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WH4105000-2024-010 | 主题分类: | 区政府委办局 |
发布机构: | 区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 2024-08-30 |
名 称: | 关于印发《嘉定区长护险定点居家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 ||
文 号: | 嘉医保发〔2024〕10号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公开属性: | 全部公开 | 公开期限: | 长期公开 |
各长护险定点居家服务机构:
现将《嘉定区长护险定点居家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医疗保障局 上海市嘉定区民政局
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嘉定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024年8月23日
嘉定区长护险定点居家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长护险定点居家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水平,培育一批管理规范、质量可靠、群众满意的优质长护险居家服务机构,推动全区长护险试点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嘉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长护险定点居家服务机构(以下简称“长护险居家机构”)。
第三条 评价以《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区长护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嘉定区长护险居家照护服务规范T/JDYBXH0001-2024》为主要依据开展。
第四条 评价工作由区医疗保障局牵头,与区民政局、区卫健委、区人社局相关科室负责同志共同组成评价小组,负责长护险居家机构规范化建设评价工作,各街镇对片区内机构开展属地管理评价。区医疗保障协会受区医保局委托负责长护险居家机构规范化建设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包括申报受理、材料初审、组织评审、标牌制作等。
第五条 评价采用百分制。评价结果95分及以上的,为AAAAA(5A级);90分及以上不满95分的,为AAAA(4A级);80分及以上不满90分的,为AAA(3A级)。《嘉定区长护险定点居家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评价内容与评分标准(试行)》见附件。
第六条 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一般在第四季度组织实施。
第七条 长护险居家机构可对照《评价标准》进行自评,自评分数达到80分以上的,根据自愿原则申报评价。
第八条 评价工作程序
(一)申请评价。申报机构按要求提出评价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嘉定区长护险定点居家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评价申请表》、自查报告、《嘉定区长护险定点居家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评价自查评分表》。
(二)现场评价。评价专家组对照《评价标准》,通过听取汇报、检查台账、人员访谈等形式进行评价,并向被评价单位反馈现场评价意见。
(三)日常评价。相关区主管部门及片区街镇根据对机构的日常监管、信访举报、配合响应等情况进行评价打分。
(四)社会公示。评审小组根据现场评价、日常评价得分情况,确定评价总得分及对应的评价等级,并向社会进行公示。
(五)核准确认。经公示无异议或者评审小组对有异议事项调查核实提出相应处理意见后,确定评价结果。
第九条 评价结果通报区相关职能部门及各街镇,并向社会公布。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在服务窗口公示本片区长护险居家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评价等级。
第十条 评价等级牌匾和证书由区医疗保障局颁发。评价等级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届满前机构应重新提出评价申请,有效期满未申请复评或复评后等级发生变化的,机构不得继续使用原证书与标牌。机构获得评价等级后原则上至少满1年,方可提出新的评价申请,根据评价结果确定新的等级。
第十一条 机构评价等级与医保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协议化管理履约考核、基金监管检查频次、本市长护险居家护理服务机构第三方综合评价等挂钩。
第十二条 评价工作秉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获得评价等级的长护险居家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给予降低评价等级处理;情节严重的,应给予取消评价等级处理:
