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WC3303000-2022-035 | 主题分类: | 区政府委办局 |
发布机构: | 区文化旅游局 | 发文日期: | 2022-12-30 |
名 称: | 上海市嘉定区文化和旅游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嘉定区关于进一步促进乡村民宿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 ||
文 号: | 嘉文旅[2022]69号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公开属性: | 全部公开 | 公开期限: | 长期公开 |
嘉定区关于进一步促进乡村民宿发展的
实施办法
乡村民宿作为一种新兴休闲业态,已成为促进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转型升级、推动城乡和产业融合互动发展的重要抓手,为进一步推动我区乡村民宿健康有序发展,着力将乡村民宿培育成为广大市民休闲度假好去处和繁荣农村、富裕农民的新产业,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上海乡村民宿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府办规〔2022〕4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定义及适用范围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乡村民宿是指利用农村依法建造的宅基地农民房屋、村集体用房、闲置农房、闲置集体建设用地等资源,依托当地自然人文景观、生态环境和农村生产生活特色,基于合理的设计、修缮和改造,为旅游者休闲度假、体验当地风俗文化,提供住宿、餐饮、农副产品展销等服务的小型住宿设施,其单体建筑内的房间数量不超过14个标准间(或单间)、最高4层(建筑高度不超过18米)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
二、实施原则
(一)规划引领、聚焦重点。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在郊野公园、旅游景区、度假区周边区域,及规划确定的保留村、乡村振兴示范村、美丽乡村示范点和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重点村等区域建设发展,强化乡村民宿的集聚效应,避免零星散落、无序发展,形成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特色鲜明的乡村民宿发展格局。
(二)主题鲜明、特色突出。引导乡村民宿结合各地资源禀赋和产业特色,挖掘人文历史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突出嘉定地域特点和江南文化特色,深化文旅融合,鼓励“乡村民宿+民俗”“乡村民宿+非遗”“乡村民宿+书屋”“乡村民宿+艺术”等融合形式,着力探索“一家一品一特色”的发展模式,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
(三)多方参与,品质优先。在充分发挥当地农民主体作用的基础上,引导和支持社会资本、集体经济组织等参与乡村民宿发展与经营,允许有条件的农户以注册个体工商户的形式,将自有宅基地农民房屋依法用作乡村民宿经营。鼓励农户将宅基地房屋统一委托至农民合作社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其投资、租赁等方式,参与乡村民宿的建设和运营。支持具有专业化经营能力的企业法人参与乡村民宿经营活动,集约发展高品质民宿,形成政府引导、市场参与、合作多赢的良好发展格局。
三、申办条件
申办乡村民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筑物要求
1、乡村民宿用房应为独立的建筑物,或者具有独立通道门户。房屋权属清晰,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使用证明。其中,违章建筑或临时搭盖的设施、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禁止用于开设民宿。
2、非旅馆业用房建筑暂用于乡村民宿经营的,不改变原用地性质、房屋使用性质和建筑规模。文物建筑改造为乡村民宿时应符合文物部门的有关规定。禁止在一级、二级水源保护区内或生态环境敏感区附近开设民宿。
3、乡村民宿用房单体建筑内的客房数量不超过14个标准间(或单间)、最高4层(建筑高度不超过18米)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
4、乡村民宿经营主体必须确保所用房屋自身及相邻房屋的整体建筑安全。乡村民宿原则上应以现状建筑物为主,民宿建筑改造和经营应符合农村建房建筑管理、消防安全等要求。在设计、修缮与改造时不得影响结构主体安全,且建筑用地范围和合法建筑面积应保持不变。乡村民宿申请主体应填报《嘉定区乡村民宿房屋登记表》(附件1)。鼓励对外经营前向所在地镇政府提交由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报告。
5、乡村民宿整体建筑风貌应与当地的文化习俗、景观环境相协调,乡村民宿装修时应注重风貌保护。
6、同一区域同一乡村民宿多栋用房登记可共用一个营业执照,但须一栋一备案。
(二)经营主体要求
1、支持具有专业化经营能力的企业法人参与乡村民宿经营活动。
2、鼓励具有一定实力的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投资、租赁等方式,参与乡村民宿的建设和运营。
3、允许有条件的农户以注册个体工商户的形式,将自有宅基地农民房屋用作乡村民宿经营。
(三)公共安全要求
乡村民宿改造、经营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建村〔2017〕50号)、公安部配套规章等法律法规及国家、上海市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文后附有消防安全、治安安全、食品安全、卫生安全、环境安全等公共安全的相关要求(附件2)。
(四)诚信经营要求
