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WE5101000-2021-003 | 主题分类: | 区政府委办局 |
发布机构: | 区规划资源局 | 发文日期: | 2021-11-19 |
名 称: | 关于规范本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 | ||
文 号: | 嘉规划资源[2021]17号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公开属性: | 全部公开 | 公开期限: | 长期公开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为加强本区临时用地管理,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使用行为,严格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临时用地含义
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且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恢复原状并交还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经区规划资源局依法批准使用的土地。使用后难以恢复原状的用地,不得使用临时用地。
二、临时用地建设要求
1、科学合理选址。临时用地应当根据土地权属及规划情况合理选址,尽量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少占用耕地或不占用耕地。临时用地不得影响近期建设规划的实施,不得影响公共卫生、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和市容景观。禁止在城市近期建设用地内安排临时建设用地,禁止在现状城市公共绿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教育用地内安排临时建设用地。施工便道应尽量与现状道路或规划道路红线相衔接,尽量避免新占用耕地。临时使用林地、河流水面(含防汛通道)的,须经相关部门同意。
2、加强耕地保护。临时用地一般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部管储备地块、市管储备地块等耕地保护空间,经组织论证,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工程临时用地选址确实难以避让的,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经复垦能恢复原种植条件的前提下,经区规划资源局批准,方可临时占用。同时,鼓励通过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等工程技术措施,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提升优质土壤利用效率。
3、节约集约用地。临时用地使用应遵循节约土地原则,严格控制用地规模。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全面落实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4、保护生态环境。临时用地使用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管理等相关要求,避免对周边环境产生影响,确保土壤和地下水不被污染,坚持“谁污染,谁治理”原则。
三、临时用地手续办理
1、编制临时用地方案。临时用地使用人应按要求编制临时用地方案,内容包括用地范围、用地面积、使用必要性、建设内容、功能布局等。临时用地占用耕地的,临时用地使用人还须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确定土地复垦费用及资金来源,并纳入临时用地方案。临时用地使用人应为建设项目用地单位。
2、签订临时用地合同。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与有关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签订附生效条件的临时用地合同。其中临时使用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的,由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与临时用地使用人签订临时用地合同,并通过集体决策确定租金标准;临时使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临时用地使用人与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用地合同;临时使用储备土地的(含因出让带征收回的储备土地),由临时用地使用人与储备机构签订临时用地合同。
临时用地合同应约定临时用地的四至范围、用地面积、土地用途、用地期限、恢复标准及履约金、补偿费用、违约责任等。履约金原则上不低于本市耕地开垦费标准及土地复垦费用,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3、临时用地申请和审批。临时用地使用人向区规划资源局提出临时用地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书面申请、临时用地方案、临时用地合同、土地复垦承诺书、临时用地勘测定界报告、项目批准(或核准、备案)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壤和地下水检测报告、经评审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和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可行性、必要性论证方案等。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的,区规划资源局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6个工作日完成现场踏勘及审批工作。
4、提供土地。临时用地经批准后,由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会同土地勘测定界部门实地划定临时用地范围,并埋设界桩,提供临时用地。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在批准范围内使用土地。临时用地不得转让、出租。
5、到期复垦或重新办理。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在临时用地期满自行拆除临时用地上的所有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使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未利用地的,应当在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并恢复原种植条件或植被条件。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建设周期较长的交通、水利、能源、管线等基础设施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
6、组织验收和交还土地。临时用地使用人在临时用地恢复土地原状或实施复垦后,完成土壤和地下水检测,提出验收申请。由区规划资源局会同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和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等进行验收。
验收通过后,临时用地使用人支付的履约金全额退还,土地交还原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验收不通过,临时用地使用人拒绝整改的,或者临时用地使用人拒不恢复土地原状或复垦的,由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使用履约金代为组织实施。
四、加强临时用地监管
1、加强土地巡查。临时用地纳入土地巡查进行日常管理,并建立相应巡查工作台账。在巡查中发现临时用地改变用途、超占面积、改变位置、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到期拒不归还等违法违规行为,应立即通知临时用地使用人整改,并及时报告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和区规划资源局。土地所有权人或土地使用人应加强履约管理,督促临时用地使用人按照临时用地合同使用土地,否则应追究违约责任。
2、严肃执法查处。对于临时用地违法违规行为,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和区规划资源局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制止,并督促临时用地使用人整改。经督促拒不整改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进行执法查处。
上海市嘉定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1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