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2016年嘉定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WE7317000-2016-013 主题分类: 区政府委办局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16-03-15
名 称: 关于印发《2016年嘉定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 号: 嘉卫计监督〔2016〕3号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公开属性: 全部公开 公开期限: 长期公开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我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根据上海市卫生计生委等六部门下发的《关于印发<2016年上海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的通知》(沪卫计食品〔2016〕1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我委制订了《2016年嘉定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实施,抓好落实,确保按时完成任务。

特此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3月15日

 2016年嘉定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为做好本区2016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和市卫生计生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质量技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粮食局联合印发的《2016年上海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沪卫计食品〔2016〕1号)文件要求,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2016年嘉定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一、监测目的

了解本区食品中主要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的污染水平和趋势,确定危害因素的分布和可能来源;掌握本区主要食源性疾病的发病及流行趋势,为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风险交流和风险管理、标准制(修)订、标准跟踪评价等提供科学依据。发现食品安全风险和食源性疾病暴发隐患,以利及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和监管措施。

二、职责分工

(一)区卫生计生委:负责会同各相关部门制定本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方案,组织实施、协调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组织开展本区承担的风险监测任务;负责统一汇总各相关部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并按要求做好信息交流、通报与报告。

(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配合区卫生计生委制定本辖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并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备案;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具体实施本辖区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按时采样、送样,开展相应监测项目的检测;负责哨点医院生物样本的实验室检测,将检出的致病菌分离株上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要求录入、审核并上报监测情况及数据;按要求开展质量管理和控制工作,接受外部质量控制管理。

(三)哨点医院:按要求完成食源性疾病病例信息的收集及报告、食源性腹泻病例生物样本的采集及运送工作;发现食源性疾病暴发(包括食物中毒事件)或疑似食源性疾病暴发(包括食物中毒事件),应当立即治病救人,防止事件扩大,并及时进行报告。

(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工作安排,按要求完成社区居民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三、监测范围

监测范围覆盖本区所有街镇、菊园新区、工业区,包括食品污染和有害物质监测与食源性疾病监测两大方面,食品污染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涵盖食品流通销售和餐饮服务环节,覆盖本市食品供应主渠道,监测对象包括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食源性疾病监测涵盖监测哨点医院等,监测对象包括食源性疾病病例、暴发事件、相关因素等。

四、监测原则

坚持代表性原则,突出食品和项目组合的科学性,合理设置监测点与医疗机构;坚持统筹兼顾原则,监测内容既要按照2016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要求开展,又要兼顾本区实际,做到能客观反映本区食品安全及食源性疾病整体水平和发展趋势,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和隐患。

五、监测内容

(一)食品污染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

1.常规监测。以获得连续性、代表性数据为目的,掌握大宗食品中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的污染状况、污染趋势和地域分布,并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标准制定、修订及跟踪评价提供数据。

2.专项监测。以发现食品安全隐患及线索、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进行溯源为目的,针对特定食品的探索性、针对性监测,发现存在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并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线索。

(二)食源性疾病监测

1. 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所有哨点医院全年对食源性疾病(包括食源性异常病例)进行监测,监测内容包括:病例的基本信息、发病日期、主要症状与体征、既往史、流行病学史、药物使用情况、实验室信息、发病诊治情况、样品采集等。

2. 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对所有参与调查核实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进行监测和归因分析。

3. 食源性疾病病原监测。由指定的哨点医院开展食源性疾病病原监测,监测指标包括副溶血性弧菌、沙门氏菌、肠致泻性大肠杆菌、志贺氏菌、空肠弯曲菌和诺如病毒检测;并对食源性病原体分离株开展复核、药敏试验、分子分型及溯源工作。

4. 食源性疾病人群调查。包括沙门氏菌和诺如病毒散发感染危险因素调查。

六、监测工作相关要求

(一)监测点和哨点医院设置

监测点:作为全市16个监测点之一,2016年嘉定区继续开展食品污染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以及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