乡村民宿经营主体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要求,办理有明显行业特征的市场主体登记、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公示真实准确的身份信息,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并主动签署诚信经营承诺书(《嘉定区乡村民宿诚信经营主体承诺书》(见附件3))。鼓励经营主体提交资质证照、市场经营、合同履约等信用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可靠。同时,必须保证登记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一致。
通过电子商务平台或其他网络经营场所开展业务的,应在其服务信息首页显著位置依法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或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若上述公示信息发生变更的,经营主体应当及时更新。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为嘉定区乡村民宿经营主体提供网络交易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平台服务的,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等法规。
(五)从业人员要求
乡村民宿从业人员应持有合法身份证明,境外从业人员还应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岗位及在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应持有健康合格证明,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
四、证照办理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上海乡村民宿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府办规〔2022〕4号)的要求,创新制度供给,将乡村民宿纳入“一业一证”改革行业目录,支持乡村民宿行业实行基于“一业一证”改革的市场准入制。按照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有关要求,再造审批管理服务流程。凡符合条件的乡村民宿申请人,在登记机关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住宿服务”)后,可通过线下窗口或线上“一网通办”办理“一业一证”行业综合许可证(行业类别为“乡村民宿”)中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要求的乡村民宿,同时完成到所在地派出所进行乡村民宿备案登记。需办理食品经营、酒类零售、烟草专卖零售等许可事项的乡村民宿,可同步通过行业综合许可证的有关事项进行办理,各审批部门实行并联审批。符合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条件的,可向所在地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临时备案。
具体办理流程以上海市“一业一证”行业综合许可证的办理指南为准,进行统一、规范办理。
五、监督管理
(一)明确经营者的责任义务
乡村民宿经营者对经营活动中可能出现的危险情况负有提醒告知义务,在安全隐患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当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民宿经营者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应急处置,并立即如实报告区乡村民宿发展协调联席会议办公室、区级相关部门和所在街镇。
(二)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
相关职能部门、街镇按照法定职责,对涉及公共安全事项的,落实好日常监督管理及属地监管责任(附件4),开展执法检查、协同监管,规范乡村民宿经营。建立并完善记录、抽查和惩戒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和平台,对违反法律法规、告知承诺管理办法的要及时查处。
(三)加强镇、村属地管理职能
街镇加强区域范围内的乡村民宿规划执行、治安、消防、食品安全、特种设备、村容村貌、建筑质量等监管以及无证无照经营的发现与处置。乡村民宿经营活动应符合村级治理要求,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在村民委员会的指导和督促下,遵守村规民约,维护邻里友好和谐。
六、强化保障
(一)合力统筹推进。完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区发展改革委、公安嘉定分局(治安支队)、区规划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建设管理委、区农业农村委、区文化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区绿化市容局、区城管执法局、区地区办、区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和各街镇组成的嘉定区乡村民宿发展协调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工作协调会,负责乡村民宿发展过程中重大事项决策以及涉及全局性、政策性问题的协调和处置等。联席会议的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制定相关监督管理措施和服务政策。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文化旅游局,负责日常工作事务。
(二)落实属地管理。各街镇要加强属地管理,建立长效工作机制,落实专人负责推进乡村民宿发展的相关工作。并要结合本地实际,加大发展乡村民宿工作力度,将乡村民宿发展纳入本区域美丽乡村建设和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计划,与郊野单元(村庄)规划相衔接,引导开发高品质民宿项目,打造民宿集聚区,完善相关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同时强化属地责任,对照市、区两级关于民宿发展的相关要求对所在地的乡村民宿进行科学、有序、规范地开发、建设,严格落实乡村民宿的监督和管理。
