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体育局
嘉定区社会力量办训管理办法(试行)
索 引 号: WC4201000-2025-008 主题分类: 区政府委办局
发布机构: 区体育局 发文日期: 2025-03-20
名 称: 嘉定区社会力量办训管理办法(试行)
文 号: 嘉体【2025】9号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公开属性: 全部公开 公开期限: 长期公开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体育发展条例》、上海市《关于加强新时代体教融合和学校体育工作,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本着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平等互利的原则,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青少年竞技体育训练,拓展和提高嘉定区青少年竞技体育训练水平,促进嘉定区竞技体育可持续发展,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探索青少年竞技体育训练多元化模式,特制定《嘉定区社会力量办训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在民政或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体育类社会团体、持有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或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的体育类民非组织、体育培训机构等体育组织(以下简称社会力量),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对社会力量参与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

第四条  社会力量办训应当遵循国家的体育、教育方针,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科学训练原则,保证训练质量。

第五条  对参与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力量给予奖励。

 

第二章  社会力量合作办训的目标与合作内容

 

第六条  通过与社会力量合作办训,提升嘉定区青少年竞技体育的辐射效应和品牌效应。

第七条  通过对青少年运动员进行培训,挖掘有潜力的优秀苗子,经过系统培训,争取向上一级训练单位输送优秀后备人才。

第八条  开展青少年竞技体育专业技能的合作培训,从中选拔优秀体育后备人才代表嘉定区参加上海市、全国每年举办的最高级别青少年比赛(例如:上海市运动会、上海市青少年体育精英赛、上海市青少年锦标赛、冠军赛、全国青少年U系列比赛等),整体提升嘉定区青少年竞技体育的竞争力。

 

第三章  社会力量合作办训的条件与管理

 

第九条  申请条件

1.申请单位必须是体育类社会团体、持有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或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的社会力量办训单位方可申请。

2.申请单位带训人员中必须包括注册资格为嘉定区的运动员。其中注册运动员,一、三类项目不少于5人,二类项目不少于10人。

第十条 申请流程

合作办训的程序,由社会办训力量单位填写《嘉定区青少年体育社会合作办训项目审批表》(见附件1),并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本单位所属注册教练员基本情况(见附件2)、运动员基本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场地租赁合同或场地自己持有证件等相关材料,向区体育训练中心提出申请,区体育训练中心会同区体育局竞技体育科审核同意后,报送区体育局审批后,签订《嘉定区体育局与社会力量合作办训责任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见附件4),给于扶持。

第十一条  区社会力量合作办训单位联训单位为区体育训练中心。达成合作办训意向的,由区体育训练中心对合作办训单位日常业务工作实行管理。

第十二条  合作办训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第一季度申报、审批。

第十三条  每年社会力量合作办训单位培训运动员代表嘉定区在上海市体育局注册成功后,注册运动员的基本资料及名单需在嘉定区体育局备案。

签订《协议书》的社会力量所属教练员,每年需认真填写《上海市青少年业余训练教练员工作手册(上、下册)》,并由区体育训练中心统一检查。每年必须参加由市、区两级组织的各类教育和培训,不得无故缺席。

嘉定区社会力量合作办训单位培养的注册运动员,未经嘉定区体育局同意,不得代表外区或外省市进行注册、参赛。运动员必须无条件服从上海市队的人才选拔和试训、集训等训练。

社会力量合作办训单位及运动员在日常训练及参赛过程中,不得违反国家方针政策,不得违反赛风赛纪及反兴奋剂有关管理规定,若有违反取消合作。

第十四条  嘉定区体育局指导区体育训练中心加强对社会力量合作办训单位训练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每年11月,由区体育局指导区体育训练中心,根据各个项目合作办训协议内容进行验收,并根据验收情况拨付合作办训经费。

 

第四章  社会力量合作办训扶持经费及奖励

 

第十六条  社会力量合作办训单位正常开展青少年日常训练工作,积极参加市级及市级以上赛事任务, 区体育局将根据项目特点,结合市场化、社会化程度每年分别给予不同额度经费支持。

一类项目:游泳、击剑、羽毛球、乒乓球、网球、拳击、武术(套路、散打)、跆拳道、田径、攀岩、柔道、举重、摔跤、现代五项、铁人三项、自行车(自行车、小轮车)、滑板、霹雳舞、壁球、棋牌(围棋、象棋、国际象棋、国际跳棋、五子棋、桥牌)等项目的社会力量合作办训单位,每年给予扶持经费1万元。

