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WE7318000-2024-006 | 主题分类: | 区政府委办局 |
发布机构: | 区卫生健康委 | 发文日期: | 2024-03-26 |
名 称: | 关于开展嘉定区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示范项目“疁城杏林”人才培养计划的通知 | ||
文 号: | 嘉中医办〔2024〕5号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公开属性: | 全部公开 | 公开期限: | 长期公开 |
各医疗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上海市嘉定区委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印发〈上海市嘉定区中央财政支持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示范项目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嘉委发〔2023〕8号)、《关于印发〈嘉定区中医药振兴发展重大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嘉中医联办〔2023〕2号)等要求,加快推进我区中医药人才培养工作,为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我委将启动嘉定区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示范项目“疁城杏林”人才培养计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才类别
1.杏林专家:10名。
2.杏林学者:15名。
3.青年杏林学者:30名。
4.骨干人才:50名,另行组织开展。
各级人才遴选条件、支持内容、项目周期、经费标准、考核验收等参照《嘉定区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示范项目“疁城杏林”人才培养计划实施方案》(附件1)。
二、遴选程序
1.由单位组织集中申报,不受理个人申请。
2.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填写《嘉定区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示范项目“疁城杏林”人才培养计划申报(合同)书》(见附件2,A4纸双面打印,一式五份),由所在单位初审同意后填写《嘉定区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示范项目“疁城杏林”人才培养计划申请人员汇总表》(见附件3,A4纸打印,一式一份),一并加盖公章后集中报送。
3.申报材料请于2024年4月3日(周三)前交区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科,电子版同时发邮箱zyyglk2012@126.com,逾期不予受理。
4.区卫生健康委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后组织专家评审,正式确定“嘉定区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示范项目‘疁城杏林’人才培养计划”入选名单。
联系人:李 莉 高校校
联系电话:69531012
附件:1.嘉定区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示范项目“疁城杏林”人才培养计划实施方案
2.嘉定区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示范项目“疁城杏林”人才培养计划申报(合同)书
3.嘉定区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示范项目“疁城杏林”人才培养计划申请人员汇总表
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嘉定区中医药发展办公室
2024年3月26日
附件1
嘉定区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示范项目“疁城杏林”人才培养计划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上海市嘉定区委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印发〈上海市嘉定区中央财政支持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示范项目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嘉委发〔2023〕8号)、《关于印发〈嘉定区中医药振兴发展重大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嘉中医联办〔2023〕2号)等精神,加快推进我区中医药人才培养工作,为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培养目标
通过“疁城杏林”人才培养项目,遴选培养10名杏林专家、15名杏林学者、30名青年杏林学者和50名骨干人才,提升中医药人才集聚数量,形成战略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和骨干人才梯次衔接的高层次人才队伍,夯实中医药高质量发展的人才基础。
二、遴选条件
申请人应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坚持科学精神,恪守职业道德,在医疗机构中从事中医临床工作,按申报的人才类别,具备以下相应条件:
(一)杏林专家
1.具有中医药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正高级职称,年龄不超过58周岁(截至时间为2023年12月31日,特别优秀者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2.中医药理论基础扎实,善于运用中医临床思维解决本专业临床疑难问题,中医临床诊疗水平较高;开展的学术研究在本区处于领先地位,取得较高水平研究成果,有较高的学术影响和运用价值;
3.具有参与或组织重大疑难疾病的临床救治、本地区诊疗方案编制、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等重点临床工作经历;或有参与省部级及以上重要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的经验;
4.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优先考虑:市级及以上中医重点学科(专科)学术(学科)带头人、区学术技术带头人、区级及以上名老中医(流派)工作室或师带徒项目导师、区医学会及以上级别专科分会主任委员、硕士研究生导师;