(三)提升服务标准。推行乡村民宿服务质量标准,鼓励经营主体参与乡村民宿等级评定。组织开展乡村民宿经营管理和服务人员的安全防范、服务质量等培训,培育专业化乡村民宿人才队伍。
(四)推动行业自律。鼓励嘉定区乡村民宿经营主体成立或参加乡村民宿协会,推动行业自我管理、健康发展。积极组织开展对外学习交流,提升行业经营管理水平。
七、其他
(一)鼓励区内已有的乡村民宿相关服务场所,按照本实施办法进行整改提升,并通过一业一证综合行政许可后,纳入本实施办法管理。
(二)条件成熟的古镇、老街且3A级(含)以上的旅游景区开办民宿可参照执行。
(三)乡村民宿相关的新业态项目采取“一事一议”原则处理。
(四)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嘉定区乡村民宿房屋登记表》
2.《嘉定区乡村民宿建设(公共安全)相关要求》
3.《嘉定区乡村民宿诚信经营承诺书》
4.《关于乡村民宿事中事后的监管》
附件1
嘉定区乡村民宿房屋登记表
填写日期: 年 月 日
经营主体名称 | 注册住所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
法定代表人(或投资人) | 手机号码 | 品牌名称 | |||
本房屋 客房数量 | 房屋权利人姓名 | 房屋权利人手机号 | |||
住 房 情 况 | 位于 镇 村 号(或 路 号 ), 楼 层,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建造竣工时间 年 月。附宅基地证明材料。 | ||||
房屋权利人或宅基地使用权人意见: 1. 自愿出租; 2. 已查询了解合作方信用状况,并预判可能出现的风险; 3. 已签订书面合作协议,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及违约处理途径。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所在村(居)委意见: 1.项目实际经营场所用途与宅基地使用权证一致; 2.已经利害关系人同意; 3.同意作为(企业名称)的住所(经营场所)。
(盖章)
年 月 日 | ||||
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意见: 1.该乡村民宿所在地村(居)委会已经同意; 2.符合所在镇、街道办事处发展总体规划等区域发展要求; 3.已收取乡村民宿项目方案书; 4.已经镇、街道办事处乡村民宿相关负责部门审核通过; 5.其他意见: □:已收取“房屋安全检测”安全鉴定报告,确认该经营房屋安全; □:已收取“房屋结构和使用功能改变检测”房屋安全性鉴定报告,确认该经营房屋安全; □:其他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材料。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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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嘉定区乡村民宿建设(公共安全)相关要求
一、嘉定区乡村民宿消防安全要求
乡村民宿改造、经营原则上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和公安部配套规章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本市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一)总体规定
1.墙、柱、梁、楼板和屋顶承重构件等均为不燃材料的民宿,应符合下列消防安全要求:
(1)采用钢结构时应进行防火保护,柱的耐火极限应达到2.0h,梁的耐火极限应达到1.5h。
(2)每层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相邻两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应大于5米。当房间门至楼梯入口的疏散距离小于15米,且使用楼梯疏散的各层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时,除首层外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3)楼梯间隔墙、室外楼梯贴邻的外墙、楼梯的建造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2.墙、柱、梁、楼板等均为不燃材料,屋顶承重构件为可燃材料的民宿,应符合下列消防安全要求:
(1)建筑层数不应超过4层。
(2)采用钢结构时应进行防火保护,柱的耐火极限应达到2.0h,梁的耐火极限应达到1.0h。
(3)每层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相邻两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应大于5米。当房间门至楼梯入口的疏散距离小于15米,且使用楼梯疏散的各层人数之和不超过25人时,除首层外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4)楼梯间隔墙、室外楼梯贴邻的外墙、楼梯的建造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3.柱、梁、楼板等为可燃材料的民宿,应符合下列消防安全要求:
(1)建筑层数不应超过4层;当建筑层数为4层时,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0平方米。
(2)每一层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相邻两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应大于5米。当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房间门至楼梯入口的疏散距离小于15米,且使用楼梯疏散的各层人数之和不超过15人时,除首层外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二)功能布置
