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WH4106000-2022-001 | 主题分类: | 区政府委办局 |
发布机构: | 区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 2022-06-06 |
名 称: | 对区政协七届一次会议第22-025号提案的会办意见 | ||
文 号: | 嘉医保复〔2022〕1号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公开属性: | 全部公开 | 公开期限: | 长期公开 |
办理结果:留作参考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全文
区卫生健康委:
齐秋生等委员提出的“关于切实推进本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经研究,现将会办意见函告如下:
一、根据《关于印发<本市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卫计基层〔2018〕9号),为完善本市家庭医生签约制度,保障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顺利实施,自2018年1月1日起,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按照支付对象“1+1+1”模式每人每月10元的标准安排资金,由医保基金和支付对象所在的区财政资金按9:1的比例分别承担,促进并提高了家庭医生团队为社区居民开展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积极性。
二、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医保〔2001〕170号)及《关于公布<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的通知》(沪医保〔2002〕31号)规定,非疾病治疗项目类中,各种健康体检项目、各种预防保健性诊疗项目、各种医疗咨询、健康预测诊疗项目,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
三、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11〕32号)规定,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以上意见供你单位统一答复提案者时参考。
上海市嘉定区医疗保障局
2022年3月18日
联系人姓名:周虢 联系电话:59526501
联系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博乐路70号 邮政编码:2018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