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WE5101000-2024-004 | 主题分类: | 区政府委办局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 | 发文日期: | 2024-12-30 |
名 称: | 关于延长《嘉定区低效建设用地减量化指标及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有效期的通知 | ||
文 号: | 嘉规划资源[2024]22号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公开属性: | 全部公开 | 公开期限: | 长期公开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嘉定区低效建设用地减量化指标及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嘉规划资源〔2022〕1号)经过评估需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
2024年12月30日
嘉定区低效建设用地减量化指标
及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本区低效建设用地减量化工作,规范低效建设用地减量化指标的收购、使用及资金的使用管理,保障“嘉定2035”总规实施,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本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4〕14号)精神,结合本区减量化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范围内通过低效建设用地减量化产生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及占补平衡指标(简称“双指标”)收购、使用及资金管理。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统筹规划原则
通过编制郊野单元规划,落实规划空间引导和实施政策保障,统筹农村地区土地利用和空间布局,整合各类涉农规划,明确建设用地减量化区域,重点落实生态廊道、永久基本农田整备区等区域的低效建设用地减量任务,合理安排减量化项目的布局、规模和时序。
(二)有偿使用原则
通过低效建设用地减量化产生的“双指标”,实行有偿收购、有偿使用。既鼓励各街镇积极开展减量化工作,又有助于科学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缓解供需矛盾。
(三)协同推进原则
围绕减量化工作目标,通过土地综合整治平台,汇聚农业发展、产业结构调整、乡村振兴建设、水利建设、农村扶贫等相关领域的政策和资金,提高地区公共服务水平,促进农村地区发展提质增效,确保减量化工作推进实施。
(四)专款专用原则
对指标的取得、使用所涉及的减量化财政专项资金进行集中管理,专款专用,专项用于低效建设用地减量化工作。
第三条 指标来源
减量化指标主要来源于低效建设用地土地整理复垦,并通过验收确认取得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和占补平衡指标。
第四条 资金来源
减量化资金来源是市、区两级财政年度预算。
第五条 指标收购标准
1、通过工业、物流仓储用地土地整理复垦取得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有合法用地手续的,按100万元/亩收购(不含市级补贴),无合法用地手续的,按60万元/亩收购(不含市级补贴)。
2、通过零星宅基地土地整理复垦取得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按40万元/亩收购;同时取得的占补平衡指标,再按20万元/亩收购。
3、通过其他建设用地土地整理复垦取得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按30万元/亩收购;同时取得的占补平衡指标,再按10万元/亩收购。
第六条 指标使用管理
各街镇低效建设用地减量化地块经验收确认后所得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及占补平衡指标原则上由区政府统一调配使用。如街镇提出自行安排的,可按照不超过年度验收量的25%纳入街镇指标账户,由街镇自行安排使用,该部分指标区级不再收购和补贴,不收取指标费。
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与占补平衡指标有偿使用,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六类经营性用地
根据土地等级不同认定。南翔镇、江桥镇、真新街道按150万元/亩;嘉定新城(除徐行镇和嘉定工业区(北区)外)按120万元/亩;安亭镇按100万元/亩;徐行镇、外冈镇、华亭镇和嘉定工业区(北区)按80万元/亩收取指标使用费,在土地出让收益结算中扣除。
(二)产业用地(工业项目、研发总部类项目)
根据土地出让年限不同认定。50年按80万元/亩;20年按50万元/亩收取指标使用费,由区土地储备中心或授权机构在办理农转用审批前缴纳。
(三)营利性教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体育设施等社会事业项目
按50万元/亩收取指标使用费,由用地单位在办理农转用审批前缴纳。
(四)公建、基础设施及社会事业项目
按25万元/亩收取指标使用费,由用地单位在办理农转用审批前缴纳。
(五)乡村振兴项目
按25万元/亩收取指标使用费,由用地单位在办理农转用审批前缴纳。对于乡村振兴示范村,涉及宅基地平移的乡村建设项目,可以安排使用区级减量化周转指标,周转期限为三年;其他不涉及平移的项目,原则上周转期限为一年;如到期不能归还或不能足额归还的,在当年度指标收购时扣减,不再拨付相应的收购和补贴资金。
以上指标费的收取涉及双指标的,以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为计算基数。如只涉及使用占补平衡指标的,六类经营性用地按80万元/亩收取指标费;其他用地按以上收费标准的80%收取指标费。如只涉及使用区级统筹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不分地类全部按20万元/亩收取指标费。
第七条 考核要求
(一)纳入绩效考核
区政府将减量化工作纳入年度街镇绩效考核,对计划年度内未完成下达计划任务的相关街镇,年度绩效考核分数予以相应扣减,具体标准根据每年下发的考核办法确定。
(二)资金奖励机制
基于各街镇同时完成立项、验收年度减量化目标任务的前提下,按完成的立项任务量给予20万元/亩奖励。此外,立项、验收超额部分(以批复为准),再分别予以10万元/亩奖励。
(三)严格保护耕地
严格耕地用途管制,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减量化验收确认为耕地的项目,如后续发现未经批准改变耕地地类的,原则上要求整改恢复为耕地,确实难以恢复的,具体涉及项目将不享受或收回奖励资金。
第八条 资金拨付流程
(一)减量化项目
减量化基础补贴资金原则上按立项和验收两个阶段申请和拨付,每个阶段各拨付50%,奖励资金于每年年底按照考核完成情况一次性申请并拨付。
1、各街镇在完成年度下达的建设用地减量化项目(工业用地、宅基地、其他建设用地)立项批复及验收批复后,向区财政局提出减量化资金申请。
2、区规划资源局对相关街镇建设用地减量化立项及验收面积进行审核确认。
3、区财政局按街镇申请和区规划资源局减量化面积确认函,报经区政府同意后,拨付给相关街镇。市级专项补贴资金的拨付标准和相关要求,以市级政策为准,根据市级拨付进度下拨街镇。
(二)增减挂钩项目
各街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拆旧地块全部复垦验收确认后,节余的减量化指标按照上述标准执行,于验收后一次性申请并拨付。依据政策可享受市级专项补贴资金的,将根据市级拨付进度拨付给街镇。
第九条 资金使用范围
(一)清拆复垦支出
主要用于和减量化工作相关的被清拆企业、单位或个人的拆迁补偿费、建筑物拆除费和复垦费,以及项目建设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前期工作费(可研编制、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等费用)、项目监理费用、竣工验收费、管理费和不可预见费等。
(二)专业服务采购
用于采购外业测绘、水土检测、综合评估、潜力空间研究、审计清算等相关技术支持类的第三方服务。
(三)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结余资金可用于镇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农村道路、绿化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四)村级集体经济补偿
结余资金可用于补偿由于实施减量化引起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的损失。在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允许范围内,推动村级集体经济的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提高村级集体经济资产收益。
第十条 资金的监督管理
减量化补贴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依法接受审计监督,使用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有关部门应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附则
各街镇为实施减量化工作制定本街镇减量化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参照本办法及区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本办法实施前已立项项目按原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