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本区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本区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WH4104000-2023-001 主题分类: 区政府委办局
发布机构: 区医疗保障局 发文日期: 2023-04-29
名 称: 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本区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
文 号: 嘉医保规〔2023〕1号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公开属性: 全部公开 公开期限: 长期公开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缓解困难群众的医疗负担,规范本区医疗救助工作,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规〔2022〕19号)规定,结合嘉定实际,现将本区医疗救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救助对象及救助标准

(一)住院救助

1、本区城乡低保家庭成员,其住院自负医疗费用按90%比例给予救助,全年最高救助限额为13万元/人;

2、本区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其住院自负医疗费用按80%比例给予救助,全年最高救助限额为13万元/人;

3、本区支出型贫困家庭,其中第一类家庭成员住院自负医疗费用按70%比例给予救助,第二类家庭成员住院自负医疗费用按50%比例给予救助,全年最高救助限额均为13万元/人;

4、本区特殊救济对象(含重残无业人员),其住院自负医疗费用给予全额救助,且不设最高救助限额。

5、本区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重残无业人员中的精神病人(以下简称“贫困精神病人”),其在区精神卫生中心及与其实施双向转诊制度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治疗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含伙食费和护工费),先按本人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进行结算后,自负医疗费用通过实时结算形式给予全额救助(超出市级政策部分由区镇承担)。贫困精神病人住院救助费用纳入全年住院救助累计总额中,年最高救助限额按市规定执行。

住院救助对象同时符合多个救助条件的,按“就高原则”给予救助。

(二)门急诊救助

1、本区城乡低保家庭成员,其门急诊自负医疗费用按60%比例给予救助,全年最高救助限额为1万元/人(其中2800元及以内执行市级政策,2800-10000元执行区级政策);

2、本区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其门急诊自负医疗费用按50%比例给予救助,全年最高救助限额为1万元/人(其中2800元及以内执行市级政策,2800-10000元执行区级政策);

3、本区特殊救济对象(含重残无业人员),其门急诊自负医疗费用给予全额救助,且不设最高救助限额。

(三)门急诊起付线补助

对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城乡低保人员门急诊起付线费用进行全额补助。门急诊全年累计救助总额中不含起付线补助费用。

(四)居保缴费补助

1、对本区特殊救济对象(除重残无业人员外)、城乡低保家庭成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费用由医保部门实行全额补助。重残无业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缴费补助按相关部门规定执行。

2、对本区低收入困难家庭中60周岁以上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费用实行差额补助。由个人在参保时缴纳120元,余额部分由医保部门给予补助。

(五)少儿住院基金缴费补助

本市城乡低保家庭子女、散居孤儿、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对象参加市红十字会少儿住院医疗互助基金的个人缴费给予全额补助。

(六)住院押金减免

对经基层首诊转诊的医疗救助对象在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逐步推进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免收或减收其住院押金。其中对本区特殊救济对象和低保对象免收住院押金,低收入困难家庭和支出型贫困家庭对象住院押金按50%收取。

二、救助形式

(一)事后救助

1、免申即享

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本区重残无业人员、城乡低保家庭成员(含散居孤儿、困境儿童)自2023年3月起先行试点医疗救助“免申即享”,即救助对象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后发生了可享受医疗救助的自负费用,无需申请,相应的医疗救助款项定期拨付至救助对象银行卡中。上述对象中的居保大病人员、职保人员暂不纳入“免申即享”。

2、线下申请

暂未纳入“免申即享”的医疗救助对象可按原渠道至户籍所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线下申请医疗救助。

(二)实时结算

本区特殊救济对象(包括重残无业人员)、低保家庭成员、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其在本区二级公立医保定点医院治疗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本人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先行结算后,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个人自负部分再按规定给予实时救助。上述对象中的居保大病人员、职保人员暂不纳入医疗救助实时结算。

三、资金保障

医疗救助市级政策所需资金由市、区、街镇财政以10:2:8比例共同承担(少儿住院基金缴费补助所需资金按市、区1:1承担);医疗救助区级政策所需资金由区、街镇财政以2:8比例共同承担。

四、其他

1、自负医疗费用指救助对象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并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政策性补充医疗保障报销后的个人实际现金支付费用。

2、社会散居孤儿、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对象的医疗救助待遇参照本市城乡低保家庭成员待遇执行。

3、新冠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后,医疗救助对象住院费用在按“乙类乙管”相关标准结算后,医疗救助标准参照本市低保家庭成员执行,即住院自负医疗费用按90%给予救助,相关费用不纳入全年累计救助总额范围。

4、建立医疗救助个人清算机制,对于实际救助金额超过应救助金额的,超出部分费用以补扣或追缴的方式予以追回。

5、本通知未尽事宜,按市、区相关配套文件执行。通知执行过程中如遇上位规定发生变化,则按上位要求执行。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上海市嘉定区医疗保障局               上海市嘉定区民政局

 

                                                                   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                       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4月20日 

相关稿件:

图文解读:《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本区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

政策解读:《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本区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嘉医保规〔20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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