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WD6301005-2025-002 | 主题分类: | 区政府委办局 |
| 发布机构: | 区绿化市容局 | 发文日期: | 2025-07-02 |
| 名 称: | 关于印发《嘉定区关于加强居住区绿化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 ||
| 文 号: | 嘉绿容 〔2025〕31号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 公开属性: | 全部公开 | 公开期限: | 长期公开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区、菊园新区):
为进一步加强对嘉定区居住区绿化调整工作的指导,依据《上海市绿化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整实施办法》(沪绿容规〔2023〕1号)和《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整技术规范》(沪绿容〔2023〕24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嘉定区实际,我局会同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联合编制完成了《嘉定区关于加强居住区绿化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上海市嘉定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嘉定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5年7月2日
嘉定区关于加强居住区绿化管理工作的
指导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嘉定区居住区绿化管理工作,规范绿化调整行为,发挥绿化功能作用,改善居住环境质量,依据《上海市绿化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整实施办法》(沪绿容规〔2023〕1号)《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整技术规范》(沪绿容〔2023〕249号)等相关法规文件规定,结合嘉定区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居住区涉及绿化管理的各部门职责分工
(一)绿化管理部门职责
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负责居住区绿化调整工作的行业管理,组织开展居住区绿化法规宣贯,提供业务技术培训和指导;对居住区树木迁移、砍伐行为履行行政审批职责和监督指导;对区城管执法部门无法直接认定的绿化违法行为进行协助认定;指导协助街镇研究解决居住区绿化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难点问题。
街镇绿化管理部门负责协同做好居住区绿化法规具体宣贯工作和指导;负责居住区树木回缩修剪方案的技术评定、备案以及居住区绿化布局调整方案的技术评定,并根据需求对实施过程进行技术指导;负责居住区树木死亡的确认;对属地城管执法部门无法直接认定的绿化违法行为进行协助认定。
(二)房屋管理部门职责
负责督促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和小区三个文本约定,规范居住区绿化日常管养和绿化调整行为。
(三)城管执法部门职责
负责对居住区内出现占绿、毁绿等涉嫌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开展居住区绿化法规的普法宣传。
(四)业主委员会职责
小区业主委员会是居住区绿化养护、修剪和布局调整的实施责任主体。负责居住区绿化修剪和布局调整方案的拟订、公示、意见征询、表决结果公告以及办理备案、行政许可申请手续等相关工作,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绿化养护单位)依法合规实施绿化养护、修剪和布局调整等行为,并接受小区居委会、属地房屋管理部门和绿化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五)物业服务企业(绿化养护单位)职责
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或委托的专业绿化养护单位负责居住区绿化的日常管养,保持小区绿化景观面貌良好;制定年度绿化养护和修剪计划,负责绿化养护、修剪和布局调整的具体实施;及时发现并劝阻居住区内占绿、毁绿行为;对不听劝阻的,应第一时间上报业委会、居委会、属地房屋管理部门和绿化管理部门等进行处理;对已造成占绿、毁绿后果的,应立即上报属地城管执法部门介入查处。
(六)居民委员会职责
负责对小区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绿化养护单位)在居住区内进行的绿化养护、修剪和布局调整等工作情况予以监督,协助属地房屋管理部门和绿化管理部门共同做好居住区涉绿纠纷协调和投诉处理工作。
二、居住区绿化管理规范要求
(一)居住区绿化调整基本原则
居住区绿化调整以保护小区绿化环境面貌为前提,适度平衡绿化种植与业主(或房屋使用人)居室采光、居室通风、居住安全和生活需要,以修剪、迁移、砍伐以及调整绿地内部布局等多种方式,提升小区绿化品质,化解小区绿化矛盾。具体实施中应遵循“能常规不回缩,能修剪不迁移,能迁移不砍伐”的原则,减少对居住区生态环境影响。调整绿地内部布局应满足“总量不降、占补平衡、同步完成”的要求,即调整后绿地面积不得少于原有的绿地面积,绿化调整和绿化补种应同步完成,不得只占不补、多占少补、先占后补。
