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WC9905000-2023-056 | 主题分类: | 区政府委办局 |
发布机构: | 区水务局 | 发文日期: | 2023-05-29 |
名 称: | 关于印发《上海市嘉定区水务局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四类清单》《上海市嘉定区水务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 | ||
文 号: | 嘉水务〔2023〕62号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公开属性: | 全部公开 | 公开期限: | 长期公开 |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上海市嘉定区水务局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四类清单》《上海市嘉定区水务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已经5月29日局班子会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水务局
2023年5月29日
上海市嘉定区水务局领导班子成员
安全生产四类清单
(2023年5月)
范荣 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根据“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负责嘉定区供水行业的监督与管理。
一、责任清单
1.水务建设工程安全监管责任。负责政府投资类供水行业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指导相关工程制定有关安全生产的制度规范、技术标准和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
2.水务行业安全监管责任。负责供水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督促相关单位及街镇水务所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3.安全生产宣教培训责任。指导、监督供水行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加强安全生产宣传,负责供水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
4.安全生产事故调查责任。依法组织或参与供水行业事故的一般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权力清单
1.行政许可
1.1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设施审核;
1.2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低水压的审批;
1.3取水许可。
2.行政处罚
2.1对政府投资类供水行业工程施工单位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处罚;
2.2对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处罚;
2.3对政府投资类供水行业工程施工单位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或有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处罚;
2.4对政府投资类供水行业工程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2.5对政府投资类供水行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2.6对政府投资类供水行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未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在施工现场履行监理职责的处罚;
2.7对政府投资类供水行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提供伪造或者变造的资料的处罚;
2.8对政府投资类供水行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
2.9对政府投资类供水行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处罚;
2.10对政府投资类供水行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处罚;
2.11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政府投资类供水行业建设工程,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处罚;
2.12对政府投资类供水行业工程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2.17对将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单位的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处罚;
2.18对损坏供水设施或者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处罚。
3.行政检查
3.1对供水工程设施运行管理的监督检查;
3.2供水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3.3政府投资类供水行业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三、监管清单
1.供水行业;
2.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四、任务清单
1.加强建设领域安全管控。加强政府投资类供水行业建设工程监督检查,特别是对重大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
2.强化水务设施运行管理。加强对自来水厂及其管网等供水设施的运行管理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3.压实行业安全监管责任。加强本区供水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不断健全责任体系,强化监管措施,排查整治隐患,夯实工作基础;加强行业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不断健全责任体系,强化监管措施,排查整治隐患,夯实工作基础。
高建中 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根据“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负责嘉定区水利行业的监督与管理。
一、责任清单
1.水务建设工程安全监管责任。负责政府投资类水利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指导相关工程制定有关安全生产的制度规范、技术标准和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
2.水务行业安全监管责任。负责水利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督促相关单位及街镇水务所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3.安全生产宣教培训责任。指导、监督水利行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加强安全生产宣传,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
4.安全生产事故调查责任。依法组织或参与水利行业事故的一般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权力清单
1.行政许可
1.1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1.2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1.3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核;
1.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1.5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
1.6河道管理范围内树木迁移审批
1.7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批
1.8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1.9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
1.10围垦河道审核
2.行政处罚
2.1对政府投资类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处罚;
2.2对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处罚;
2.3对政府投资类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或有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处罚;
2.4对政府投资类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2.5对政府投资类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2.6对政府投资类水利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未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在施工现场履行监理职责的处罚;
2.7对政府投资类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提供伪造或者变造的资料的处罚;
2.8对政府投资类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
2.9对政府投资类水利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处罚;
2.10对政府投资类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处罚;
2.11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政府投资类水利建设工程,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处罚;
2.12对政府投资类水利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2.13对擅自填堵河道的处罚;
2.14对工程设施建设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等违法实施涉水工程施工的处罚;
2.15对在河道管理范围未经批准堆放货物的处罚;
2.16对在引水管渠保护范围内,打桩、凿井、机械耕作、开沟(河、渠)、挖坑(塘)、取土(因种植而挖、翻、取土或开凿农用排灌浅沟,深度从地面起小于零点七米的除外)的处罚。
3.行政检查
3.1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工程设施建设检查;
3.2水利工程设施、农村生活污水设施运行管理的监督检查;
