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关于印发《嘉定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WE4301000-2016-005 主题分类: 区政府委办局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16-03-08
名 称: 关于印发《嘉定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 号: 嘉安监[2016]10号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公开属性: 全部公开 公开期限: 长期公开

各镇、街道、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安监站(所):

为深入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根据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沪安监职安〔2016〕12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健康监护监督检查,切实加强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的监管,规范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档案的建立,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

现将《嘉定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上海市嘉定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3月8日

 

(联系人:瞿敏凤,59530197;徐佳倩,59530217。电子邮箱:jdzw59530217@163.com)

 

嘉定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

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以下简称49号令)已于2012年6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落实49号令,加强本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决定开展为期3年的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检查工作。现制定具体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2013 -2015年,本区开展了对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用人单位申报核查的排摸工作,基本掌握了全区范围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用人单位的数量、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的数量,初步建立了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用人单位的“一企一档”,为进一步开展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打下了良好基础。

2016 -2018年,对上述排摸核查过的用人单位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完成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建立和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等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其中,2016年,重点监督检查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2017年,重点监督检查职业病危害较重的用人单位;2018年,重点监督检查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单位。

二、工作内容及进度安排

(一)准备部署阶段(3~4月)

各安监站(所),要根据我区职业健康监护监督检查方案的工作目标和时间节点制定工作计划、组织人员完成部署准备工作;要在各辖区《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建档信息汇总表》中查找出严重危害用人单位,确定今年的监督检查名单并组织宣传培训。

本阶段我局将组织卫生计生部门、人社部门及总工会召开职业病防治联席会议,结合各部门职能和具体开展的工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将排摸核查后建立的各街镇《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建档信息汇总表》中相关用人单位,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的分类标准,进行风险分类并反馈给各安监站(所);组织街镇负责人召开专题会议进行方案解读及工作部署;聘请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专家进行执法检查人员及相关用人单位负责人的业务培训。

(二)自查自纠阶段(4-6月)

各用人单位要认真学习《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等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根据我局下发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告知书》(附件1)落实用人单位职业卫生主体责任,要加大资金投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时进行每年一次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要根据检测与评价报告显示的各作业岗位的危害因素,进行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名单汇总;要建立、健全并落实用人单位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按照要求建立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参考附件2)及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参考附件3);要根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及时、如实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自查主要内容:

1.用人单位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用人单位应当按照49号令的要求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依法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

2.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2011)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制定、落实本单位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并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应主要包括(可参考附件2):

(1)本单位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

(2)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表;

(3)职业病患者、疑似职业病患者一览表及报告;

(4)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和处理记录。

3.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用人单位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建立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由用人单位统一分类保管,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主要包括(可参考附件3):

(1)劳动者个人信息卡;

(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3)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4)历次职业健康检查报告、职业病诊疗等资料。

用人单位应设立档案室或指定专门的区域存放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做好归档工作,按年度或建设项目进行案卷归档,及时编号登记,入库保管,防止出现遗失。

各用人单位应于今年7月底前完成职业健康监护等主体责任落实的自我整改,并将年度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结果、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一览表复印件(或委托合同)及职业病危害申报备案回执报当地安监站(所)。

各安监站(所),要根据用人单位上报的材料进行及时登记汇总。

(二)监督检查阶段(7~8月)

监督检查内容分重点检查及常规检查。

重点检查: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情况;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项目申报情况。

常规检查:用人单位个体防护用品选购、配发和管理情况;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护设施设置、检查及维护情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情况等。

各安监站(所),应对用人单位耐心指导,发放《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告知书》(附件1),认真填写《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表》(附件3),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督促跟踪,对限期未完成职业健康监护、未完成年度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职业病危害因素项目申报备案的用人单位名单进行汇总,于8月30日前抄送至我局。

本阶段我局将组织专门力量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对全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按照10%的比例进行专项抽查。

(三)整改执法阶段(9~10月)

本阶段我局将对各安监站(所)上报的未完成职业健康监护、未完成年度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未完成职业病危害因素项目申报备案的用人单位进行集体约谈,责令限期完成;对约谈及专项抽查后逾期未整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予以行政处罚。

(四)总结阶段(11~12月)

各安监站(所),要将严重危害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年度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职业病危害因素项目申报备案开展情况记录在各辖区《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建档信息汇总表》内,进行“一企一档”的更新;要认真总结职业健康监护监督检查工作的开展情况,填报《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检查工作汇总表》(附件4),于11月15日前将《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检查工作汇总表》(附件4)(纸质版)和各辖区《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建档信息汇总表》(电子版)报送我局职业健康监管科。我局将汇总、总结全区职业健康监护监督检查情况并上报市局。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职业健康监护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是安全监管部门履行职业健康监管职责的重要内容。各安监站(所)要高度重视,把职业健康监护监督检查工作作为本区域职业健康监管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和重点工作来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给予人员和经费保障,确保工作圆满完成。

(二)精心组织,明确目标。各安监站(所)要健全职业健康监护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与专项治理、现状评价等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相结合,统筹安排,有序推进。要认真做好执法检查人员的培训工作,有效帮助用人单位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建档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率及职业病危害申报备案率要达到100%;职业病职业病危害较重、一般的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建档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率及职业病危害申报备案率要达到80%以上。

(三)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各安监站(所)要加强与卫生计生部门的协调、沟通,依照《市安全监管局市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安监职安〔2015〕77号)建立的工作联动机制,密切配合,及时沟通信息,研究解决问题。

(四)及时汇总,畅通信息。各安监站(所)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信息通报机制,明确并落实专人负责,在推进过程中的发现重大案情和存在突出矛盾问题,应及时与我局沟通。

 

附件:20160406092539844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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