(一)评价过程中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价人员串通作弊,致使评价情况失实的;
(二)涂改、伪造、出租、出借评价等级证书、牌匾的;
(三)在评价等级有效期内,连续两年协议化管理履约考核基本合格的;
(四)在评价等级有效期内,受相关政府部门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限期停止活动等行政处罚及其他行政管理措施的;
(五)在评价等级有效期内,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第十三条 区医疗保障局应当以书面形式将降低或者取消评价等级的决定,通知被处理的机构及其行业主管部门、所在片区街镇受理中心,并向社会公布。机构被降低或者取消评价等级,应收回原证书和牌匾,并向社会公布。被降低评价等级的机构原则上在2年内不得提出评价申请,被取消评价等级的机构原则上在3年内不得提出评价申请。
嘉定区长护险定点居家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评价内容与评分标准(试行)
评价基本项 | 子项 | 评价方式 | 评价内容 | 分值 | 评分标准 | 评价部门 |
机构管理(10) | 组织建设 | 现场查看 | 明确长护险工作的单位负责人,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 | 2 | 未明确负责人扣1分;未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扣1分。 | 评价小组 |
制度建设 | 现场查看 | 建立完善的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如人员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信息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质控制度、考核制度、培训制度、应急预案、投诉举报处理制度等),并且执行到位。 | 4 | 制度完整且执行到位得4分;制度缺失,每缺少一项扣0.5分,执行不到位酌情扣分,直至分数扣完为止。 | 评价小组 | |
信息备案 | 日常管理 | 机构重大信息发生变更后,相关信息应及时向区医保中心办理变更或备案。 | 2 | 机构重大信息变更未备案扣2分,备案不及时扣1分。 | 区医保中心 | |
业务经办 | 日常管理 | 机构执行文件政策、会议纪要、工作提示等情况,确保落实到位,精准高效。 | 2 | 机构存在不当竞争,护理对象申请变更机构时无故设置障碍,护理员代办申请事项,护理人员服务质量较差、态度生硬,工作人员基本政策不掌握、办事推诿扯皮、工作效率低下等情况较严重的扣2分;偶尔存在的扣1分。 | 区医保中心 | |
人员管理 (10) | 人员构成 | 数据分析 | 护理员构成(年龄、学历等)情况。 | 5 | 各机构护理员平均年龄按降序、高中以上学历占比升序排列,排名对应分值,两项分值叠加后,总分1-5名得4分;6-10名得3分;10-15名得2分;15名以后得1 分。 | 区医保中心 |
持证上岗 | 数据分析 | 护理员持有养老护理员(中级/四级)及以上证书占比情况。 | 5 | 护理员中级持证率超过25%得4分;超过20%得3分;超过15%得2分;超过10%得1分;不足10%不得分。 | 区民政局 区人社局 | |
评价基本项 | 子项 | 评价方式 | 评价内容 | 分值 | 评分标准 | 评价部门 |
信息管理 (10) | 配备专人 | 日常管理 | 配备信息系统专(兼)职技术管理人员。 | 2 | 配备人员得2分;未配备人员不得分。 | 区医保中心 |
上级系统使用 | 日常管理 | 按规定正常使用上级各类信息系统,数据采集、录入、更新完整、准确、及时。 | 4 | 使用上级各类信息系统,且数据录入、信息维护规范的,得4分;不规范的,酌情扣分;擅自停用上级系统的,每发现一例扣2分,直至分数扣完为止。 | 相关部门 | |
自建系统使用 | 现场查看 | 机构自行开发建设长护险监管系统,提高机构管理的高效性、便捷性。 | 4 | 自建系统且管理作用明显得4分;自建系统,但管理作用一般得2分;未自建系统不得分。 | 评价小组 | |
护理服务 (40) | 片区服务 | 日常管理 | 按规定机构只能接收、服务在其服务片区内的老人。 | 4 | 年内未出现跨区域接收对象得4分;有1例得3分;有2例得2分,有3例得1分;3例以上不得分。 | 区医保局 |
对象构成 | 数据分析 | 机构服务4-6级失能老人占比情况。 | 4 | 机构服务4-6级失能老人占服务总人数的比例按降序排名,1-5名得4分;6-10名得3分;10-15名得2分;15名以后得1分。 | 区医保中心 | |
服务量排名 | 数据分析 | 年内机构累计服务老人数量情况。 | 4 | 年累计服务老人数按降序排名,1-5名得4分;6-10名得3分;10-15名得2分;15名以后得1 分。 | 区医保中心 | |
护理计划 | 现场查看 | 按规定制定护理服务计划,签订长护险居家服务协议。 | 4 | 制定计划人员资格不符合要求、服务对象或家属未对计划签字确认、未签订居家服务协议,每发现一例扣1分,直至分数扣完为止。 | 评价小组 | |
评价基本项 | 子项 | 评价方式 | 评价内容 | 分值 | 评分标准 | 评价部门 |
护理服务 (40) | 服务确认 | 现场查看 | 护理员根据护理计划开展护理服务,由服务对象或家属签单确认。 | 4 | 服务确认单无服务对象或家属签字的,每发现一例扣1分,非当日签单的,每发现一例扣0.5分,直至分数扣完为止。 | 评价小组 |
