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公立医疗卫生单位
关于印发《嘉定区公立医疗卫生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WE7202000-2023-025 主题分类: 区政府委办局
发布机构: 区卫生健康委 发文日期: 2023-12-05
名 称: 关于印发《嘉定区公立医疗卫生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 号: 嘉卫基〔2023〕15号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公开属性: 全部公开 公开期限: 长期公开

各公立医疗卫生单位:

为建立健全嘉定区公立医疗卫生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基本建设项目质量与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嘉定区区级城市维护工程类项目实施细则(试行)》(嘉建管联〔2022〕2号)和市、区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区卫生健康系统实际,制定《嘉定区公立医疗卫生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2月5日


嘉定区公立医疗卫生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为建立健全本区公立医疗卫生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基建项目质量与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市、区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区卫生健康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区公立医疗卫生单位预算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区级财力或单位(法人)自筹资金基本建设项目,均属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各类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房屋修缮装饰项目。房屋修缮装饰项目主要包括已建成、已使用的公立医疗卫生单位的建筑、围墙、道路、变配电间、照明、电气、燃气、管道、防汛、给排水、污水处理、消防、绿化、场地、抗震加固等进行装饰装修、拆除、大中修工程、综合整治。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各公立医疗卫生单位自行制定管理制度。

街镇财力项目不适用本办法,需向区卫生健康委进行备案。纳入本区区级城市维护项目范围的项目,应急抢险救灾或突发事件修缮工程项目,以及文物建筑、古建筑和历史建筑的维修项目按照市、区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职责分工

(一)区卫生健康委

1.区卫生健康委是本区卫生健康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的行业主管单位,按照本区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以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工作重点编制本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编制储备方案,申报项目储备。

2.编制和更新项目储备库、预备库和年度计划三年滚动计划和中期预算规划工作方案,根据项目实际动态更新。

3.指导各医疗卫生单位编制项目计划,负责项目审批管理、年度投资计划管理和对项目实施监督检查等。督促建设单位按时填报项目信息和进度数据,协调解决建设中存在的困难。

(二)项目单位

公立医疗卫生单位作为项目(法人)单位,承担项目建设主体责任,科学合理谋划项目建设,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和申报手续,筹措项目资金,办理审批手续,规范组织采购、施工管理、竣工验收、工程审价。

三、项目管理

(一)项目申报

项目(法人)单位根据单位总体规划及实际需求,进行项目建设必要性、建设规模、技术方案、资金规模论证,确保项目决策的可行性,并经单位议事决策程序讨论通过后, 决定上报建设项目。项目申报信息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项目背景、建设类型、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起止时间、投资匡算、资金渠道、年度资金投入等基础信息并附详细文字说明及相关文件依据。项目实行集中申报,重大新改扩建项目申报前做好相关概念方案编制工作,房屋修缮装饰项目申报前做好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深度)或概算表,并填写《城市维护项目情况表》(见附件)。

区卫生健康委根据嘉定区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对申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等方面进行审核,按照“建设一批、谋划一批、储备一批”的原则建立区卫生健康委项目库并动态更新。区卫生健康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项目的成熟度、轻重缓急及资金情况,经决策程序后,向有关部门申报项目储备库、预备库及年度计划。

对于应急抢修项目,可履行事后确认程序,开工后同步完善项目立项等相关手续。项目具体实施流程按照本区应急抢修相关规定执行。

(二)项目审批

1.新改扩建类项目。项目审批环节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深度)。项目(法人)单位提交的材料经区卫生健康委预审通过后,正式行文向区卫生健康委报送,区卫生健康委审批同意后报区发展改革委,未获批准不得实施。区发展改革委批复件由区卫生健康委直接抄送至项目(法人)单位。

2.房屋修缮装饰项目。财政资金预算1000万及以上的区级城市维护项目,按照《嘉定区区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嘉建管联〔2021〕2号)和《嘉定区区级城市维护工程类项目实施细则(试行)》(嘉建管联〔2022〕2号)文件组织实施。关于项目概算评审:①区级财政资金预算1000万以上(含1000万)的项目。由区建设管理委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开展;②区级财政资金预算100万以上(含100万)、1000万以下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提交方案设计文本、概算、图纸(施工图深度)、法人证书等材料上报区卫生健康委,由区财政局集中委托区建管委协助核定概算;③不在区建设管理委评审范围内的项目。现有概算评审单位入围名单抽定后,区卫生健康委委托开展方案或概算评审(概算评审单位不得为项目概算编制单位)。区卫生健康委根据评审意见,结合当年度资金安排、项目轻重缓急等情况适时予以批复。项目评审机构根据委托要求进行项目评估,确保项目评审质量,原则上应于接受委托任务1个月内完成项目评审工作。

若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已明确立项审批主体的,按其规定执行,相关批复文件下达后10个工作日内报区卫生健康委。

(三)预算管理

已明确同意实施的财政预算项目由项目(法人)单位根据财政预算编制要求,按照项目实施计划编制预算,并报区卫生健康委审核。对于最终批复的预算,项目单位不得自行调整。项目单位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提出项目用款申请,确保预算执行。

(四)项目采购

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采购行为必须严格按照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所明确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项目建设相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五)投资(财务)监理

项目实行投资(财务)监理制度。投资(财务)监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开展全过程的投资控制、财务管理、资金监控工作。区相关部门未委派投资监理机构的,由区卫生健康委根据现有概算评审单位入围名单抽定。

(六)项目监管    

项目(法人)单位对工程技术、质量、安全、合同、进度、预算执行等进行控制和管理,定期汇报项目推进情况,按时如实填报项目信息和进度数据。区卫生健康委定期听取工程推进情况汇报,对项目进行全程监督,开展不定期抽查,及时协调项目推进中存在的问题。对于重大工程,需每周向区卫生健康委汇报项目进展情况。

(七)概算调整

批复后的项目,原则上不得擅自调整。如确因客观因素需要调整项目内容和投资的,按照有关规定报批,经同意后方可实施。

(八)竣工验收

项目(法人)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领域相关规定,及时组织开展联合竣工验收,落实好档案资料归档、项目竣工销项、项目审价及竣工结算审计,竣工结算文件备案、固定资产入账、编制财务决算报告等工作。

(九)项目审价

政府投资项目审价审计工作按照《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嘉定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嘉府规〔2019〕2号)要求开展。自筹资金项目项目竣工后,由区卫生健康委组织进行项目审价及竣工决算审计,根据审价单位入围名单〔去除投资(财务)监理单位〕抽定后委托其开展项目审价工作。            

四、监督管理

(一)监督跟踪

区卫生健康委对项目申报、采购招标、质量、安全、投资、进度、竣工验收、结算审价、决算审计等工作情况进行监督跟踪。区级城市维护项目绩效评价按照本区相关规定执行。

(二)责任追究

项目单位、咨询、评估、监理、审价、审计、招标代理等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相应工作责任。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区卫生健康委根据法律法规或纪律规定严肃处理,按照相应程序追究责任,并将情况通报相关部门。

五、代建单位

项目实施代建制的,按照《关于印发<嘉定区区级建设财力项目代理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嘉发改〔2021〕17号)实施。              

六、其他

1.本办法如与本区相关规定有冲突,以相关规定为准。

2.所依据的相关规定和法规若有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文件执行。

3.本办法由区卫生健康委解释,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城市维护项目基本情况表

关于印发《嘉定区公立医疗卫生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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