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关于印发嘉定区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WE4301000-2016-001 主题分类: 区政府委办局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16-01-05
名 称: 关于印发嘉定区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 嘉安监[2016]2号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公开属性: 全部公开 公开期限: 长期公开

各科室、监察大队,各街镇安监所:

    为加强我区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切实发挥安全生产专家作用,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嘉定区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定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1月5日

嘉定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家作用,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经嘉定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嘉定区安全监管局”)聘任的,在相关行业领域从事安全生产工作,或从事与安全生产工作相关的具有较高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管理经验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嘉定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安全生产专家的管理部门,负责对专家资格进行审核,建立安全生产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并实施管理。

第四条 专家的主要任务:

(一)参与本区有关安全生产发展规划、政策措施的起草和论证工作;

(二)参与本区相关专业领域重大安全生产问题的专题调研与咨询工作;

(三)参加本区各行业的安全生产及职业卫生专项检查,提出隐患治理整改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治验收、重大危险源和高危行业安全生产现状的安全评估、安全检测、应急预案制定提供技术支持;

(四)参与本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及技术分析,辅助指挥决策,提出整改措施建议,并提供技术支持;

(五)参与各项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技术性审查工作;

(六)参与安全文化宣传、安全教育培训的相关工作;

(七)完成嘉定区安全监管局委派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五条 对工作优秀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嘉定区安全监管局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嘉定区安全监管局负责专家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承办专家的聘任、发证、考核和复审工作;

(二)建立专家数据库,记录专家的主要活动、完成任务以及工作作风等情况;

(三)制订工作计划、编辑论文集和撰写总结报告;

第七条 专家按专业领域分为5个专业组,分别为:化工安全专业组、职业健康专业组、电气安全专业组、冶金机械及建筑施工安全专业组、综合专业组(含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与事故调查)。

第八条 专家采用聘任制,由嘉定区安全监管局颁发专家聘任证书。聘任期为3年,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

第九条 专家聘任条件

(一)热爱安全生产事业,坚持原则,认真负责,自愿或同意从事专家工作;

(二)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有较丰富的安全生产实践经验和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

(三)身体健康,副高(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技师,有较高的安全生产等方面专业水平和较强的现场处理能力;

(四)优先吸纳具有高级以上职称,且从事相关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者具有注册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业内领先人才。

第十条 专家聘任程序:

(一)专家推荐分为自荐和嘉定区安全监管系统推荐两种方式;

(二)推荐或自荐时填报《嘉定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专家推荐表》(附件1)(推荐表必须有本人所在单位的意见和印章),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三)嘉定区安全监管局进行资格审查;

(四)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嘉定区安全监管局颁发专家聘任书和《安全生产专家证》;

    (五)对特殊需要的专业人才,经嘉定区安全监管局考察并讨论认可,可直接成为专家。

第十一条 专家工作守则:

(一)遵守国家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守被服务(调查)对象的商业和技术秘密;

(二)遵守职业道德,公平公正、客观科学地进行论证、评审、咨询,应对提出的观点、论证、评审、咨询意见负责,并承担责任;

(三)自觉遵守回避制度,对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技术服务活动应主动申明并回避;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选派专家执行任务时,嘉定区安全监管局各科室应根据工作需要,填写《使用安全生产专家申请表》(附件2),提出专家建议名单,并报分管局长同意。

第十三条 使用专家的科室负责通知专家所在单位、部门及本人。专家接到通知后,按时抵达指定地点执行任务。

第十四条 使用专家的科室负责对专家的管理和考核工作,并在专家执行任务完毕后,及时填写《安全生产专家使用情况表》(附件3),经分管局长批准后报局办公室。

第十五条 局办公室每月底对各科室使用专家情况进行汇总,填报《安全生产专家使用情况汇总表》(附件4),报局长批准,作为专家劳务费支付依据。

 

第四章  专家待遇与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专家工作经费经上级财政部门批准同意后列入嘉定区安全监管局部门年度预算。

第十七条  各科室应根据工作需要编制年度专家使用计划并报送局办公室;局办公室负责汇总,确定年度专家工作量和经费使用初步方案,报局领导审定。

第十八条  被聘为嘉定区安全监管局专家库的专家,每年一次性支付工作津贴3000元;另外按照专家实际执行任务、服务项目、审查内容及其所需投入的劳动量核发专家劳务费。

    第十九条  嘉定区安全监管局负责为专家库的专家购买意外团险,专家在执行工作任务期间患病、工伤的医疗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嘉定区安全监管局可以终止聘用:

(一)所在单位或本人提出不再担任专家;

(二)因身体状况、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胜任专家工作;

(三)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三次以上未接受或完成指派任务;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因擅自以嘉定区安全生产专家名义参与非本局委派的工作;

(五)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在执行相关任务中降低标准、弄虚作假、谋取私利,作出显失公正或虚假的意见结论。

第二十一条 专家在执行工作任务期间,以公谋私,或与有关人员串通向有关部门提供虚假结论的,由嘉定区安全监管局通报批评并予以解聘;造成损失的,由专家承担相应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嘉定区安全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专家库以外的专家,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1.《嘉定区安全生产专家信息表》

2.《使用安全生产专家申请表》

3.《安全生产专家使用情况表》

4.《安全生产专家使用情况汇总表》

 

20160308092854825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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