1.休闲娱乐区、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饮区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平方米。
2.客房、餐厅、休闲娱乐区、厨房等不应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厨房宜设置在首层。
3.使用明火的厨房与建筑内的其他部位之间宜采用2.0h耐火极限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窗分隔。
(三)建筑材料
1.不得采用金属夹心板材作为建筑材料。
2.禁止采用可燃、易燃装修材料。楼梯间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应采用不燃装修材料;疏散走道的顶棚应采用不燃装修材料,墙面和地面应采用不燃或难燃的装修材料;客房与公共活动用房的顶棚、地面应采用不燃或难燃的装修材料。建筑外墙不得采用可燃易燃保温材料和可燃易燃外墙装饰装修材料。
3.厨房墙面应采用不燃材料,顶棚和屋面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灶台、烟囱应采用不燃材料。砖木结构、木结构的民宿厨房防火措施达不到要求的,与炉灶相邻的墙面应作不燃化处理,灶台周围2.0米范围内应采用不燃地面,炉灶正上方2.0米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
(四)安全疏散
1.楼梯应为不燃材料,宽度应满足人员疏散的需要。当建筑主体结构为可燃材料时,可采用木质楼梯,但应经阻燃处理,且该木质楼梯的宽度不宜小于1.1米。
2.客房、餐厅、休闲娱乐场所、厨房等应设有开向户外的窗户,确有困难时,可开向敞开式的内天井。窗户不应设置金属栅栏、防盗网、广告牌等遮挡物,确需设置防盗网时,防盗网和窗户应从内部易于开启。
(五)消防设施器材
1.房间、走道和楼梯间应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单栋建筑客房数量超过8间或同时用餐、休闲娱乐人数超过40人时,有条件的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具备条件的可设置简易水喷淋;若柱、梁、楼板等为可燃材料的民宿(不受人数和房间数限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具备条件的可设置简易水喷淋。
3.安全出口、楼梯间、疏散走道应设置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楼梯间、疏散走道应设置应急照明灯。
4.每25平方米应至少配备一具5kg灭火器且每层配置灭火器不少于两具,灭火器可采用水基型灭火器或干粉灭火器,灭火器设置在各层的公共部位及首层出口处。
5.每间客房均应按照住宿人数每人配备手电筒、逃生用口罩或消防自救呼吸器等设施,二楼以上客房还应配置逃生绳或逃生梯,并应在客房房间门后张贴疏散示意图。
6.应在民宿集中区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如无条件或给水管网压力不足但具备自来水管道时,每栋民宿应设置轻便消防水龙。
(六)电气防火
1.室内敷设电气线路时应避开潮湿部位和炉灶、烟囱等高温部位,且不应直接敷设在可燃物上,导线的连接部分应牢固可靠。当必需敷设在可燃物上或在有可燃物的吊顶内时,应穿金属管、阻燃套管保护,或采用阻燃电缆。严禁私拉乱接电气线路,严禁擅自增设大功率用电设备,严禁在电气线路上搭、挂物品。
2.严禁使用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不得随意更换大额定电流保险丝。客房内严禁使用大功率用电设备;厨房内使用电加热设备后,应及时切断电源。停电后应拔掉电加热设备电源插头。用电取暖时,应选用具备超温自动关闭功能的设备。
3.照明灯具表面的高温部位应与可燃物保持0.5米以上的距离;靠近可燃物布置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措施。使用额定功率超过100W的灯具时,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矿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热保护;使用额定功率超过60W的灯具时,灯具及镇流器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物上。
4.严禁在客房内安装燃气热水器。
(七)消防安全管理
1.民宿的业主(或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建立健全防火责任制和消防安全制度;
(2)配齐并维护保养消防设施、器材;
(3)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整改火灾隐患;
(4)每年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5)制定灭火和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
(6)及时报火警,组织引导人员疏散,组织扑救初期火灾。
2.民宿的从业人员应熟悉岗位消防职责和要求,做到“一懂三会”(一懂:懂本场所火灾危害性;三会: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会组织疏散逃生)。
3.应在可燃气体或液体储罐、可燃物堆放场地、停车场等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相应消防安全警示标志。
4.应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不得损坏、挪用或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占用防火间距。
5.客房内不得使用明火加热、取暖。在其他场所使用明火加热、取暖,或使用明火照明、驱蚊时,应将火源放置在不燃材料的基座上,与周围可燃物确保安全距离。
6.禁止在民宿建筑周边50米范围内销售、存储、燃放烟花爆竹,并严格遵守关于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规定。民宿临近山区、林场、农场、牧场、风景名胜区时,禁止燃放孔明灯。