3.3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3.4政府投资类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三、监管清单
1.水利行业。
2.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四、任务清单
1.加强建设领域安全管控。加强政府投资类水利、农村生活污水、生态清洁小流域等在建工程的监督检查,重点是政府投资类水利重大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
2.强化水务设施运行管理。加强对圩区、水闸(泵闸)、堤防等水利设施的运行管理开展监督检查。
3.压实行业安全监管责任。加强本区水利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不断健全责任体系,强化监管措施,排查整治隐患,夯实工作基础;加强行业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不断健全责任体系,强化监管措施,排查整治隐患,夯实工作基础。
范丽超 副局长
根据“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负责嘉定区排水(雨水)行业的监督与管理。
一、责任清单
1.水务建设工程安全监管责任。负责政府投资类排水(雨水)行业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指导相关工程制定有关安全生产的制度规范、技术标准和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
2.水务行业安全监管责任。负责排水(雨水)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督促相关单位及街镇水务所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3.安全生产宣教培训责任。指导、监督排水(雨水)行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加强安全生产宣传,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
4.安全生产事故调查责任。依法组织或参与排水(雨水)行业事故的一般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权力清单
1.行政处罚
1.1对政府投资类排水(雨水)行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处罚;
1.2对政府投资类排水(雨水)行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或有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处罚;
1.3对政府投资类排水(雨水)行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1.4对政府投资类排水(雨水)行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监理单位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1.5对政府投资类排水(雨水)行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未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在施工现场履行监理职责的处罚;
1.6对政府投资类排水(雨水)行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提供伪造或者变造的资料的处罚;
1.7对政府投资类排水(雨水)行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
1.8对政府投资类排水(雨水)行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处罚;
1.9对政府投资类排水(雨水)行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处罚;
1.10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政府投资类排水(雨水)行业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处罚;
1.11对政府投资类排水(雨水)行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2.行政检查
2.1雨水排水设施运行管理的监督检查;
2.2排水(雨水)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3.3政府投资类水务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三、监管清单
1.排水(雨水)行业;
2.政府投资类水务工程参建单位;
3.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四、任务清单
1.加强建设领域安全管控。加强政府投资类水务在建工程的监督检查,重点是重大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
2.强化水务设施运行管理。加强对雨水排水设施运行管理开展监督检查。
3.压实行业安全监管责任。加强本区排水(雨水)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不断健全责任体系,强化监管措施,排查整治隐患,夯实工作基础;加强行业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不断健全责任体系,强化监管措施,排查整治隐患,夯实工作基础。
杨东 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根据“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负责嘉定区排水(污水)行业的监督与管理。
一、责任清单
1.水务建设工程安全监管责任。负责政府投资类排水(污水)行业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指导相关工程制定有关安全生产的制度规范、技术标准和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
2.水务行业安全监管责任。负责排水(污水)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督促相关单位及街镇水务所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3.安全生产宣教培训责任。指导、监督排水(污水)行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加强安全生产宣传,负责排水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
4.安全生产事故调查责任。依法组织或参与排水(污水)行业事故的一般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权力清单
1.行政许可
1.1防汛工程设施废除的审批;
1.2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1.3临时封堵排水管道的审批。
2.行政处罚
2.1对政府投资类排水(污水)行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处罚;
2.2对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处罚;
2.3对政府投资类排水(污水)行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或有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处罚;
2.4对政府投资类排水(污水)行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2.5对政府投资类排水(污水)行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监理单位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2.6对政府投资类排水(污水)行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未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在施工现场履行监理职责的处罚;
2.7对政府投资类排水(污水)行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提供伪造或者变造的资料的处罚;
2.8对政府投资类排水(污水)行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
2.9对政府投资类排水(污水)行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处罚;
2.10对政府投资类排水(污水)行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处罚;
2.11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政府投资类排水(污水)行业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处罚;
2.12对政府投资类排水(污水)行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2.19对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罚;
2.20对穿凿(堵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罚;
2.21对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的处罚;
2.22对擅自临时封堵排水管道或经批准临时封堵后未按要求予以恢复的处罚。
3.行政检查
3.1排水(污水)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3.2防汛检查;
3.3政府投资类排水(污水)行业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三、监管清单
1.排水(污水)行业;
2.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四、任务清单
1.加强建设领域安全管控。加强对政府投资类排水(污水)行业建设工程监督检查,重点是重大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
2.强化水务设施运行管理。加强对市政污水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管网等设施的运行管理开展监督检查;开展排水行业防范有限空间作业有毒有害气体中毒事故专项整治和安全检查。
3.压实行业安全监管责任。加强本区排水(污水)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不断健全责任体系,强化监管措施,排查整治隐患,夯实工作基础;加强行业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不断健全责任体系,强化监管措施,排查整治隐患,夯实工作基础。
