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WC9905000-2023-071 | 主题分类: | 区政府委办局 |
发布机构: | 区水务局 | 发文日期: | 2023-06-12 |
名 称: | 关于印发《嘉定区通沟污泥处理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文 号: | 嘉水务〔2023〕82号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公开属性: | 全部公开 | 公开期限: | 长期公开 |
各镇、街道、菊园新区、嘉定工业区,区交通委、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通沟污泥的集中处理、处置工作,有效保障污泥减量化、无害化处理处置能力,区水务局、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局联合制定了《嘉定区通沟污泥处理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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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水务局 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
上海市嘉定区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12日
上海市嘉定区水务局办公室 2023年6月13日印发
嘉定区通沟污泥处理处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嘉定区通沟污泥处理处置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加快推进本市通沟污泥规范化处置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通沟污泥是指从本区市政公共排水管网及附属构筑物内疏通清捞出来的泥砂和其他沉积物的总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沟污泥处理收集、运输、存储、处理、处置及监督管理。
第四条 通沟污泥的处理处置工作遵循“属地负责、集中统一、安全高效、经济合理”的原则,各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积极配合,协同做好通沟污泥的处理处置工作。
第五条 区水务局负责本区通沟污泥处理处置的规划及行业管理;区生态环境局负责通沟污泥处理和处理现场的环境污染防治监督性监管;受区水务局委托,区给排水管理所负责做好本区通沟污泥处理、处置工作日常行业指导、监管以及计划下达和考核;通沟污泥收集、运输、处理单位按照各自分工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各市政公共排水设施权属管理单位是各自通沟污泥处理处置的责任主体,养护单位受其委托承担排水设施养护、通沟污泥收集、运输以及产量统计工作。
第七条 通沟污泥收集单位是指本区各市政公共排水设施养护单位;污泥运输单位是指依法从事污泥运输的单位;通沟污泥处理单位是指通过水力筛分等措施使通沟污泥达到减量化、无害化目的的设施运营单位;通沟污泥处置单位是指通过焚烧、填埋、资源化利用等方式处置通沟污泥的单位。
第八条 由政府投资建设的通沟污泥处理站经政府采购招标确定运营单位;以BOT模式建设的通沟污泥处理站由投资建设方自行或委托专业单位进行运营。通沟污泥处理站竣工验收通过后,经试运行符合设计和相关指标要求后,运营方提出正式运营申请,同意后开始正式运营。
第九条 通沟污泥处理处置费用由区水务局部门预算统一安排,区、镇财力分级承担,其中区属设施(区水务局、区交通委管辖设施)产生的通沟污泥处理处置费用由区本级财力承担;各街镇(含园区)权属设施产生的通沟污泥处理处置费用由属地街镇财力承担;通沟污泥处理处置结算价格执行统一结算价,由区水务局负责与各街镇结算,各街镇承担的结算资金由各街镇通过区对镇财力结算上解区级财政。每年结算价以实际运营平衡情况适当进行价格调整。
第十条 住宅小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内部管网通沟污泥不纳入本区通沟污泥处理站处理。
第二章 通沟污泥的收集与运输
第十一条 通沟污泥的收集,应符合《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6和《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68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通沟污泥收集后,应及时运输至本区通沟污泥处理站处理。运输车辆应采用专业车辆,具备密封、防渗漏和防遗撒功能,严禁超限超载运输。运输车辆必须加装卫星定位系统,满足运输全程定位监控需求。
第十三条 通沟污泥运输单位应制定详尽的运输方案,内容包括运输车辆、运输路线、运输时间、人员配置等,报区给排水管理所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应做好通沟污泥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文明作业,保持车体清洁,运输途中不得随意停靠和中转,严禁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通沟污泥。
第三章 通沟污泥的处理处置
第十四条 通沟污泥处理单位负责做好进站通沟污泥的处理处置工作,并做好接受通沟污泥时的泥质检查与泥量称重以及污泥处理设施设备的运维,对处理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向水务部门报备。
第十五条 通沟污泥处理单位应设置称重地磅,对进站的污泥运输车辆毛重和皮重逐次称量,所有数据应接入区污泥称重管理系统,并做好设备定期维修检定和系统运维工作。
第十六条 通沟污泥收集、运输、处理实行四联单制度,由排水设施管理单位、通沟污泥收集运输单位、通沟污泥处理单位、行业监管单位对收集运输至通沟污泥处理设施的污泥量分别确认。上述单位各留一份联单。
第十七条 通沟污泥处理单位需对通沟污泥的接收进行科学合理调度,避免出现污泥积压或设备闲置情况。排水设施养护单位应无条件接受调度。
第十八条 通沟污泥处理单位在接收通沟污泥时应对泥质进行初步检查,如发现通沟污泥中掺杂其他建筑垃圾、工业废料、油渣以及含水率未达75%-90%(设计含水率是85%)等影响通沟污泥处理站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应予以拒收,并上报区给排水管理所。
第十九条 通沟污泥处理单位应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定期检测场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检测报告定期报送区给排水管理所备案。
第二十条 通沟污泥处理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专业资质的处置单位,对通沟污泥处理产物通过焚烧、填埋、资源化利用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置。
第二十一条 通沟污泥处理单位应每月5日前向区给排水管理所提交上月度报告,每月25日提交下月度生产计划;每年3月底前报送上年度报告,内容包括企业经营状况、运营管理、污染物排放、污泥处理处置等。
第二十二条 通沟污泥处理单位应保障污泥处理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如遇设备设施大修、检修涉及停产的,应提前7天报区给排水管理所;对于因突发事件造成停运的,应在2小时内报区给排水管理所。
第二十三条 遇设备设施大修、检修涉及停产期间,各排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妥善储存通沟污泥,防止渗漏、臭气外溢。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区水务局每年年初下达通沟污泥考核量,并纳入嘉定区公共排水设施管道设施维护年度考核任务。
第二十五条 区给排水管理所指导督促通沟污泥的收集、运输、处理处置单位建立、健全污泥环境管理规章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举行污泥污染环境抢险演练。
第二十六条 通沟污泥的收集、运输、处理处置单位是各自通沟污泥处置环节的安全责任主体,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通沟污泥安全处置;各单位应参照国家相关标准委托具备专业资质的单位对处置产物进行检测,检测报告报区给排水管理所备案。
第二十七条 通沟污泥的收集、运输、处理处置单位应严格执行污泥转运处置联单制度。建立完善污泥管理台账,详细记录污泥产生量、运出车次、重量等,定期报区给排水管理所备案。通沟污泥处理单位每月5日前将上月度数据进行汇总后上报区给排水管理所。
第二十八条 通沟污泥收集、运输、处理处置单位应当配合有关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等正常监管工作,不得拒绝、推诿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和不真实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7 月 1日起实施,试行期至2024年12月31日。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嘉定区水务局、嘉定区财政局、嘉定区生态环境局根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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