7.严禁贴邻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疏散通道及燃气管线停放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或对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充电。
8.严禁在地下室、客房、餐厅内存放和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不宜在厨房内存储液化石油气;确需放置在厨房时,每个灶具配置不得超过1瓶,钢瓶与灶具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5米。存放和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的房间应保持良好通风。厨房严禁使用生物燃料。
二、嘉定区乡村民宿治安要求
(一)建立住宿(访客)登记制度
在乡村民宿接待前台应安装旅馆住宿登记系统,前台登记人员应24小时值守,对住宿(访客)人员,凭有效身份证件登记,要严格执行“四实”(实名、实情、实数、实时登记、录入、上传)制度,对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住宿(访客)人员,须到属地派出所核对身份,并由派出所开具身份证明,凭身份证明办理登记手续。需接待外国人住宿的,应当在入住后二十四小时内由本人或者民宿工作人员,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接待港澳台住宿的,应当在入住后七十二小时内由本人或者民宿工作人员,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登记。
(二)建立贵重物品保管制度
乡村民宿应集中配备一定的硬件设施,建立物品寄存、移交、登记等制度,在显著位置明确告知住宿人员贵重物品保管责任。
(三)建立内部安全制度
乡村民宿应按需制订人员值班制度,明确当班管理人员责任;落实安全巡查制度,掌握住宿人员进出情况,防火防盗防破坏;在接待处、出入口、楼层主要通道等位置,必须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具体由区技防办现场指导。
(四)建立情况报告制度
工作人员发现卖淫嫖娼、聚众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以及可疑人员、危险物品和可能影响安全的重大情况需立即报告属地派出所。
(五)建立员工报备制度
乡村民宿对招用的工作人员,应当登记其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并于用工之日起3日内将登记信息报送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由派出所进行背景审查。
(六)建立信息核查制度
乡村民宿对公安机关下发的通缉令、协查单,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登记,及时传阅、核查。
(七)睦邻友好
邻里关系和谐,自觉遵守乡规民约,无影响社会稳定因素存在。
三、嘉定区乡村民宿卫生要求
乡村民宿场所的设置应符合卫生法律法规以及相应标准、规范的要求。从业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明;各类客用物品必须符合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相关配套用房和设施按《公共场所卫生标准》执行。
(一)从业人员健康要求
乡村民宿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检查有效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二)用品用具卫生要求
乡村民宿顾客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一消毒(可统一委托清洗公司处理,但要订立清洗消毒协议),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用品用具。
(三)乡村民宿周围环境要求
乡村民宿经营场所周边25米范围内不得有有毒有害气体排放、垃圾堆放或噪声等污染源存在。
(四)乡村民宿客房通风、采光等要求
卫生间应通风良好,卫生间有机械通风设施设备,保持经营场所空气质量、采光、噪声等符合卫生标准。住宿场所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符合《上海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的要求。
(五)乡村民宿其他卫生要求
乡村民宿配备安全、有效地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并保证相关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四、嘉定区乡村民宿环境保护要求
(一)民宿污水排放要求
乡村民宿应具备市政污水管网纳管条件,餐饮污水经隔油池处理后与其它生活污水一并纳入污水管网,有条件的地区污水要纳入城市污水处理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污水经预处理后纳入村级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二)乡村民宿经营所产生的油烟废气处理要求
民宿经营场所产生的厨房油烟必须配套设置污染防治措施,油烟废气经处理后应当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
(三)乡村民宿的垃圾处理要求
乡村民宿的生活垃圾应按照上海市相关规定实行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和分类。经营主体应根据规范要求配置分类收集容器并组织日常分类,分类垃圾纳入当地环卫部门的日常收运体系。
(四)乡村民宿用能要求
乡村民宿经营场所供热、供水所需能源应当使用电、太阳能、天然气等清洁能源。
五、嘉定区乡村民宿食品安全要求
从事食品经营的乡村民宿应当符合《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要求,并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附件3