访护评价 | 现场查看 | 制定访护计划,定期开展护理访护,客观记录访护评价情况,形成《长护险访护评价报告》。 | 4 | 制定访护计划得1分;访护记录客观、真实、完整得2分,记录不规范得1分;有访护评价报告得1分。 | 评价小组 | |
水印相机 | 现场查看 | 护理员按规定使用“水印相机”,规范进行签到打卡。 | 4 | “水印相机”使用规范且图片资料存储有序得4分;上传照片不规范或存储混乱的扣2分;不使用“水印相机”不得分。 | 区医保局 | |
质控考核 | 现场查看 | 建立质量控制小组,根据护理员服务情况及访护评价结果,对护理员进行考核。 | 4 | 建立质控小组,且作用发挥明显得2分;制定护理员考核制度,奖惩作用明显得2分。 | 评价小组 | |
随机观察 | 日常管理 | 区长护险随机观察员项目监测情况。 | 4 | 观察员随机上门监测到护理员签到时间未在岗,且无正当理由的,每发现1例扣1分,直至分数扣完为止。 | 项目实施机构 | |
关心关爱 | 现场查看 | 按规定对 “百岁老人”、90周岁及以上超高龄老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人、离休干部等特殊对象优先提供服务、优先衔接转介,全方位加强关心关爱和服务保障。 | 4 | 有特殊对象且提供关心关爱服务得4分;有特殊对象未提供服务不得分;无特殊对象得2分。 | 评价小组 | |
评价基本项 | 子项 | 评价方式 | 评价内容 | 分值 | 评分标准 | 评价部门 |
日常监管 (20) | 协议管理 | 日常管理 | 履行《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服务协议书》情况。 | 5 | 根据履约考核结果排名,1-3名得5分;4-6名得4分;7-10名得3分;11-15名得2分;16-20名得1分。 | 区医保中心 |
行业质控 | 日常管理 | 区专家质控组对各护理机构开展质控检查情况。 | 5 | 根据质控结果排名,1-3名得5分;4-6名得4分;7-10名得3分;11-15名得2分;16-20名得1分。 | 区卫健委 | |
基金监管 | 日常管理 | 对各护理机构全覆盖检查、专项检查、疑点数据核查情况。 | 5 | 结合日常监管情况综合确定各机构排名,1-3名得5分;4-6名得4分;7-10名得3分;11-15名得2分;16-20名得1分。 | 区医保局 | |
属地管理 | 日常管理 | 片区内护理机构日常运作表现及社区群众反馈情况。 | 5 | 街镇对片区内机构(4家)进行排名,第1名5分,第2名4分,以此类推。机构获得片区内街镇平均分为此项目得分。 | 相关街镇 | |
宣传培训 (10) | 政策宣传 | 现场查看 | 机构开展长护险政策宣传情况。 | 2 | 酌情打分。 | 评价小组 |
媒体宣传 | 现场查看 | 机构通过媒体开展长护险相关宣传报道。 | 2 | 酌情打分。 | 评价小组 | |
业务培训 | 现场查看 | 机构内部开展各类业务培训情况。 | 2 | 酌情打分。 | 评价小组 | |
中级报考 | 日常管理 | 各机构2024年养老护理员中级报名培训情况及考试通过情况。 | 4 | 培训人数达到计划培训数的,通过率60%的给4分;报名人员达到计划数80%,通过率60%以上的,给3分;报名人员未达到计划数80%,通过率50%以上的,给2分;报名人员未达到计划数80%,通过率40%以上的,给1分。 | 区民政局 区人社局 | |
评价基本项目总分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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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附加项 | 子项 | 评价方式 | 评价内容 | 分值 | 评分标准 | 评价部门 |
加分项 | 荣誉奖励 | 现场查看 | 当年度机构、个人获得区级以上相关荣誉。 | 10 | 酌情加分,最多加10分。 | 评价小组 |
典型宣传 | 现场查看 | 当年度机构获得区级以上官方媒体宣传报道。 | 5 | 酌情加分,最多加5分。 | 评价小组 | |
创新特色 | 现场查看 | 当年度机构创新工作经验获得区级以上政府部门认可。 | 5 | 酌情加分,最多加5分。 | 评价小组 | |
扣分项 | 行政处罚 | 日常管理 | 当年度机构受到相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20 | 酌情扣分,最多扣20分。 | 相关部门 |
信访举报 | 日常管理 | 当年度机构及其护理员涉及信访举报且查实(受到行政处罚的,计入上一条) | -10 | 酌情扣分,最多扣10分。 | 相关部门 | |
重复打卡 | 日常管理 | 经查实,机构护理员存在长护险服务与民政居家服务、残联居家服务重复打卡情况。 | -10 | 酌情扣分,最多扣10分 | 相关部门 | |
负面报道 | 日常管理 | 当年度机构及其护理员受到媒体负面报道,造成不良影响。 | -10 | 酌情扣分,最多扣10分。 | 区医保局 | |
评价附加项目总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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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评分标准中按排名得分是指在全区各居家机构中的排名,非参评机构间的排名。
关于印发《嘉定区长护险定点居家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