哨点医院:在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中,开展监测工作的医疗机构。根据本区实际,科学确定各哨点医院。在2015年监测哨点医院的基础上,2016年食源性疾病病例(包括食源性异常病例)监测哨点医院覆盖本区全部二级及以上医院。食源性疾病病原监测由区中心医院和徐行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

(二)监测方法

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制定的监测工作手册(另发),采用统一的国家标准方法或指定方法进行监测。手册中未涵盖的,应采用经过验证的更为灵敏和科学的方法开展监测。

七、监测结果报告

监测结果应当遵循《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定(试行)》相关规定,按照本方案要求,按时上报和通报。

(一)食品污染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

负责风险监测工作的各相关部门应告知各监测技术机构原则上在完成样品检测后的5日内报送监测数据,如发现食品安全隐患,应按程序及时报告。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8日前将本季度监测情况及数据报送区卫生计生委,区卫生计生委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前报送市卫生计生委。如发现食品安全隐患应及时通报。区卫生计生委定期将本区监测情况汇总后报送区政府、区食安办及有关部门。

(二)食源性疾病监测

承担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的医疗机构应当按时向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送食源性疾病监测信息和待测标本。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时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送监测结果、检验数据和食源性致病菌分离株。

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发现食源性疾病病例(包括食源性异常病例)、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包括食源性异常健康事件)时,应及时向区卫生计生委报告。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依法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并向区卫生计生委、区市场监管局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区卫生计生委与区市场监管局建立通报制度,并将调查处置情况及时通报。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在启动和完成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流行病学调查后及时进行网络填报。

八、监测工作管理

(一)区卫生计生委制订实施本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方案,并采取措施保障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按照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的统一要求,对承担风险监测计划任务的技术机构进行相应的培训,对哨点医院和其他医疗机构开展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三)区卫生计生委会根据情况,必要时对本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进行调整。

 

 

附件:

1. 2016年嘉定区食品中化学污染物和有害因素常规监测计划

2. 2016年嘉定区食品中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常规监测计划

3. 2016年嘉定区食品中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专项监测计划

4. 2016年上海市食源性疾病监测方案

 


  

附件1


序号

食品类别

食品品种

采样环节

监测数量(件/月/区)

监测时间

监测项目

采样要求

监测性质

1

蔬菜及其制品

叶菜、块根和块茎类蔬菜

C1、C2

10

3、5、9月

铅、镉


省级常规

 

注:

1.采样环节中A为种养殖或屠宰或收购环节,B为生产加工环节,C为流通环节(C1为超市/食品店,C2为农贸市场,C3为网店),D为餐饮环节,E为口岸,以下相同。

2.水产动物制品中的甲基汞、无机砷,豆芽和杨梅等水果中的农药残留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

3.农药品种包括烯酰吗啉、五氯硝基苯、嘧霉胺、咪鲜胺、甲霜灵、甲基硫菌灵、腐霉利、福美锌、福美双、三唑酮、多菌灵、代森锰锌、代森联、丙森锌、苯醚甲环唑、百菌清。

4.总汞含量超过0.5 mg/kg,需要再检测甲基汞。

5.水产动物制品(除鱼类制品外)的总砷含量超过0.5 mg/kg,鱼类制品的总砷含量超过0.1 mg/kg,均需再检测无机砷。

6.农药品种包括氯氰菊酯、氯氟氰菊酯、联苯菊酯、甲氰菊酯、氟氯氰菊酯、溴氰菊酯、氰戊菊酯、三氯杀螨醇、茚虫威、虫螨腈、啶虫脒。

7. 农药品种包括:杀菌剂:烯酰吗啉、五氯硝基苯、嘧霉胺、咪鲜胺、甲霜灵、甲基硫菌灵、腐霉利、福美锌、福美双、三唑酮、多菌灵、代森锰锌、代森联、丙森锌、苯醚甲环唑、百菌清;植物生长调节剂:多效唑、赤霉素、2,4-二氯苯氧乙酸、噻苯隆、氯吡脲、4-氯苯氧乙酸。