上海市嘉定区水务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区水务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落实安全生产党政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安委会制定部署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若干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安全风险防控的意见》《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四类清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全区水务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水务行业各单位应当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确定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自觉服从区水务局的监督、指导,局安全管理科承担安全生产日常工作。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应当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大力提升水务安全生产整体水平。
第二章 局属各科室、各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共同职责及分工
第四条 共同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二)落实安全生产党政责任,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完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落实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三)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机构,明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工作经费;
(四)按照“一计划、两报告”原则,制定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工作计划,逐一分解,层层落实。完成年初工作计划要点和年中、年末安全生产工作总结;
(五)定期召开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督促、检查所属部门和单位压实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六)负责安全生产信息上报、数据统计分析,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事故情况;
(七)监督检查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履行情况;
(八)建立健全并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对备案的风险等级为重大的一般危险源和重大危险源,要明确监管责任,制定监管措施,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强化管控。组织开展各类专项整治和安全检查,解决存在的安全生产突出问题,管控危险源,消除事故隐患;
(九)制定相关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十)按照所承担的职责,组织相关安全生产事故通报、约谈、警示、处罚;
(十一)完成区水务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局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负责局机关内部安全管理;
(二)协助指导安全生产突发事故的值班值守、信息报送等工作。
第六条 局组织人事科工作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局属单位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强化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履职考核;
(二)将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纳入干部培训内容。
第七条 局规划建设科工作职责
负责把安全生产相关工作要求纳入水务有关规划。
第八条 局计划财务科工作职责
负责落实安全生产专项经费。
第九条 局安全生产管理科,水务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依法负责水务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参加水务安全事故调查,承担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
(二)组织起草水务行业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要点,定期向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报告安全生产工作;
(三)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局属相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通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负责安全生产考核;
(四)宣传、贯彻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文件,定期分析水务行业安全生产形势;
(五)组织召开区水务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审议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工作方案等,部署安全生产重点工作;
(六)指导督促水务行业安全生产制度建设和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编制;
(七)负责水务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统计。
第十条 河长制工作科(水资源科)工作职责
(一)负责将水务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河长制管理工作考核体系;
(二)指导、监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参加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调查。
第十一条 区水务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站工作职责
(一)负责水务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承担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行政执法工作;
(三)组织开展水务建设工程安全监督信息化建设;
(四)负责将水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文明工地等评选的工作体系和检查内容,推动参建单位主体责任落实;
(五)参加水务工程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并监督受监水
务工程安全事故的处理;
(六)负责本单位内部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区水利管理所工作职责
(一)负责管辖范围内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制定防范事故的措施对策,并组织检查、督促实施;
(三)负责管辖范围内水利设施运行安全监督管理;
(四)负责镇村级河道养护工作安全监督管理;
(五)按规定履行项目法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六)组织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突发事故的应急救援,参加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突发事故调查;
(七)负责本单位内部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区给排水管理所工作职责
(一)负责供排水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制定防范应对事故的措施对策,并组织检查、督促实施;
(三)负责供排水设施运行安全和供水安全监督管理;
(四)按规定履行项目法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五)组织供排水行业安全生产突发事故的应急救援,参加供排水行业安全生产突发事故调查;
(六)负责本单位内部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区河道水闸管理所工作职责
(二)组织开展堤防设施运行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相关管理单位制定事故防范的对策措施,并组织检查、督促实施;
(三)组织开展区管水闸泵站设施运行安全监督管理;
(四)负责市区级河道养护工作安全监督管理;
(五)负责自有车船等设备的安全使用;
(六)按规定履行项目法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七)参加安全生产突发事故应急救援和安全生产突发事故调查;
(八)负责本单位内部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区水文站工作职责
(一)负责水文工作安全监督管理;
(二)制定水文野外勘测、水环境监测工作安全事故风险防范措施对策,负责自有监测(测量)车船等设备的安全使用;
(三)负责、指导监督水文工作相关危化品管理;
(四)负责本单位内部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区水务稽查支队工作职责
(一)依法查处河道、海塘、堤防(泵闸)、水文等方面的违法案件;依法查处向城市排水管网擅自排水、超标排水、损坏排水设施等方面的违法案件;依法查处取水、供(用)水、节水、深井等方面的违法案件;
(二)负责自有执法车辆等设备的安全使用;
(三)负责本单位内部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水务热线办工作职责
建立健全水务热线事务处理过程中有关安全事故、安全隐患的发现和报告机制,在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加强工作衔接,收集并报送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各街镇水务所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街镇水务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街镇水务安全生产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组织本街镇水务安全生产突发事故的应急救援,参加本街镇水务安全生产突发事故调查,会同有关部门落实事故的责任追究;
(三)做好统筹规划,负责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各街镇水务有关规划。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区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关于印发《上海市嘉定区水务局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四类清单》《上海市嘉定区水务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