二类项目:足球、篮球(篮球、三人篮球)、排球(排球、沙滩排球)、棒垒球、手球、水球、曲棍球、冰球、冰壶等项目的社会力量合作办训单位,每年给予扶持经费2万元。

三类项目:马术、高尔夫球、射击、射箭、滑雪(高山滑雪)、花样滑冰、短道速滑、跳水、花样游泳、体操(体操、艺术体操、蹦床)、皮划艇(静水)、赛艇、帆船(帆船、帆板)等项目的社会力量合作办训单位,每年给予扶持经费3万元。

专项扶持经费主要用于聘任教练员、集训、参赛、场地租赁及购买设施设备等。

第十七条  社会力量合作办训单位培养的运动员代表嘉定区参加每年度上海市各年龄段最高级别比赛(上海市青少年体育精英赛、锦标赛、冠军赛等赛事)及全国各年龄段最高级别比赛获得名次给予奖励。单项中多人参赛项目的奖励按照所获名次的奖励标准除以参赛人数乘以社会力量合作办训单位培养的运动员参赛人数予以奖励。

一类项目参加上海市青少年体育精英赛、锦标赛、冠军赛等赛事获得前三名,分别奖励5000元、3000元、2000元,可以累计;参加全国各年龄段最高级别比赛获得前八名,分别奖励10000元、6000元、5000元、4000元、3000元、2000元、1000元、800元。

二类项目、三类项目参加上海市青少年体育精英赛、锦标赛、冠军赛等赛事获得前三名,分别奖励10000元、6000元、4000元,可以累计;参加全国各年龄段最高级别比赛获得前八名,分别奖励30000元、20000元、16000元、14000元、12000元、10000元、8000元、6000元。

第十八条  由社会力量合作办训单位培养的运动员代表嘉定区参加上海市运动会,按照嘉定区参加当届市运会奖励标准的2倍予以奖励,可以累计。

第十九条  社会力量合作办训单位培养输送的运动员代表上海队参加全国学生(青年)运动会所获名次按照第十七条奖励标准的1.5倍予以奖励。社会力量合作办训单位培养输送的运动员参加全运会及国际赛事的奖励按照上海市体育局相关奖励标准统一执行。

第二十条  社会力量合作办训单位培养的运动员直接输送至二线运动队,每输送一名运动员将奖励社会力量合作办训单位10000元,直接输送至一线运动队奖励20000元。

第二十一条  奖励经费包括第十七条、第十八、第十九条所列出的赛事奖励经费和第二十条所列出的输送奖励经费,根据本单位参赛成绩或输送情况可以累计。

奖励经费和第十六条所列出的扶持经费按照就高的原则只能享受其中一类。

除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情况外,社会力量合作办训单位奖励经费当年度累计最高为10万元。

合作办训单位若当年度未满足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运动员人数,或未组织参加上海市各年龄段最高级别比赛的,停发当年度扶持与奖励经费

第二十二条  合作办训单位引进的高水平运动员或具备优秀潜能的青少年运动员,根据引进运动员的运动成绩、发展潜力,经区体育训练中心综合评定,区体育局竞体科审核后,报区体育局同意,可给予引进培养单位5—100万元人才培养引进费。全国最高级比赛前三名或国际运动健将等特殊人才一事一议。                                                                                                                                                

 

第五章  明确管理职责 建立长效机制

 

第二十三条  区体育训练中心应加强对社会力量合作办训单位准入资格的审核,加强对社会力量合作办训单位正常开展青少年日常训练工作的管理与检查,严格按照奖励办法做好竞赛成绩、输送成绩的核准、验收工作。区体育局应加强合作办训的日常监督,并根据验收情况,做好经费的下拨工作。

第二十四条  社会力量办训等级评定、考核评估、验收检查、奖杯、标牌、锦旗制作等经费由专项经费列支。

 

第六章  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体育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3月20日起试行,2019年12月23日颁布的办法自行废止。

 

 

附件:

1.嘉定区青少年体育社会合作办训项目审批表


2.注册教练员基本情况


3.运动员基本情况统计表

     

4.嘉定区体育局与社会力量合作办训责任协议书


 

 

 

上海市嘉定区体育局

2025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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