 

附件2

表2  2016年嘉定区食品中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常规监测计划

序号

食品类别

食品品种

采样环节

监测数量(件/月/区)

监测时间

监测项目

采样要求

监测性质

1

肉与肉制品

熟肉制品

C1、C2、D

5

1-12月

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定量)、沙门氏菌

1、仅采集散装样品
  2、流通环节和餐饮环节的样品量比例约为1:1,其中流通环节的超市采样量低于总样品量的15%。
  3、城市和农村的样品量比例约为1:1。闵行、嘉定尽量采集农村地区样品。
  4、酱卤肉制品类不高于总样品量的30%。
  5、同一具体采样地点的散装不得超过2份。每季度同一具体采样地点的同一种样品不得重复采样。
  6、散装分割肉:散装样品选择四角与中间作为取样点,选取不少于5个单独个体或代表性部位进行无菌操作均分取样,放入灭菌容器内。

国家常规

2

蛋与蛋制品

鲜蛋(鸡蛋、鸭蛋等)

A、C1、C2、C3

9

 

3、6、9月

大肠埃希氏菌计数、沙门氏菌

1、分别检测蛋壳和蛋内容物

2、预包装产品尽可能覆盖市售所有品牌;

3、农村和城市的样品量比例约为1:1。嘉定、奉贤尽量采集农村地区样品

4、包括市售新鲜鸡蛋、鸭蛋、鸽子蛋、鹌鹑蛋、鹅蛋等;

5、包括非洁蛋和洁蛋;

6、散装:若为自行简易包装,随机抽取1包或n包;若为散装自选,选择四角与中间作为取样点随机抽取。要求鸡蛋和鸭蛋不少于10枚,鹌鹑蛋、鸽子蛋等体积较小的蛋类不少于15枚,鹅蛋等体积较大的蛋类不少于5枚。

7、预包装:随机抽取,应注意采集同一批次样品。鲜蛋的数量同散装。

8、可适当采集表面带有粪便的待售鲜蛋,但不得采有裂纹或已有破损的鲜蛋。

国家常规

3

冷冻饮品

冷冻饮品

C1、C2、D

18

5、8月

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定量)、沙门氏菌

1、超市不高于总样品量的20%。

2、预包装:散装=2:1。

3、同一具体采样地点的预包装样品量不得超过5份,散装不得超过2份。

4、散装样品进行多点取样(四角与中间)。

国家常规

 


 

附件3

表3  2016年嘉定区食品中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专项监测计划

序号

食品类别

食品品种

采样环节

监测数量(件/月/区)

监测时间

监测项目

采样要求

监测性质

4

网店自制食品

中式凉拌菜、米面制品、家常菜等网店自制即食私房菜

C3

13

4、7月

大肠埃希氏菌计数、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定量)、蜡样芽胞杆菌(定量)、沙门氏菌

1、网店声称自制的散装或简易包装产品

2、不包括酱腌菜。

3、在当地网店采样、适当扩大采样网店范围。

4、同一家网店采样不得超过5份

5、填报时“具体采样地点”需填写网店名称和网址。

6、原包装≥500g的制品:取最小零售原包装1件。

7、原包装<500g的制品:取最小零售原包装n件,总量不少于500g。

8、填报时需在样品补充信息注明以下情况(在下拉选择项中选择其一):样品的包装情况、 样品在收货时是否发生渗透(如遇其他情况,在样品备注注明)、样品在收货时性状是否发生变化(样品性状出现异常,如异味、腐败、长霉斑等时,具体情况在样品备注中注明)

国家专项

网店自制熟肉制品

C3

8

4、7月

大肠埃希氏菌计数、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定量)、蜡样芽胞杆菌(定量)、沙门氏菌

