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WC9905000-2025-027 | 主题分类: | 区政府委办局 |
发布机构: | 区水务局 | 发文日期: | 2025-04-14 |
名 称: | 关于进一步加强嘉定区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通知 | ||
文 号: | 嘉水务〔2025〕29号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公开属性: | 全部公开 | 公开期限: | 长期公开 |
各街镇、各相关单位:
为适应当前水利建设新形势,持续加强我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严格项目建设程序,规范设计变更管理,根据《市水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水务〔2021〕236号)(以下简称 《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现将有关设计变更管理要求通知如下:
一、强化责任落实
项目法人应当提升管理水平,严格执行项目建设程序和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原则上不得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内容。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或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建设内容、变更设计方案的,严格执行先报批后实施原则。
二、设计变更分类与标准
(一)设计变更分类。设计变更根据其性质和对工程的影响程度,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二)重大设计变更标准。已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发生以下变化属于重大设计变更,包括(但不限于):
1.堤防工程。轴线(岸线)局部调整超过50米;基础处理方案变更长度连续超过50米;上部结构型式变更连续超过100米。
2.水闸(泵站)工程。平面布局(建设地点、布置型式)变更;建设规模(闸孔宽度、泵站流量、设防高程)变更;闸门门型、启闭设备型式,泵站选型及台数变更。
3.桥梁工程。规模(跨径组合、梁底高程)变更;结构型式、基础处理方案变更。
4.设计变更引起总投资变化超过原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概算投资的。
(三)一般设计变更标准。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投资、效益影响较小的局部工程方案、次要建筑物及附属工程、设备选型、工程内容与工程量等方面发生的变化为一般设计变更。线性水利工程的局部岸线调整或基础处理方案变化、附属设施布置及型式变化等,可视为一般设计变更。
三、设计变更程序及要求
(一)设计变更建议。项目法人、勘察、设计、监理及施工单位均可提出工程设计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注明变更理由。项目法人单位对受理的设计变更建议进行技术、经济审查核实,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负责整理汇总。
(二)重大设计变更报审程序。由变更提出单位审查、论证,确认后组织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报项目法人初审。项目法人确认后按原报审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三)一般设计变更报审程序。由监理单位组织一般设计变更的会商、审查、论证,由设计单位出具变更方案及图纸,提出处理意见后报项目法人单位,经项目法人组织研究确认后实施变更,并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
(四)设计变更文件要求。项目法人在报送重大设计变更文件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重大设计变更请示、重大设计变更报告、财务监理审核意见,相关会议纪要及会议签到等。一般设计变更文件编制内容及要求可参照重大设计变更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水务局
2025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