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WC9905000-2025-044 | 主题分类: | 区政府委办局 |
发布机构: | 区水务局 | 发文日期: | 2025-07-16 |
名 称: | 关于印发《嘉定区水利专项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文 号: | 嘉水务〔2025〕47号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公开属性: | 全部公开 | 公开期限: | 长期公开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本区防洪除涝能力和水环境质量,统筹水安全、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水文化、水经济协调发展,加快建成与嘉定现代化新型城市相适应的现代防洪除涝保障体系和美丽幸福河湖示范创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水利专项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我们制定了《嘉定区水利专项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水务局 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
2025年7月16日
嘉定区水利专项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本区防洪除涝能力和水环境质量,统筹水安全、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水文化、水经济协调发展,加快建成与嘉定现代化新型城市相适应的现代防洪除涝保障体系和美丽幸福河湖示范创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水利专项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根据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河道整治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水务〔2024〕16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列入市级水利专项项目的河道疏浚、水环境综合整治、堤防泵闸、圩区建设等项目。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事权和财权相匹配原则。水利专项项目资金实行分级承担统一管理。
(二)专款专用原则。水利专项项目资金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水利专项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绩效优化原则。在确保水利专项项目保质保量圆满完成的前提下,水利专项项目资金的使用,应厉行节约,降低项目成本,防止铺张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项目储备
第四条 区水务局按照规划先行、远近结合,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原则,根据城市规划、水利规划等确定的目标,科学合理确定水利专项项目,报区发改委审核列入区级“两库一计划”储备库。
第五条 区水务局按照《上海市水利专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沪水务〔2024〕190号),组织开展水利专项项目前期工作,委托专业单位按照本市水利专项项目工程项目审查要点(试行)等要求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涉及申请市级征地动迁补贴的项目,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单位开展前期评估工作,出具评估报告。
第三章 项目报批
第六条 区水务局每年5月底前将下一年度水利专项项目计划和预算安排上报区政府,经区政府审核同意后,区水务局会同区财政局编制年度水利专项项目计划(包含项目清单和预算资金需求)上报市水务局和市财政局。
第七条 区水务局负责向市水务局申请立项、报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其中报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按水利部和本市相关规定确定项目(法人)单位并随文上报。
市水务局批复立项后,区水务局按程序申报《规土意见书》,按照《规土意见书》确定的用地红线,报市水务局审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区水务局组织开展初步设计报告编制,报市水务局审批,同步办理项目征地手续。
第八条 区水务局和区财政局根据市级下达的水利专项项目计划项目清单组织工程实施和资金拨付;实施过程中对年度新建工程项目清单需调整的,报市水务局和市财政局同意后纳入调整计划。
第四章 项目实施和验收
第九条 区水务局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投标制、建设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要求,加强水利专项项目监管,定期将工程进展情况上报市水务局。
第十条 区水务局指导并监督项目(法人)单位根据招投标法等相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对项目的勘测、设计、施工、施工监理等实行公开招投标,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第十一条 区水务局指导并监督项目(法人)单位按照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核准的用地红线组织工程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建设内容,严格控制项目变更。确需调整、变更的,如在批准工程概算内,由区水务局会同区发改委初审并上报市水务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超过批准工程概算的,按照《嘉定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河道整治工程完成后,项目验收工作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财政补助政策
第十三条 水利专项项目建设费用
(一)市管河道整治工程:项目建设费用由市财政全额承担。
(二)区管河道整治工程、区管圩区和泵闸工程:项目建设费用由市、区财政按60%:40%的比例承担。
(三)中小河道整治工程和镇管圩区工程:项目建设费用由市财政补贴60%,其余部分由镇财政承担。嘉定镇街道、新成路街道及真新街道由市、区财政全额承担。
第十四条 水利专项项目腾地费用
(一)市管、区管河道整治工程和区管圩区、泵闸工程的腾地费用由市、区财政共同承担,在市补助腾地费用的基础上,缺额部分由区财政承担。
(二)中小河道整治工程和镇管圩区工程的腾地费用由所在镇财政承担,嘉定镇街道、新成路街道及真新街道由区财政全额承担。
第十五条 水利专项项目完工后,在办理工程结算时应留不高于3%的工程款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用于支付因施工质量出现问题而发生的维修费用。工程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算,在合同约定的保修期内未出现质量问题的全额予以支付。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区水务局应指导并监督项目(法人)单位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遵循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的原则,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区水务局和属地街镇要加强对河道整治前期审查、建设实施、安全质量和资金执行等方面的监督管理。项目(法人)单位应按规定报告项目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
第十八条 区水务局和属地街镇要加强水利专项项目资金的内控管理和绩效管理,按规定设立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跟踪,对相关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重点评价实施效果,并通报绩效评价结果。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7月16日起施行。
上海市嘉定区水务局办公室 2025年7月16日印发 |
关于印发《嘉定区水利专项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