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印发《嘉定区医疗卫生学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WE7309000-2021-017 主题分类: 区政府委办局
发布机构: 区卫生健康委 发文日期: 2021-10-18
名 称: 关于印发《嘉定区医疗卫生学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 嘉卫医政〔2021〕16号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公开属性: 全部公开 公开期限: 长期公开

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嘉定区医疗卫生学科建设管理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嘉定区医疗卫生学科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0月18日

 

  

 

嘉定区医疗卫生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嘉定区医疗卫生学科(以下简称“区级学科”)建设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办医主体和医疗机构开展区级学科建设相关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区级学科是指由相关文件确定建设的学科。

第四条 区级学科建设遵循需求导向,服务医改,注重创新,开放共享,协同发展原则。

第五条  区级学科申请面向卫生系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区属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事业单位等,鼓励本区社会办医疗机构参与。采取自主申请、平等竞争、择优支持、定期考评的机制,分层建设、分类指导,开展医学重点学科、重点专科、公共卫生及社区项目等学科建设,建设周期为三年。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区级学科建设的组织领导工作,根据医疗服务需求、医疗资源分布以及临床专科发展等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学科建设规划、配套政策措施,审定学科建设项目,进行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等重大决策,协调各相关部门,共同保障学科建设的顺利实施。

第七条  区卫生健康委委托区卫生事务管理中心负责学科建设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完善学科建设相关管理制度、经费需求计划、考核评估指标体系;发布学科建设项目招标指南、组织项目评审;建立健全区级学科的沟通机制,定期召开学科建设会议;开展学科建设指导,汇总协调建设中遇到的问题;组织区级学科中期考核和验收考评。

第八条  区卫生健康委会同区财政局负责区级重点学科建设经费预算审核、财政补助资金拨付、财政监督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对学科建设评审工作进行指导。

第九条  建设单位负责本单位学科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成立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制订本单位学科的建设规划、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建设学科的评估、考核和验收,按要求及时报告建设工作的有关情况;建立健全本单位区级学科建设保障制度,落实自筹配套资金,提供人才引培、设备材料购置、绩效考核等全方位支持。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医学重点学科类学科建设项目申报基本条件

(一)学科管理现代、服务精良、技术领先、设备完善,在本市有较高知名度,已形成一支年龄、学历和知识结构较为理想的学科队伍,学科群体有较高的自主创新能力。

(二)建设目标以解决疑难、复杂、危重病能力为主,在主攻方向上具有本市同级同类医院领先的诊治技术,能够解决严重影响人类健康的关键诊治问题。

(三)学科带头人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正高级职称,50周岁(含)以下。特别优秀者,可适当放宽条件。

第十一条  医学重点专科类学科建设项目申报基本条件

(一)与区域卫生发展相适应,已被医院列入重点建设项目。专科总体质量和服务水平达到本市同级医疗卫生机构先进水平,社会反映情况良好。已形成一支年龄、学历和知识结构较为合理的学科队伍。

(二)建设目标必须对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质量的提高具有重要价值,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可行性。

(三)学科带头人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高级职称,45周岁(含)以下。特别优秀者,可适当放宽条件。

第十二条  公共卫生类学科建设项目申报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从事疾病预防控制相关专业的单位。

(二)建设目标围绕重大疾病预防与控制,主攻方向达到市内同行先进水平,在相对优势的领域,实现新的突破,达到市内领先水平。

(三)学科带头人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高级职称,45周岁(含)以下,具有长期从事相应的公共卫生实践、研究和教学的基础和经验,学术思路清晰、作风严谨,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特别优秀者,可适当放宽条件。

第十三条  社区卫生类建设项目申报基本条件

(一)项目能在常见病、多发病防治等方面解决主要问题、满足基本卫生服务需求,形成有特色的社区卫生服务,具有良好的社会效应。已形成一支年龄、学历和知识结构较为合理的队伍。

(二)建设目标以居民健康为中心,提供公平可及和优质高效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总体技术水平达到本市社区领先水平。

(三)项目负责人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高级职称,45周岁(含)以下。特别优秀者,可适当放宽条件。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四条  区级学科建设项目正式确定后,由区卫生健康委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确保学科建设项目按预定的建设目标实施。

第十五条  项目执行期间,区卫生事务管理中心组织专家评议、实地检查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等方式,对照合同与计划任务书,对学科建设的任务推进、预算执行、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下一步工作计划等进行督导和考核评审。

第十六条  项目执行期满后,区卫生事务管理中心组织专家评议、实地检查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等方式,对学科建设任务完成情况、经费使用等进行验收考评。

第十七条  项目执行期间,未通过考核的学科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评审意见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整改后未通过复评的终止学科建设项目。发现建设单位有相关违反科学道德、学术不端行为,一经查实立即终止学科建设项目,五年内不得申请区级学科建设项目。

第十八条  项目执行期满后,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建设单位三年内不得申请区级学科建设项目:

(一)未按合同规定完成学科建设任务、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提供的数据资料不完整、不准确,造成验收考评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

(三)严重违反上海市或本区财务管理规定的。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发表、出版与区级学科建设有关的论文、著作、学术报告,以及鉴定、上报成果等,均应注明“嘉定区区级医疗卫生学科建设资助”。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区级学科建设经费由财政补助资金和建设单位自筹配套资金共同构成,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学科建设。每年建设单位根据合同规定和项目执行进度,向区卫生健康委提出下一年度学科建设经费预算申请。学科建设项目被终止的,未使用的财政补助资金归还区财政局。经查实建设单位存在违规行为的,追回全部财政补助资金,并按照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学科建设经费的管理,严格按照上海市和本区财务管理和经费使用要求,专款专用,实行专帐核算。

第二十二条  区级学科建设经费主要用于学科建设相关的课题研究、人才培养、学术交流以及必需的设备购置等,主要包括设备费、劳务费、材料费、测试加工费、出版物/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学科建设考核、评估、审计、绩效评价、管理人员培训等管理费用列入区卫生健康委部门预算。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下发的《嘉定区医学重点专科管理办法》(嘉卫计医政〔2016〕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嘉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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