嘉定区乡村民宿诚信经营承诺书
经营主体名称 | 注册住所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
法定代表人 | 电话号码 | 手机号码 | |||
项目名称 | 客房总数 | 床位总数 | |||
从业人数 | 餐位数 | 总投入 | 万元 | ||
用 房 情 况 | 位于 镇 村 号(或 路 号 )。 | ||||
主题特色 | 请另附方案书 | ||||
申 请 类 型 | □企业法人; □农民专业合作社; □集体经济组织; □个体工商户 | ||||
乡村民宿经营主体承诺 | 本单位(人)承诺对申请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不违法搭建,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在开业经营前提供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检测”、“房屋结构和使用功能改变检测”等房屋安全性鉴定报告,已自行了解并自愿承担动拆迁、民宿市场等所有潜在风险和损失,处理好邻里关系,并严格按公安(消防)、环保、卫生、市场监管、税务、旅游、劳动、建筑、诚信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合规诚信经营。若有违法失信行为,接受政府职能部门依法处置结果。
签名及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4
关于乡村民宿事中事后的监管
一、公安(治安)
1.不间断通过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核查民宿的旅客登记信息是否正确、完整。
2.属地派出所每月对民宿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实地检查。具体检查:是否落实了旅客住宿、访客登记上传等制度;是否落实各项治安防范制度;前台从业人员是否考试合格后上岗;监控录像布点到位、图像清晰,录像资料保存30日;发现可疑人、物是否及时向属地派出所报告。
3.组织警力对民宿进行不定期抽查及交叉检查。
4.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不定期的联合检查。
二、消防
1.将民宿纳入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加强防火检查,制定防火公约,组织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2.公安派出所每年对民宿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实地检查。具体检查:单位消防责任的落实情况、消防安全制度是否建立健全、消防设施和器材是否配置齐全并保持完好有效、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是否通畅、电气线路敷设是否符合规定以及其他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发现重大消防隐患,抄告消防救援支队。
3.消防救援支队组织人员对民宿进行不定期抽查和交叉检查。
4.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不定期的联合检查。
三、市场监管
(一)特种设备领域
一是全面开展自查自纠。积极推动企业开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备持证、设备隐患、定期检验、人员持证上岗等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自查自纠。二是加大执法检查工作力度。积极开展“不定期抽查、随机抽查、重点抽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企业立即整改,并认真做好后续跟踪,确保隐患整改率100%,建立和完善企业诚信档案,督促企业切实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二)食品经营领域
食品经营条线对于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和《便民饮食店临时备案公示卡》的民宿按照要求开展日常监管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对未取得上述许可证或备案证的按照无证单位查处,对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和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
四、卫生
1.在乡村民宿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后两个月内,对现场民宿履行告知承诺的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2.乡村民宿所在地的辖区卫生监督部门定期进行乡村民宿公共卫生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卫生监督助理员配合开展日常巡查。区卫生健康委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开展对乡村民宿的不定期联合检查。
3.对在经营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乡村民宿,由区卫生健康委依法进行处置。
五、环保
严格贯彻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将民宿纳入到日常监管中,依法依规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对于油烟超标排放、产生噪声污染等扰民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嘉文旅[2022]69号 上海市嘉定区文化和旅游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嘉定区关于进一步促进乡村民宿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