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调整嘉定区2016年公共卫生绩效考核内容的通知
索 引 号: WE7311000-2016-001 主题分类: 区政府委办局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15-12-30
名 称: 关于调整嘉定区2016年公共卫生绩效考核内容的通知
文 号: 嘉卫计预防〔2015〕38号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公开属性: 全部公开 公开期限: 长期公开

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公立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及政府资金拨付工作,结合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公共卫生经费区级统筹及辖区实际情况,现对目前实行的公共卫生绩效考核部分指标及内容予以调整。

一、基本原则和框架不变

继续按照《嘉定区公立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及政府资金拨付实施方案(试行)》(嘉卫预防〔2013〕50号)实施,完善以公共卫生服务预算工作量为基础,以工作质量、社会效果指标(综合管理指标)为核心的公共卫生绩效考核体系,绩效考核的基本原则、实施范围、体系框架、经费来源与分配比例、计算方法、组织管理等保持不变。

二、调整绩效考核部分指标

对公共卫生绩效考核部分指标予以调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数量指标由66个调整为69个,质量指标由98个调整为104个,社会效果指标总数13个不变(删去1个、新增1个);区级医院数量指标由24个调整为28个,质量指标由34个调整为38个(具体见附件)。

三、调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测算基数

2016年按区政府下达的常住人口综合调控目标数作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测算基数,仍以人均70元的标准。常住人口统计口径为:户籍人口按公安嘉定分局提供的2015年7月末人数统计,外来人口按2015年来沪人员控制目标统计。

 

附件:嘉定区2016年公共卫生绩效考核指标调整内容

 

 

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12月8日

 

 

 

 

 

 

 

 

 

 

附件

嘉定区2016年公共卫生绩效考核指标调整内容

 

根据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及辖区实际情况,对目前实行的公共卫生绩效考核部分指标内容予以调整,具体如下:

一、数量指标

(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基本项目数量指标由原先66个调整为69个。

1.传染病防治:数量指标由8个调整为9个。新增艾滋病高危人群干预人次数;“三热”病人疟原虫血检人数调整为疟疾监测人数,外来流动人口“三病”检疫人数调整为外来流动人口血吸虫病监测人数。

2.妇女保健:数量指标由6个调整为7个。新增孕情有效监测人数。

3.儿童保健项目:数量指标由4个调整为5个。新增0—3岁科学育儿指导服务活动次数。

4.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数量指标由4个调整为3个,删去健康自我管理小组指导次数。

5.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数量指标由6个调整为7个,新增“两非”、“黑广告”巡排查数。

(二)区级医院

基本项目数量指标由原先24个调整为28个。

1.传染病防治:数量指标由9个调整为10个。新增艾滋病咨询检测人次数;“三热”病人疟原虫血检完成人数调整为疟疾监测完成人数。

2.妇女保健:数量指标由3个调整为6个。新增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人数、孕妇学校培训人数、孕妇分娩信息上报分发数。

3.计划生育指导:数量指标由1个调整为2个。新增中期引产审核例数。

4.慢性病防治:数量指标由6个调整为5个。删去35岁以上首诊测压人次数。

二、质量指标

(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基本项目质量指标由原先98个调整为104个。

1.传染病防治:质量指标由12个调整为11个。删去传染病疫情/事件规范处置指数。

2.计划生育保健:质量指标由1个调整为2个。新增婚前保健健康宣教率。

3.精神疾病防治:质量指标由10个调整为11个。新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检出率、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治疗率和病情不稳定患者个案管理率;删去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健康管理率、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稳定率。

4.学校卫生:质量指标由7个调整为9个。新增龋齿充填脱落率、窝沟封闭涂膜保留率。

5.慢性病防治:质量指标由15个调整为17个。新增高血压随访信息符合率、社区35岁首诊测压率和糖尿病随访信息符合率;删去高血压随访管理卡卡面填写合格率。

6.卫生监督协管服务:质量指标由6个调整为7个。新增“两非”、“黑广告”排查漏报率。

(二)区级医院

基本项目质量指标由原先34个调整为38个。

1.妇女保健:质量指标由9个调整为11个。新增出生医学证明填写完整率、分娩信息上报及时率。

2.新增计划生育指导大类:中期引产符合率、委预防科条线考核分数。

三、社会效果指标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会效果指标13个保持不变。删去平均期望寿命,新增特殊和危重孕产妇管理情况。

四、特殊项目

2016年特殊项目的确定按照以下原则:

(一)属于基本公共卫生项目;

(二)属于国家、市监测点; 

(三)国家、市、区卫计委专项任务;

(四)具有导向性试点工作(需区卫计委认定)。

不符合以上原则,或者相关医疗单位实际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较小的,原则上不列入特殊项目。具体将根据2016年实际情况再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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