5.近三年内无重大医疗事故、工作差错,有良好的医德医风。
(二)杏林学者
1.具有中医药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年龄不超过50周岁(截至时间为2023年12月31日,特别优秀者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2.坚持临床工作,有丰富的学术经验、较显著的技术专长;或坚持中医药科研工作,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及较高的研究水平;
3.中医药理论基础较扎实,能运用中医临床思维解决本专业临床疑难问题,或熟练掌握某亚专科领域的疑难病种诊疗技术;学术视野开阔,创新思维活跃,所开展的研究在本区处于较领先的地位,有一定的学术影响和运用价值;
4.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优先考虑:除“杏林专家”优先考虑条件外,还包括:区级中医重点学科(专科)学术(学科)带头人、曾入选过市级及以上人才计划并已顺利完成者、以项目负责人主持过省部级及以上中医药临床科研课题并已顺利结题者、曾作为前3位完成人获区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或临床成果奖者;
5.近三年内无重大医疗事故、工作差错,有良好的医德医风。
(三)青年杏林学者
1.具有中医药专业硕士及以上学历,主治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不超过45周岁(截至时间为2023年12月31日);
2.中医临床诊疗水平较高,开设有专科或专病门诊;
3.中医理论基础扎实,能运用中医临床思维解决本专业常见病多发病;具备一定的科研素养,对中医药科研创新有独到见解;
4.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优先考虑:曾入选过区级及以上人才计划并已顺利完成者、以项目负责人主持过区卫生健康委及以上中医药临床科研课题并已顺利结题者、曾作为前3位完成人获区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或临床成果奖者;
5.近三年内无重大医疗事故、工作差错,有良好的医德医风。
(四)骨干人才
1.具有中医药专业硕士及以上学历,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不超过40周岁(截至申报年月),特别优秀者可适当放宽条件;
2.中医理论基础扎实,掌握本专业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参与过中医药科研课题研究;
3.近三年内无重大医疗事故、工作差错,有良好的医德医风。
三、支持内容
(一)委托上海市基层中医药实践推广培训基地(嘉定区中医医院)组织开展中医药经典理论、前沿科学知识等专题培训,进一步夯实医学理论功底,拓宽学术视野,培养创新思维。
(二)青年杏林学者需固定一名副高级及以上中医药专业导师。
(三)支持进一步高级别深造学习,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形式:
1.跟随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上海市名中医等著名中医药专家开展学习与研究;
2.到本专业优势突出的相关机构担任访问学者;
3.到国家级和省市级重点学科、重点专科学习进修;
4.到高级别重点实验室进修学习。
(四)支持参与疑难疾病攻关、重大科技项目、重点建设专项、重点学科、重点专科(专病)等重点项目,提升传承与创新能力。
(五)支持参与中医流派、中医药传统技艺的挖掘、保护、传承与创新。
(六)鼓励支持围绕经济社会和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需求,到基层、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学术传承、科技咨询、技术服务和推广培训活动,促进中医药学术经验和科技成果向中医药服务能力转化。
(七)支持结合前期工作基础,在临床实践中优化中医临床诊疗方案和中药特色技术,产生显著性效益;或自主选题开展应用性、探索性和创新性研究,产生显著性成果;支持参与行业标准及临床诊疗指南的制订。
(八)优先推荐申报高级别人才培养项目,鼓励支持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等活动。
四、项目周期
2年(2024年1月—2025年12月)。
五、经费标准
根据人才类别,将给予培养对象一定经费资助,培养对象所在单位可按实际需要予以经费匹配。
(一)杏林专家:中央财政资助经费5万元/人。
(二)杏林学者:中央财政资助经费3万元/人。
(三)青年杏林学者:中央财政资助经费2万元/人。
(四)骨干人才:由区卫生健康委委托区中医医院上海市基层中医药实践推广培训基地组织统一培训。
六、考核验收
(一)杏林专家、杏林学者、青年杏林学者考核评价采取中期考核、终期验收的方式进行。
1.培养对象根据项目支持内容,制定个人临床、学术、科研等方面的发展计划,提出明确的发展目标、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经区卫生健康委审核同意后,作为考核与评价的主要依据。
2.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专家开展中期考核和终期验收。中期考核主要内容包括参加专题培训、学习进修、参与重点项目、开展自主选题研究及落实任务书相关目标等进展情况,由评审专家协助调整完善发展目标。终期验收考核培养对象学习交流活动、显著性成果或显著性效益、中医药服务能力等方面内容。
(二)骨干人才由区卫生健康委委托区中医医院上海市基层中医药实践推广培训基地统一培训结束后进行考核。
七、组织实施
(一)培养对象所在单位应加强日常管理,协同区卫生健康委做好青年杏林学者的导师选派工作,根据培养目标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机制,为培养对象的成长创造必要的工作和学习条件。
(二)培养期间,区卫生健康委将对培养对象加强监督管理,开展中期考核,根据培养计划的完成情况,督促整改或调整目标。
(三)培养对象所在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对资助经费实行单独建账、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或挪用。
(四)如培养对象调换工作单位,或有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等情况发生,所在单位应及时向区卫生健康委提交书面报告,由区卫生健康委决定中止培养或撤销资助。
关于开展嘉定区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示范项目“疁城杏林”人才培养计划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