专项整治工作数据和典型案例情况(见附件2)以电子版本形式报送至区打非办,由区卫生健康委汇总报市卫生健康委。
(二)工作总结
区委宣传部(网信办)、公安嘉定分局、嘉定海关、区市场监管局、区邮政管理局于2021年12月3日前,通过政务网将本部门工作总结报送至区卫生健康委。
区卫生健康委于2021年12月5日前,将本区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包括专项整治工作开展和建立长效机制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安排)以及“打击非法医疗美容专项整治工作汇总表”(见附件3),以电子版本形式报送至市卫生健康委监督所及市卫生健康委。
联系人:
区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科 钱海明 联系电话:69530253
区卫生健康委监督所医疗服务科吴春燕 联系电话:69530272
附件:1.各单位联系人信息表
2.互联网医疗美容相关不良信息移送单
3.打击非法医疗美容专项整治工作月报
4.打击非法医疗美容专项整治工作汇总表
附件1:各相关单位联络员信息表
单 位 | 姓 名 | 部门 | 联系电话 |
区委宣传部(网信办) | 文勇 | 网络管理科 | 69989827 |
区卫生健康委 | 郝立 | 综合监督科科 | 69530069 |
公安嘉定分局 | 张谅 | 经侦支队 | 22173283 |
区市场监管局 | 赵晖 | 执法监管科 | 59999028 |
区城运中心 | 石春燕 | 全勤网格科 | 39188665 |
青浦邮政管理局 | 何玉婷 | 市场科 | 33866268 |
嘉定海关 | 李晓 | 查检一科 | 68894167 |
安亭镇人民政府 | 许晨 | 镇卫健办 | 59572330 |
马陆镇人民政府 | 沈月 | 镇卫健办 | 59156020 |
南翔镇人民政府 | 沈云翔 | 社会发展办 | 59128588 |
江桥镇人民政府 | 王元强 | 卫计办 | 69112609 |
徐行镇人民政府 | 朱秋红 | 社会办 | 59559646 |
外冈镇人民政府 | 褚海波 | 卫计办 | 39106180 |
华亭镇人民政府 | 石晓明 | 社发办 | 59956065 |
嘉定镇街道办事处 | 平琰 | 社区服务办 | 59532305 |
新成路街道办事处 | 郑哲 | 社区服务办 | 69993071 |
真新街道办事处 | 钱莺枝 | 社区服务办 | 59181909 |
工业区管委会 | 姚蔚青 | 社会发展部 | 39966652 |
菊园新区管委会 | 龚骄阳 | 社发科 | 39986652 |
附件2:互联网医疗美容相关不良信息移送单
填报单位:
序号 | 不良信息 发现时间 | 不良信息网址 | 医疗美容服务提供主体名称 | 信息发布 主体名称 | ICP备案号/ 账号主体 | 违法信息说明 | 处置需求 | 备注 |
1 | XX网站或XX微信公众号 | 删除不良信息、查处网站等 | ||||||
2 | ||||||||
备注:互联网医疗美容相关不良信息请另附截图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
附件3:打击非法医疗美容专项整治工作月报
一、嘉定区(委、办、局)月工作数据
处理情况 | 非法医疗美容 | 非法制售使用 药品、医疗器械 | 违法发布医疗美容广告 | 违规发布互联网信息 | 违规开展寄递业务信息 | ||||||
无证行医 | 医疗机构 | 药品 | 医疗器械 | ||||||||
检查对象数 | |||||||||||
案件数 | 机构 | 人员 | 机构 | 人员 | 机构 | 人员 | 机构 | 人员 | |||
责令改正数 | |||||||||||
警告数 | |||||||||||
责令停业整顿户数 | |||||||||||
罚款户(人)次 | |||||||||||
罚款金额(万元) | |||||||||||
没收违法所得(万元) | |||||||||||
吊销行政许可资质 | |||||||||||
移送司法机关 | |||||||||||
1.投诉举报情况:投诉举报件;办结件;实施行政处罚件;反馈件;举报人满意件。 2.联合执法数:次;线索移送数:件;行刑衔接数:件。 3.宣传活动数:次,受众人数:人。 |
备注:如当月无相关数据,请予零报。
二、案件材料报送目录
序号 | 机构 名称 | 处罚 时间 | 违法事实 | 违反法律及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 具体内容 | 曝光载体 | 曝光 日期 |
1 | ××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 XX年XX月XX日 | 超范围开展二级手术项目(隆胸术等) | 违反了《医疗美容管理办法》第XX条;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XX条进行处罚 | 警告,(罚款:元);行政强制及其他措施:责令改正 |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官方网站、XX微信公众号、XX报刊等 | XX年XX月XX日 |
2 | |||||||
3 | |||||||
备注:如当月无案例,请予零报。
三、案情概述
1.XXX医疗美容门诊部超范围开展二级手术项目案(样例)
当事人在机构大厅内设置隆胸宣传栏,内见韩式整形等字样,并在诊室提供隆胸相关手术咨询和设计,展示区可见隆胸假体。当事人不具备条件开展隆胸,违反了《医疗美容管理办法》第XX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XX条,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XX条进行处罚。XX年XX月XX日,XX市XX卫生监督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并处罚款XXXX元。
附件4:打击非法医疗美容专项整治工作汇总表
区(委、办、局)
处理情况 | 非法医疗美容 | 非法制售使用 药品、医疗器械 | 违法发布医疗美容广告 | 违规发布互联网信息 | 违规开展寄递业务信息 | ||||||
无证行医 | 医疗机构 | 药品 | 医疗器械 | ||||||||
检查对象数 | |||||||||||
案件数 | 机构 | 人员 | 机构 | 人员 | 机构 | 人员 | 机构 | 人员 | |||
责令改正数 | |||||||||||
警告数 | |||||||||||
责令停业整顿户数 | |||||||||||
罚款户(人)次 | |||||||||||
罚款金额(万元) | |||||||||||
没收违法所得(万元) | |||||||||||
吊销行政许可资质 | |||||||||||
移送司法机关 | |||||||||||
1.投诉举报情况:投诉举报件;办结件;实施行政处罚件;反馈件;举报人满意件。 2.联合执法数:次;线索移送数:件;行刑衔接数:件。 3.宣传活动数:次,受众人数:人。 |
备注:机构和人员处罚数据部分可合理缺项。
关于印发《嘉定区打击非法医疗美容服务 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