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印发《嘉定区卫生健康系统科研诚信与作风学风建设专项教育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WE7309000-2021-016 主题分类: 区政府委办局
发布机构: 区卫生健康委 发文日期: 2021-10-18
名 称: 关于印发《嘉定区卫生健康系统科研诚信与作风学风建设专项教育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 号: 嘉卫医政〔2021〕15号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公开属性: 全部公开 公开期限: 长期公开

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全面落实上海市科研诚信与作风学风建设专项教育整治活动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嘉定区卫生健康系统科研诚信与作风学风建设专项教育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0月18日

 

 

 

嘉定区卫生健康系统科研诚信与作风学风建设专项教育整治活动实施方案

 根据全国2021年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工作会议和国家卫生健康委、教育部《关于开展医学科研诚信与作风学风建设专项教育整治活动的通知》(国卫科教函〔2021〕193号)要求,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联合下发《关于开展本市科研诚信与作风学风建设专项教育整治活动的通知》(沪科合〔2021〕23号),区卫生健康委结合工作实际,决定自2021年10月至12月,在全区各级医疗机构开展科研诚信与作风学风建设专项教育整治活动(以下简称“专项活动”),各单位要深刻认识专项活动的重要意义,强化组织领导,根据《实施方案》并结合实际制订工作计划,抓好《实施方案》任务落实。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以优化科技创新环境为目标,以推进科研诚信建设制度化为重点,以健全完善科研诚信工作机制为保障,坚持预防与惩治并举,坚持自律与监督并重,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严肃查处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切实增强医疗机构科研人员科研诚信意识,自觉遵守科研诚信规则,健全科研诚信制度,优化科研诚信环境,持续改进科研作风学风。

二、主要内容

(一)开展全员科研诚信教育

各医疗机构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将科研诚信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加强对科研人员、新员工、四生(实习、进修、规培、研究生)等科研诚信教育,在新员工入职、职称晋升、科研申报等关键环节必须开展科研诚信教育。将科研诚信教育引入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业技能考核竞赛、机构党建团建等活动中,使科研诚信教育常态化、程序化、多样化。以全员培训、科室培训、主题研讨、案例宣讲、科研人员自学等方式,实现专项活动对科研人员全员覆盖,在2021年10月31日前完成并持续推进。对在科研诚信方面存在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的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开展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加强教育。

(二)开展自查整改工作

一是管理制度自查。根据科研诚信管理相关制度要求,对照《医疗机构科研诚信管理体系建设对照检查样表》(附件1),组织本机构开展自查工作。重点对照自查本单位科研诚信建设组织机构是否健全、管理制度是否完善、管理措施是否落实,是否建立科研诚信常态化教育机制、是否建立科研论文相关原始数据机构保存机制、科研管理评价上是否存在“四唯”等。对照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分析,制定措施,逐项落实,全面整改。于2021年11月30日前完成。

二是存量论文自查。各单位要组织本机构的科研人员按照 《医学科研人员论文自查样表》(附件2),全面检索中英文科技文献数据库,对本单位、本人署名的历年以来的科技文献进行全面梳理,并重点对 2016年1月1日以来投稿、发表的科技文献逐篇对照检查,以及 2016 年之前被查处但仍在惩戒期内的各单位在职员工发表的科技文献;对于2016年之后入职的员工,自查范围包括自2016年以来该员工所有发表的科技文献;对于已离职员工的科技文献,不在该单位自查范围。科技文献通讯作者、第一作者要对照科技文献,全面检视论文相关研究的伦理审查、利益冲突、原始数据及保存地、发表过程、作者署名、基金标注等情况。参与署名的作者,要对照科技文献全面梳理本人对论文的贡献、署名过程等。在自查过程中发现已经发表和投稿的科技文献存在违反科研诚信和相关行为规范的,科研人员要根据现行有效的科研活动准则,对问题论文及时采取勘误、撤稿或其他相应学术处理措施,并在2021年10月31日前向所在单位报告。由所在单位根据过错情况,按照宽严相济的原则予以处理,处理尺度要综合考虑政策要求、严重程度、违规动机、社会影响等因素。各单位要认真总结,于2021年11月30日前向区卫生健康委报告检查整改情况;同时建立台账,准确记录科研人员报告时间、报告违规事项等内容,由机构党政主要负责同志签名(标注日期)、加盖公章(签署日期)后连同电子表格(光盘保存)密封后封存,供必要时启封备查。

三是科研工作自查。科研人员要对本人目前正在开展的科研工作进行全面梳理,对是否及时客观准确记录科研数据及是否遵守其他科研诚信和相关行为规范进行自查,对自查发现正在开展的科研活动存在违反科研诚信和相关行为规范的,要依法依规全面整改到位并于2021年11月30日前完成。

(三)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及长效机制

一是持续从严查处曝光科研诚信违规案件。专项活动后,对 通过各种途径反映的科研诚信案件,凡科研成果为专项活动启动  前投稿、发表且在本次专项活动中相关作者未报告或者与报告情  况不符的,或专项活动启动后投稿、发表的,一经调查属实,对 有关科研人员均按照《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国  科发监〔2019〕323号)等相关规定,予以顶格严肃处理。高校 附属医院教师如出现科研诚信违规情况,一经查实,按《新时代 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 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有关科研诚信案件, 各单位作出处理决定后,按照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至市卫生健康委。

二是探索科研成果使用前核查机制。自2022年1月1日起, 个人申报职称晋升以及申报科技奖励、申请学位、申请科技人才 称号等时,由个人对本人所使用的科研成果的科研诚信情况做出承诺,由所在机构对相关科研成果的原始数据、参与署名人员知情同意、基金资助标注、相关成果发表期刊、本次专项活动上报情况等进行形式核查,对核查发现违反科研诚信和相关行为规范的,取消本次申报资格, 并依据《科研诚信案件处理规则(试行)》有关要求,予以顶格 严肃处理。

三、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协同有序

明确科研诚信建设各主体职责,成立由科研、教育、人事、学生工作等相关科室组成的专项活动实施部门,认真分析,制定细化方案,分类施治,有计划、有步骤地扎实开展专项活动,加强科室沟通、协同、联动,形成推进科研诚信建设合力。

(二)完善机制,长效管理

完善各级各类制度,将科研诚信建设要求落实到项目指南、立项评审、过程管理、结题验收和监督评估等科技计划管理全过程。在各类科研合同中约定科研诚信义务和违约责任追究条款,加强科研诚信合同管理。强化长效机制建设,完善监督检查机制,增加对相关责任主体科研诚信履责情况的经常性检查。戒除形式主义,避免增加基层科研人员负担。

(三)正面宣传,教育引导

加强科研诚信宣传教育。大力宣传科研诚信典范榜样,发挥典型人物示范作用。及时曝光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在专项活动中,各单位要提前预判舆情风险点,密切关注舆情发展,严防借机对科技、医学、教育行业恶意诋毁、炒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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