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WC9905000-2024-153 | 主题分类: | 区政府委办局 |
发布机构: | 区水务局 | 发文日期: | 2024-12-26 |
名 称: | 关于印发《2025年全区河湖水质监测计划》的通知 | ||
文 号: | 嘉水务〔2024〕173号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公开属性: | 全部公开 | 公开期限: | 长期公开 |
各街镇河长办(河长制工作机构):
根据《2025年全市河湖水质监测计划》(沪河长办〔2024〕23号),为做好2025年全区河湖水质监测工作,支撑河湖长制实施,掌握本区河湖水环境状况及变化趋势,现将《2025年全区河湖水质监测计划》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计划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水务局
2024年12月26日
抄送: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全区河湖水质监测计划
为掌握本区河湖水环境状况及变化趋势,支撑河湖长制实施,落实“补短板、防反复、重品质、惠民生”的工作要求,树立“以水质论英雄”的导向,进一步巩固河湖消黑除劣成果,稳步提升水环境质量,特制定本计划。
一、监测依据
(一)《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关于印发深入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建城〔2022〕29号)。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黑臭水体信息填报工作的通知》。
(四)《关于印发〈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9〕826号)。
(五)《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上海市水务局 关于进一步
规范本市地表水水质监测、考核等相关工作的通知》(沪环
水〔2024〕97号)。
(六)《上海市河长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河道水质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河长办〔2022〕23号)。
(七)《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八)《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HJ91.2-2022)。
(九)《水环境监测规范》(SL219-2013)。
(十)《上海市河长制办公室关于印发〈2025年全市河湖水质监测计划〉的通知》(沪河长办〔2024〕23号)。
二、监测任务及分工
(一)市区镇管河湖水质监测
1.监测范围
以2024年市区镇管等水质监测断面为基础,根据《2024上海市河道(湖泊)报告》调整完善监测范围。
2.监测断面
以2024年市区镇管河湖233个水质监测断面为基础,根据《2024上海市河道(湖泊)报告》调整完善后,作为2025年市区镇管河湖水质监测断面,清单以市河长办工作平台模板为准。
3.监测时间
所有监测断面原则上需每月开展1次。
4.监测项目
所有监测断面均需监测水温、pH值、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等6项,湖泊增加1项总氮。
5.工作分工
监测工作由市水务局和市生态环境局,区水务局和区生态环境局联合开展,具体分工以市河长办工作平台模板为准。
6.监督性监测
市水务局和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对本区承担的监测断面抽取4%开展监督性监测,分批实施。
区水务局在每月30日前,将次月监测计划报送至市河长办工作平台,便于安排监督性监测。
(二)村级河湖水质监测
村级河湖水质监测的监测范围、监测断面、监测时间、监测项目和工作分工分别按照月度常态监测、年度普查监测和复核监督监测的要求开展。
1.月度常态监测
各街镇水务部门组织养护单位采用便携式仪器法对村级河道代表断面进行月度常态监测,监测项目为氨氮。同时对疑似水质反复河道开展巡查随测。
对劣Ⅴ类及黑臭河道每周进行加密跟踪监测,对连续呈现Ⅴ类的河道以监测数据判断是否接近劣Ⅴ类。
2.年度普查监测
区水务局至少在汛期和非汛期各组织开展一次村级河道水质普查,采用便携式仪器法或实验室检测,监测项目为氨氮、溶解氧。
对普查结果中接近劣Ⅴ类的河道每月跟踪监测,直至水质稳定变好。
3.复核监督监测
各街镇河长办对疑似劣Ⅴ类或黑臭的河道组织开展复核跟踪监测,直至水质达标;每季度对月度常态监测和年度普查监测中水质为Ⅴ类的村级河道进行抽测复核。采用便携式仪器法或实验室检测,监测项目为氨氮、溶解氧等。
(三)“三查三访”等问题河湖水质监测
1.监测范围
“三查三访”即水质检查、第三方巡查、舆情核查、工作暗访、热线查访、市民巡访发现的问题河湖,以及养护企业上报的问题河湖及水质易反复河道。
2.监测断面
根据问题河湖清单信息,合理布设断面。
3.监测时间
“三查三访”问题河湖开展1次水质监测,结果为劣Ⅴ类的河湖继续跟踪监测。水质易反复河道于3月、5月、8月、10月开展监测。
4.监测项目
水温、pH值、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等6项,湖泊增加1项总氮。
5.工作分工
“三查三访”问题河湖由市水务局和市生态环境局组织监测,区水务局负责后续跟踪监测。养护企业上报的问题河湖由各街镇水务部门负责组织监测。水质易反复河道3月、5月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监测,8月、10月由市水务局组织监测。
(四)列入国家整治名录的14条河道及农村地区1条水质反复水体水质监测
1.监测范围
列入国家整治名录的14条河道及农村地区1条水质反复水体。
2.监测断面
列入国家整治名录的14条河道各布设3个监测断面,长度超过3公里的可适当增加断面;农村地区1条水质反复水体在河段下游布设1个监测断面,清单以市河长办工作平台模板为准。
3.监测时间
每季度开展1次,监测月份为3月、5月、8月、10月。
4.监测项目
透明度、溶解氧、氨氮等3项。
5.工作分工
5月、8月分别由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组织监测;3月、10月由区水务局组织监测。
(五)农业取水口附近水体除草剂监测
1.监测范围
25年农业取水口附近水体清单。
2.监测断面
在取水口附近500米范围内布设监测断面,监测断面优先匹配市区镇河湖监测断面,如无断面则增设监测断面,清单以市河长办工作平台模板为准。
3.监测时间
每年3月、4月各开展一次监测,根据监测结果酌情增加监测频次。
4.监测项目
水温、pH值、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草铵膦、草甘膦、甲嘧磺隆。
5.工作分工
由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指导开展,具体监测分工原则上按原断面监测分工开展。新增设断面,由区生态环境局开展监测。
三、工作要求
(一)及时报送平台数据
区水务局负责对本区监测数据进行审核,按市河长办工作平台模板要求,在监测当月25日前上报,逾期未报须发函至市河长办说明原因。
断面的停测、替代申请,按沪环水〔2024〕97号等文件执行,存在未提前申请、未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等情况,在河湖长制考核中酌情扣分。
(二)合力做好水质监测分析
各街镇按照本计划,积极配合做好年度水质监测工作。市水务局和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本区的水质监测进行技术指导、监测督办,对市河长办工作平台上的监测数据进行会商、汇总、分析、评价,编制《上海市河湖水质状况月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