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WE7319000-2016-003 | 主题分类: | 区政府委办局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2016-02-05 | |
名 称: | 关于印发《嘉定区年满16周岁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一次性补助申领办法》的通知 | ||
文 号: | 嘉卫计〔2016〕6号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公开属性: | 全部公开 | 公开期限: | 长期公开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现将《嘉定区年满16周岁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一次性补助申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
2016年2月3日
嘉定区年满16周岁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一次性补助申领办法
《嘉定区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嘉府发〔2015〕41号)对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一次性补助作出了明确规定。现就落实年满16周岁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一次性补助工作,制订如下申领办法。
一、申领对象
(一)独生子女伤残一次性补助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区户籍公民,可以领取独生子女伤残一次性补助:
1.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
2.独生子女在年满16周岁之后发生伤残;
3.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
4.独生子女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5.未曾领取过各级计生协会、卫生计生部门支付的独生子女伤残一次性补助,或领取过独生子女伤残一次性补助但补助金额不足本办法规定的标准。
(二)独生子女死亡一次性补助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区户籍公民,可以领取独生子女死亡一次性补助:
1.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
2.独生子女在年满16周岁之后死亡;
3.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
4.未曾领取过各级计生协会、卫生计生部门支付的独生子女死亡一次性补助,或领取过独生子女死亡一次性补助但补助金额不足本办法规定的标准。
二、补助标准
符合独生子女伤残一次性补助申领条件的本区户籍公民,给予一次性补助3000元。领取过独生子女伤残一次性补助,但金额不足3000元的,予以补足差额。
符合独生子女死亡一次性补助申领条件的本区户籍公民,给予一次性补助5000元。领取过独生子女死亡一次性补助,但金额不足5000元的,予以补足差额。
三、申请材料
(一) 独生子女伤残一次性补助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申请领取年满16周岁独生子女伤残一次性补助的公民,应当提供下列材料的原件:
1.身份证明;
2.户籍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4.《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
5.独生子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二) 独生子女死亡一次性补助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申请领取年满16周岁独生子女死亡一次性补助的公民,应当提供下列材料的原件:
1.身份证明;
2.户籍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4.《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
5.其独生子女死亡证明。
此外还需提供申请人个人银行账号。
四、申领程序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申请领取年满16周岁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一次性补助的公民,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年满16周岁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一次性补助申领表和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材料。
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报区卫生计生委。
区卫生计生委应当自收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五、委托办理
申请人可以委托他人申领。委托办理时,除提供本办法规定的委托人应提供的全部申请材料外,还须提供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六、材料留存
区镇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完整地留存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除委托书须留存原件外,其余材料留存复印件。
七、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在实施过程中,如有上级文件对此另行规定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本办法由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1. 嘉定区年满16周岁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一次性补助申领表
2. 嘉定区年满16周岁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一次性补助发放登记表
附件1
嘉定区年满16周岁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一次性补助申领表
__________镇(街道) 编号:□□□□□□□□□□
申请人姓名 | 性 别 | 出生日期 | 年 月 日 | |||||
民 族 | 联系电话 | 身份证号 | ||||||
户籍地址 | 镇(街道) 路 弄 号 室 | |||||||
居住地址 | 镇(街道) 路 弄 号 室 | |||||||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号 | ||||||||
银行账号 | ||||||||
子女姓名 | 性 别 | 出生日期 | 年 月 日 | |||||
子女户籍地址 | ||||||||
子女状况 | □伤残 □死亡 | 子女伤残/ 死亡时间 | 年 月 日 | |||||
子女残疾人证号 | 子女身份证号 | |||||||
声明: 本人只生育或收养了一个子女且领取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现子女□伤残 □死亡。现申请领取独生子女□伤残 □死亡一次性补助。本人保证本表所填写情况属实,如有不实,愿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应后果。 申请人: 年 月 日 | ||||||||
镇(街道)意见: 经审核, □申请人未曾领取过独生子女 □伤残 □死亡一次性补助。 □申请人于 年领取过独生子女 □伤残 □死亡一次性补助 元,发放机构: 。 拟同意发放独生子女 □伤残 □死亡一次性补助 元。
经办人: (单位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区卫生计生委意见:
经审核,同意发放 □伤残 □死亡一次性补助 元。
经办人: (单位盖章) 分管领导: 年 月 日 | ||||||||
1.本表一式二份,区卫生计生委、镇(街道)各留存一份。 2.钢笔或水笔填写,且须由申请人本人签名。
附件2 嘉定区年满16周岁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一次性补助发放登记表 | ||||||||||||||||||||||
镇(街道) |
季度 | |||||||||||||||||||||
申请表编号 | 申请人情况 | 子女情况 | 曾领补助金额 | 领取 年份 | 发放机构 | 申请时间 | 发放金额 | 银行 账号 |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户籍地址 | 独生证号 | 姓名 | 出生日期 | 1.伤残 2.死亡 | 伤残或死亡日期 | 残疾证号 | |||||||||||||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注:1.“曾领补助金额”指由各级计生协会、卫生计生部门支付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一次性补助;“领取年份”指曾领取一次性补助的年份;
2.“申请时间”指本次申请时间;“发放金额”为本次发放金额;
3.此表每季度上报一次,请于季末次月的5日前报区卫生计生委家庭发展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