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绿化养护单位)对所在居住区实施树木回缩修剪和绿地内部布局调整行为时,应按照《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整实施办法》《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整技术规范》等规定要求规范操作。未经规范流程不得擅自实施,违者将按照《上海市绿化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给予处罚。
(二)居住区绿化调整流程要求
1、树木常规修剪(不需意见征询和行政许可审批)
树木常规修剪是以疏枝为主,保持原有树形。由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绿化养护单位)根据树木生长情况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直接实施,常规修剪提倡每年组织实施一次。小区业委会、居委会应按照职责分工对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居委会参与业委会组织的竣工验收。
2、树木回缩修剪(需备案,但不需行政许可审批)
树木回缩修剪是在保留树木基本骨架的前提下,对树木骨干枝进行较高强度的截断,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绿化养护单位)不得擅自组织实施树木回缩修剪。确实严重影响业主或房屋使用人居室采光、居室通风和居住安全的,且常规修剪无法解决问题的,方可采取回缩修剪。具体实施流程如下:
(1)提出申请。由受到严重影响的业主或房屋使用人向小区业委会(没有成立业委会的可由相应居委会代履行,下同)提出树木回缩修剪请求。
(2)拟订方案。小区业委会或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绿化养护单位)按要求拟订树木回缩修剪方案。方案中应明确:(a)实施单位;(b)实施时间;(c)回缩修剪的树木数量、位置、批次及分布示意图;(d)回缩修剪程度及修剪后预期效果(示意图或修剪样板树照片);(e)资金及来源。
(3)征询和公告。拟订的树木回缩修剪方案按照要求在小区内予以公示、征询、表决结果公告。涉及方案征询的,小区业委会应征求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意见,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同意后,将表决结果在小区醒目位置予以公告。方案公示、表决结果公告时间按照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执行,无约定的,不得少于5天。对于小区内个别零星树木的回缩修剪,根据影响范围开展局部意见征询,可不扩大到全小区。
(4)方案评定与备案。树木回缩修剪方案、公示征询情况、表决结果公告情况等相关资料应报属地绿化管理部门进行方案技术评定并备案。
(5)具体作业实施。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绿化养护单位)按照已经备案的方案进行规范施工并确保安全,修剪下的树枝应集中堆放、及时规范处置。
(6)监督指导和验收。小区业委会、居委会应按照职责分工对实施过程进行监督,绿化管理部门根据需求予以技术指导。小区业委会组织竣工验收,属地房屋管理部门和绿化管理部门以及居委会共同参与。
3、树木迁移、砍伐(行政许可事项)
树木迁移、砍伐条件应符合《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整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具体实施流程如下:
(1)提出申请。由受到树木生长严重影响的业主或房屋使用人向小区业委会提出申请。
(2)拟订方案。小区业委会或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绿化养护单位)按要求拟订树木迁移、砍伐方案。方案中应明确:(a)迁移、砍伐的理由和依据;(b)实施单位;(c)实施时间;(d)迁移、砍伐的数量、位置及示意图;(e)迁移、砍伐后的补偿措施;(f)资金及来源。
(3)征询和公告。拟订的树木迁移、砍伐方案应按照要求在小区内予以公示、征询、表决结果公告。涉及方案征询的,小区业委会应征求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意见,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同意后,将表决结果在小区醒目位置予以公告。方案公示、表决结果公告时间按照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执行,无约定的,不得少于5天。
(4)办理审批许可。小区业委会应向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送交相关资料,申请办理树木迁移、砍伐行政许可审批手续。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应在受理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小区业委会取得行政许可文书后报属地居委会、属地绿化管理部门备案,并在小区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5)具体作业实施。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绿化养护单位)按照行政许可的相关内容和要求进行规范施工并确保安全。
(6)监督指导和验收。小区业委会、居委会应按照职责分工对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居委会参与业委会组织的竣工验收。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履行批后监管职责,属地绿化管理部门根据需求予以技术指导,并配合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共同做好批后监管工作。
4、居住区绿地内部布局调整
调整已建成居住区绿地内部布局的,调整后的绿地面积应不得少于小区原有绿地面积。具体实施流程如下:
