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5-00000052 | 主题分类: | 区政府委办局 |
发布机构: | 区科委 | 发文日期: | 2025-02-10 |
名 称: | 关于印发《嘉定区科普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文 号: | 嘉科合规〔2025〕1号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公开属性: | 全部公开 | 公开期限: | 长期公开 |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嘉定区科普基地建设与管理,推动全区科普事业高质量发展,嘉定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嘉定区科学技术协会联合印发了《嘉定区科普基地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嘉定区科学技术协会
2025年2月10日
嘉定区科普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嘉定区科普基地建设与管理,推动全区科普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上海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上海市科普基地管理办法》和本区科普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嘉定区科普基地申请认定及管理工作,以及上海市科普基地属地化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嘉定区科普基地(以下简称科普基地)是指经嘉定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嘉定区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区科委科协)认定的,面向社会公众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活动场所、机构和平台,包括示范性科普场馆、基础性科普基地和网络平台类科普基地。
第四条 区科委科协负责科普基地的管理制度制定和实施,包括:
(一)负责科普基地的认定、年度考评和随机抽查;
(二)支持和指导科普基地开展科普工作,提升科普服务能力。
街镇科技管理部门协助区科委科协对科普基地实施属地化管理。包括:
(一)科普基地认定工作的初审和推荐;
(二)协助区科委科协对科普基地的日常运行开展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科普基地依托单位负责科普基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为科普基地建设和运行提供经费、人力资源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保障。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五条 申请科普基地认定,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上海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所规定的科普活动,有满足从事科普活动所需要的稳定投入;
(二)有满足科普工作需要的场所或载体,有明确的科普工作规划,配备专职科普工作人员;
(三)安全、消防等设施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
第六条 示范性科普场馆是指面向特定学科和行业领域,专注于科学技术知识普及和传播,对全区科普发展具有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的科普场馆,包括各类综合科技馆、博物馆和公共展示场所等。申报“示范性科普场馆”,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同一建筑体内的室内科普展示面积不少于2000 平方米,配备可容纳50-100人的科普教室或报告厅,拥有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的临时展览厅;
(二)每年开放时间不少于200天,对青少年实行优惠开放时间不少于20天(含法定节假日);
(三)内设科普工作部门,配备不少于1名专职科普管理者和2名专职科普讲解员。
第七条 基础性科普基地是指围绕科学技术知识、科学方法、科学思想、科学精神等普及要点,开展科普宣传和展示活动,提供基本科普服务的场所,包括各类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医院等的展示场馆等。申报“基础性科普基地”,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同一建筑体内,室内科普展示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可为同层相连的几个展厅,但不可分散于不同楼层和区域;
(二)每年开放时间不少于150天,对青少年实行优惠开放时间不少于10天(含法定节假日);
(三)内设科普工作部门,配备不少于1名专职科普管理者和1名专职科普讲解员。
第八条 网络平台类科普基地是指具有大规模网络覆盖能力和社会影响力,通过互联网向公众进行科普宣传的基地。申报“网络平台类科普基地”,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内设专门从事科普内容策划、制作、编辑等业务的部门,配备不少于2名专职科普工作人员;
(二)设有科普专区专栏,常年面向公众开放访问,并能够及时更新;
(三)科普专区专栏的年访问量原则上不少于1000万次,或累计访问量不少于5000万次;
(四)设有科普内容审核机制,能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九条 区科委科协每年开展一次科普基地的认定工作,程序如下:
(一)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经所在街镇推荐,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二)受理与初审。区科委科协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开展实地勘察,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三)专家评审。结合实地勘察情况,区科委科协组织专家开展评审工作,形成评审结果;
(四)认定与公示。区科委科协对通过科普基地评审的单位予以认定,并在网上公示。
(五)资金资助。区科委科协对新认定的科普基地,授予“嘉定区科普基地”牌匾。对于新认定的科普基地给予一次性3万元资助,对于新认定的国家级、市级科普基地参照执行。
第三章 运行要求
第十条 示范性科普场馆和基础性科普基地应当向社会
公布开放时间、优惠措施、接待制度等信息,遇到特殊情况不能正常开放的,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网络平台类科普基地应当强化责任意识,加强对科普作品等传播内容的科学性、合法性审核。
第十一条 科普基地应当适时对科普场所、科普展品展项、创新实验器材和科普作品等进行更新,满足相应科普活动开展的需要。示范性科普场馆和基础性科普基地的展品展项更新率每年不低于5%。
第十二条 科普基地应当主动策划开展主题鲜明、特色突出的科普活动,示范性科普场馆每年策划开展主题科普活动不少于 6 场次,基础性科普基地每年策划开展主题科普活动不少于 3 场次。科普基地应当积极参与国家、市、区等重大科普活动,在嘉定科技节、全国科普日等大型活动期间,示范性科普场馆和基础性科普基地应当对公众免费或优惠开放;网络平台类科普基地应当组织策划线上科普活动。
第十三条 科普基地应当加强科普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提升科普工作者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支持和鼓励相关工作人员参与科技传播专业职称评审。
第十四条 科普基地应当结合自身科普特色优势,创作或开发科普主题的图书、期刊、课程课件、文创、游戏、动漫、科幻、戏剧、科学实验、音视频、图文等多样化科普作品,积极申报科普相关奖项,推动科普成果转化。
第十五条 科普基地应当加强科普交流合作,积极对接长三角一体化国家战略、“一带一路”倡议等,加强国内外合作交流,扩大社会影响力,提升自身服务能力。
第十六条 科普基地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人事、档案、科普业务流程管理等制度,建立健全科普管理体系,提高运行管理能力。建立科普经费专账制度,确保科普经费专款专用。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基地名称变更、依托单位变更、场地搬迁或设施更新改造等影响正常开放和业务开展的重大事项,应当提前1个月向区科委科协和街镇科技部门报告。
第四章 管理与服务
第十七条 区科委科协联合街镇科技部门,不定期对科普基地开展随机抽查。
第十八条 经抽查,科普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
(一)不能正常运行的;
(二)擅自将财政资金建设的科普设施改为它用的;
(三)克扣、截留、挪用科普财政经费或捐赠款物的;
(四)造成不良影响的其他情形。
整改时限为 6 个月,整改完成后,由区科委科协对整改情况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 科普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科普基地资质认定:
(一)科普功能已丧失的;
(二)在认定评审、年度考核等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伪造成果等不诚信行为的;
(三)宣扬邪教和迷信,或参与反科学和伪科学活动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或随机抽查的;
(五)限期整改未通过审核的;
(六)从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违法活动的。
第二十条 区科委科协每年对科普基地的运行情况开展考评。重点考评科普基地向社会公众开放情况、科普展示、接待水平、开展科普活动等内容,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考评结果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一条 考评特别优秀的科普基地给予8万元资助,优秀、良好的科普基地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资助,优先推荐申报市级科普基地,属于市级基地的优先推荐参加市科普基地运行绩效综合评价。考评合格的科普基地不予经费资助。考评不合格的科普基地,给予1年的时间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撤销其区级科普基地资质;若为市级科普基地的,将视情况上报市科委,建议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8年2月9日。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科委科协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