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4-00000028 | 主题分类: | 区政府委办局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2024-01-08 | |
名 称: | 嘉定区民政局 嘉定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嘉定区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
文 号: | 嘉民发〔2023〕20号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公开属性: | 全部公开 | 公开期限: | 长期公开 |
各镇、街道,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
现将《嘉定区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民政局 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
2023年12月28日
嘉定区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区社会救助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确保各类社会救助政策规范落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民规〔2023〕17号),以及国家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社会救助资金,是指根据社会救助政策和其他相关政策规定用于保障困难群众和特殊困难群体基本生活,开展社会救助和保障基本生活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社会救助资金由区民政局和区财政局共同管理。区民政局负责社会救助资金预算编报及区与镇(各镇、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以下简称“镇”)财力结算资金分配、上解方案,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绩效评价,并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区财政局负责社会救助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将区民政局确定的资金分配、上解方案下达至各镇。各镇财政部门负责将收到的区级安排的资金统筹使用,纳入本镇财政预算。
第四条 社会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应当遵循“专款专用,及时有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社会救助资金由区民政局、区财政局根据国家、市、区相关政策确定社会救助和其他项目。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人员帮困补助;
2、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助;
3、最低生活保障;
4、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5、生育三胞胎以上家庭生活补助;
6、临时救助;
7、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
8、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
9、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
10、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
11、民政就业援助;
12、应急专项救助;
13、“点亮希望”大重病关爱项目财政保障部分;
14、重残无业精神病人护工费财政保障部分;
15、重大突发事件特定帮扶财政保障部分;
16、其他临时救助项目。
社会救助资金根据市民政局及相关部门的要求实行社会化发放,属于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的,资金纳入各镇相关部门预算,区级负担部分由区财政通过财力结算补助至各镇;属于专项上解项目的,资金纳入区民政局部门预算,镇级负担部分由各镇通过财力结算上解区财政。
第六条 社会救助资金分配主要根据国家、市、区有关的社会救助和其他相关政策,由各镇业务部门按照在册受助人数和救助标准,提出下年度项目的资金申请,经区民政局审核后报区财政局。本区社会救助资金中生育三胞胎以上家庭生活补助由镇级财政全额承担,其余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即街道由区级100%承担,镇、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按区镇2:8承担)。
第七条 区民政局应当于每年预算“一上”前将下一年度专项资金财力结算分配、上解方案报区财政局。方案内容包括:下一年度救助项目政策依据、救助标准、救助人数和审核情况,分街镇资金安排计划。
第八条 根据有关提前告知财力结算指标的工作规程,区财政局将下一年度的财力结算金额提前告知各镇。中央及市相关部门临时下达的特殊及一次性救助项目资金,在市有关文件下达后执行。
第九条 各镇财政部门、民政部门收到财力结算下达通知书后,要按预算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严格按照规定的预算收支科目编制和执行社会救助资金预算,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并确保社会救助资金及时、足额、规范发放。
第十条 各镇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应严格按规定使用社会救助资金,不得擅自扩大资金支出范围,不得向救助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和截留救助资金,不得将其用于人员工资、职工福利、机构运转、大型设备购置、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等支出。
第十一条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每半年组织一次社会救助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检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季度组织一次社会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自查。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民政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实施期间如遇政策变化或财政体制调整,本实施细则作相应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