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WE7319000-2016-002 | 主题分类: | 区政府委办局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2016-02-02 | |
名 称: | 关于印发《嘉定区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住院护工费补贴申领办法》的通知 | ||
文 号: | 嘉卫计〔2016〕5号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公开属性: | 全部公开 | 公开期限: | 长期公开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现将《嘉定区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住院护工费补贴申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2月2日
嘉定区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住院护工费补贴申领办法
为了切实执行《嘉定区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嘉府发〔2015〕41号)文件精神,落实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扶助工作,现制订《嘉定区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住院护工费补贴申领办法》,具体如下:
一、申领对象
属于上海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的本区户籍公民,因患病或意外伤害入住公立医院的,可申领住院护工费补贴。
二、补贴标准
每天补贴5小时,每小时补贴标准参照住院时当年当月的本市小时最低工资。年度补贴天数按当年实际住院天数累计,上限为90天。
三、申请材料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申请领取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住院护工费补贴的公民,应当提供下列材料的原件:
1.身份证明;
2.户籍证明;
3.《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证》;
4.出院小结。
此外还需提供申请人个人银行账号。
四、申领程序
1.申请人于办理出院手续后一年内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住院护工费补贴申领表和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材料。
2.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报区卫生计生委。
3.区卫生计生委应当自收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审查。
五、委托办理
申请人可以委托他人申领。委托办理时,除提供本办法规定的委托人应提供的全部申请材料外,还须提供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六、材料留存
区镇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完整地留存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除委托书须留存原件外,其余材料留存复印件。
七、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4年2月26日印发的《嘉定区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父母患病住院护工费补贴实施办法(修订)》(嘉卫计家庭〔2014〕1号)同时废止。
在实施过程中,如有上级文件对此另行规定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本办法由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1. 嘉定区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住院护工费补贴申领表
2. 嘉定区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住院护工费补贴发放登记表
附件1
嘉定区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住院护工费补贴申领表
__________镇(街道) 编号:□□□□□□□□□□
申请人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
特扶证号 | 类型 | □独生子女伤残 □独生子女死亡 | 联系电话 | ||||||||
户籍地址 | |||||||||||
现居住地址 | |||||||||||
银行账号 | |||||||||||
受委托人姓名 |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
与委托人关系 | 联系地址 | ||||||||||
疾病名称:
住院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住院天数: 天
申请人签名: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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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街道)意见:
补贴标准1: 元,补贴天数 天; 补贴标准2: 元,补贴天数 天; 补贴总天数 天,补贴总金额 元。
经办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区卫生计生委意见:
同意补贴金额 元。
经办人: 分管领导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注:1. 本申请表一式二份,由区卫生计生委、镇(街道)各留存一份;
2.用钢笔或水笔填写,且须由申请人本人签名。
附件2
嘉定区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住院护工费补贴发放登记表
镇(街道) 季度
编号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户籍地址 | 特扶证号 | 类型(伤残/死亡) | 住院日期 | 出院日期 | 住院天数 | 补贴天数 | 补贴金额 | 银行账号 | 签收人 |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注:此表每季度上报一次,请于季末次月的5日前报区卫生计生委家庭发展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