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5-00000053 | 主题分类: | 区政府委办局 |
发布机构: | 区科委 | 发文日期: | 2025-02-10 |
名 称: | 关于印发《嘉定区科普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文 号: | 嘉科合规〔2025〕2号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公开属性: | 全部公开 | 公开期限: | 长期公开 |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嘉定区科普项目管理,构建多元化投入机制,切实提升统一区域科普能力,嘉定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嘉定区科学技术协会对《嘉定区科普项目管理办法》(嘉科合规〔2023〕1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嘉定区科普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嘉定区科学技术协会
2025年2月10日
嘉定区科普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区科普项目管理,支持和鼓励全社会加大科普投入,构建多元化投入机制,切实提升区域科普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关于新时代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意见》《上海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嘉定区科普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统一适用于嘉定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嘉定区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区科委科协)利用区级科普专项经费资助并组织实施的科普项目管理。
第三条 科普项目管理遵循“公开公正、专款专用、择优资助、注重绩效”原则,确保科普经费使用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科普项目类别
(一)科普作品类。科普图书、科普表演作品、科普电子作品、科普展教具、科普理论研究等。
(二)科普设施类。社区科普设施建设、科普基地功能提升等。
(三)科普活动类。科普主题宣传、科普展示展览、专题科普活动、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等。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 申报流程
区科委科协公开发布年度科普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当年度拟资助的重点方向、资助标准等内容。申报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方向进行申报。
第六条 申报主体
(一)为本区提供科普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等;
(二)科普项目可以由一个主体申报,也可以由多个主体联合申报,提交申请表时,由主要法人主体盖章申报;
(三)同一申报主体年度申报项目总数不得超过两项;
(四)上年度未完成或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单位,当年不得申报新项目;
(五)享受过财政补助的项目不再资助。
第七条 申报条件
(一)拟申报的科普项目必须有明确的预期成果和社会效应;
(二)拟申报的科普项目必须有经费预算明细,安排好本单位相应的配套资金,并应具备项目实施条件;
(三)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三章 项目评审和资助
第八条 评审立项
(一)区科委科协组织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形成拟立项项目名单。
(二)对拟立项项目相关信息征询意见,防止重复立项等情况。
(三)结合专家评审、征询意见等情况,经区科委科协研究通过,确定本年度立项名单和拟资助额度。
(四)区科委科协公示拟立项项目,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依据公示结果,发布立项通知。对于公示期间有异议、且经核实不能立项的,不予立项。
(五)项目单位根据评审结果和专家意见,填报《嘉定区科普项目计划任务书》,明确考核指标、项目内容、实施周期、资金支持额度等内容。
第九条 拨款方式
区科普项目实施后补助管理,立项项目通过验收后,区科委科协一次性拨付资助资金。
第十条 经费管理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政财务制度的规定加强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将专项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确保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项目经费不可用于下列支出:
(一)人员工资、福利和个人奖金支出;
(二)日常办公、出国(境)和业务招待支出;
(三)土建工程、办公设备设施的维修改造、新增办公设备支出;
(四)组织、管理和协调等各种管理性费用支出;
(五)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支出;
(六)其他与项目无关的支出。
第十一条 资产管理
项目资助经费所形成的资产,由项目承担单位登记入账并加强管理。形成著作或软件等成果应在显著的位置标明“嘉定区科委科协科普专项经费资助项目”。项目资助经费所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区科委科协有无偿优先使用的权利。
第四章 项目实施和监管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
(一)项目承担单位须严格按照所提交的项目计划任务书实施执行,不得自行调整;
(二)因项目实施环境和条件与项目申报时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的,须以书面形式向区科委科协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调整实施,项目承担单位擅自调整的,区科委科协有权不予拨付资金;
(三)项目如需延期,须以书面形式向区科委科协提出申请,一般允许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四)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申报或实施中存在不诚信行为的,不能获得项目资助,并在三年内不能申报科普项目。
第十三条 项目监管
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区科委科协要求,如实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区科委科协通过抽查等方式,加强项目实施跟踪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
(一)项目实施期满,项目承担单位须配合区科委科协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项目审计工作,并向区科委科协提交项目验收申请表、项目总结报告、项目经费决算、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财务证明和体现项目成果的有关材料;
(二)区科委科协组织专家进行验收,验收通过的,拨付资助资金。验收不通过的,不予资金支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2月10日起施行, 有效期至 2030年2月9日。原《嘉定区科普项目管理办法》(嘉科合规〔2023〕1 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科委科协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