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WH4106000-2022-002 | 主题分类: | 区政府委办局 |
发布机构: | 区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 2022-06-06 |
名 称: | 对区政协七届一次会议第22-094号提案的会办意见 | ||
文 号: | 嘉医保复〔2022〕2号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公开属性: | 全部公开 | 公开期限: | 长期公开 |
办理结果:留作参考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全文
嘉定区教育局:
丁大良代表提出的“关于心理特殊学生居家修养问题的建议”提案收悉,经研究,现将会办意见函告如下:
一、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医保〔2001〕170号)及《关于公布<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的通知》(沪医保〔2002〕31号)规定,非疾病治疗项目类中,各种医疗咨询、健康预测诊疗项目,如:各种疾病咨询费(二、三级精神卫生防治机构开展的心理咨询除外),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
二、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办法>的通知》(沪医保规〔2021〕24号)规定,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因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肾移植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治疗(化学治疗、内分泌特异治疗、放射治疗、同位素治疗、介入治疗、中医治疗)、部分精神病病种治疗(精神分裂症、中重度抑郁症、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型精神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范围。
本市高等院校在校学生因患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并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范围。根据市医保局《关于加强儿童血友病医疗费用保障的操作口径》,2022年1月1日起,本市中小学生和婴幼儿因患血友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障范围。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自负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报销60%,本市低保、低收入家庭成员报销65%。城乡居民中已参加上海市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基金的,应先扣除互助基金支付部分。由参保人员先垫付医疗费用,之后再向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申请大病补偿。
以上意见供你单位统一答复代表时参考。
上海市嘉定区医疗保障局
12022年3月18日
联系人姓名:周虢 联系电话:59526501
联系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博乐路70号 邮政编码:2018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