(1)拟订方案。小区业委会或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绿化养护单位)拟订小区绿地内部布局调整方案。方案中应明确:(a)调整理由和依据;(b)实施单位;(c)实施时间;(d)调整绿地的位置、面积及平面图或示意图,调整后的各项技术指标等;(e)调整涉及的树木迁移、砍伐数量、位置及示意图;(f)资金及来源。
(2)方案公示、意见征询和结果公告。拟订的小区绿地内部布局调整方案应按照要求在小区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小区业委会对调整方案应征求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意见,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后,将表决结果在小区醒目位置予以公告。方案公示和表决结果公告时间按照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执行,无约定的,不得少于五天。
(3)方案评定和审批。小区绿地内部布局调整方案、征询情况、表决结果公告情况等相关资料报属地绿化管理部门进行技术评定;小区绿地内部布局调整方案中涉及树木迁移、砍伐的,业委会需按相关规定报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4)具体作业实施。由小区物业管理企业(绿化养护单位)按照技术评定后的方案以及行政许可的相关内容和要求进行规范施工并确保安全。
(5)监督指导和验收。小区业委会、居委会按照职责分工对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属地房屋管理部门和绿化管理部门根据需求予以技术指导,必要时可报请区房屋管理部门、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到场协助指导。小区业委会组织竣工验收,属地房屋管理部门和绿化管理部门及小区居委会共同参与。
(三)死亡树木的确认和处置
1、提出申请。(1)由受死亡树木影响的业主(或房屋使用人)向小区业委会提出申请,也可由发现树木死亡的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绿化养护单位)向小区业委会提出处置申请;(2)小区业委会向属地绿化管理部门提出死亡树木确认申请。
2、现场确认。由属地绿化管理部门安排2名及以上绿化专业技术人员(包括绿化管理部门专技人员或社区园艺师等绿化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专业人员)到现场确认,并将确认情况书面告知业委会;对有争议、确认有困难的,可报请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派专业人员现场协助确认。
3、具体作业实施。由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绿化养护单位)对确认后的死亡树木及时进行处置,同时合理补种树木并确保正常生长。
4、监督和验收。小区业委会、居委会按照职责分工对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居委会参与业委会组织的竣工验收。
(四)建立居住区绿化应急保障机制
街镇应设立居住区绿化调整应急保障资金,负责处理相关应急事项:一是在台风等灾害性天气、树电矛盾治理等应急状态下,树木存在明显安全隐患,且存在权责不清,或相邻小区树木遮挡且业主或物业不作为时,按应急保障资金管理机制,按照《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整实施办法》《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整技术规范》要求做好树木调整工作;二是对符合城市更新等条件的老旧小区,出现绿化失管失养或者树木生长严重影响小区居民生活质量,且相应专项维修基金严重不足时,可启动“三驾马车”机制,通过专项维修资金、公共收益、应急资金、业主自筹资金多元筹措,做好绿化调整应急保障工作。发生自然灾害或突发性事故时,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绿化养护单位)应及时对树木采取扶正加固等保护性措施。对影响业主或房屋使用人生命、房屋及设施安全等紧急情况的,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绿化养护单位)可采取树木迁移、砍伐等其它应急处置措施,并第一时间向业委会、居委会报告。同时,由业委会及时向属地绿化管理部门进行报告。
三、居住区占绿毁绿行为处置
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绿化养护单位)应当履行小区公共区域的绿化养护和监护职责,对于出现占绿、毁绿的行为应及时发现、劝阻和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及时上报小区业委会、居委会、属地房屋管理部门和绿化管理部门,相关部门接到案情报告后应第一时间到场处置,必要时报属地城管执法部门介入依法查处。
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房屋管理部门以及城管执法部门根据属地管理部门的需求,合力查处性质恶劣、影响较大的居住区占绿、毁绿行为。
本指导意见(试行)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居住区(公共区域)树木修剪流程图
2.居住区树木迁移、砍伐流程图
3.居住区绿地内部布局调整流程图
4.居住区树木回缩修剪方案公示(参考)
5.居住区树木回缩修剪方案备案表(参考)
6.居住区绿地内部布局调整方案公示(参考)
7.居住区树木死亡现场确认表(参考)
8.居住区树木紧急情况应急处置报告表(参考)
9.区、街镇绿化管理部门联系表
10.区、街镇房屋管理部门联系表
11.区、街镇城管执法部门联系表、
31号(联合):关于印发《嘉定区关于加强居住区绿化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