国家专项

9

饮用水

直饮水、经饮水机冷水出口的桶装水


10

4、7、10月

铜绿假单胞菌(定量)

1、采样地点:重点关注公共场所(宾馆、医院、社区、银行等)、集体食堂、家庭、学校等

2、直饮水:经饮水机冷水出口桶装水=1:1

省级专项

12

焙烤类

裱花蛋糕

C1、C3

10

7月

菌落总数、单增李斯特氏菌(定量)、金黄色葡萄球菌(定量)、沙门氏菌

1、覆盖市售所有品牌,以散装为主;

2、网购商户不得重复

3、采样环节包括C1流通环节中的零售店/零售加工店、C3网购

3、C1:C3=2:1

省级专项


 

附件4

 

2015年嘉定区食源性疾病监测方案

 

一、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

(一)目的

通过对个案病例信息的采集、汇总和分析,了解重要食源性疾病的发病及流行趋势,及时发现食源性疾病聚集性病例和暴发线索,提高食源性疾病暴发和食品安全隐患的早期识别、预警与防控能力。

(二)监测内容

1. 哨点医院在2015年监测哨点医院的基础上,覆盖本区全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见表1)。

表2 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哨点医院名单

区(县)

医院名称

等级

类别

嘉定区

瑞金北院

三级

综合性

嘉定区

嘉定区中心医院

二级

综合性

嘉定区

嘉定区中医医院

二级

综合性

嘉定区

嘉定区安亭医院

二级

综合性

嘉定区

嘉定区南翔医院

二级

综合性

合计

-

-

5家

2. 所有哨点医院全年对疑似与食品有关的生物性、化学性、有毒动植物性的感染或中毒性病例、异常病例进行监测。监测内容包括病例的基本信息、发病日期、主要症状与体征、既往史、流行病学史、药物使用情况、实验室信息、发病诊治情况、样品采集等。

(三)监测结果报告

1. 哨点医院应当及时通过“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填报病例监测信息。

2.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日审核、汇总分析辖区内病例信息,完成上报工作。发现有共同饮食史的聚集性病例或可能导致食源性疾病暴发的食品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进行信息核实,并向区卫生计生委报告。

4.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定期对辖区内上报数据和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并向区卫生计生委报告。

二、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

(一)目的

过对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的监测和归因分析,掌握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的高危食品和危险因素,为食源性疾病的预防控制和保障食品安全提供依据。

(二)监测内容

1.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参与调查处置的所有发病人数在2人及以上,或死亡人数为1人及以上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调查、处置的所有发病人数在2人及2人以上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

2. 监测内容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引发事件的原因、发病人群的基本情况、临床表现、临床诊断及可疑食物及样品检测结果等。

(三)监测结果报告

1. 医疗机构在日常诊疗过程中,发现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件,应立即向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置机构报告;发现食源性疾病传染病或疑似食源性传染病或食源性异常健康事件或其它食源性疾病事件,应立即向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2.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及时进行食源性传染病或疑似食源性传染病或食源性异常健康事件或其它食源性疾病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

3.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调查处置过程中,发现与食品生产加工经营行为有关的病例、暴发和食品安全隐患时,应及时报告区卫生计生委,由卫生计生委将相关信息通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4. 调查处置完毕一周内或接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报送的食物中毒事件调查处置结果时,及时通过“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系统”对事件调查结果进行报告。

三、食源性疾病病原监测

(一)目的

通过对特定病原体进行深入分析,掌握本市常见食源性病原体的流行及变化趋势;建立和完善本区食源性疾病病原体分子分型溯源数据库,提高食源性疾病暴发和食品安全隐患的早期识别、预警与防控能力;开展食源性疾病病原体菌株药敏试验,为食源性疾病治疗、预防和控制措施提供指导。

(二)监测内容

1. 由指定的哨点医院(表2)开展食源性疾病病原监测工作。

2. 由哨点医院采集以腹泻症状为主诉的就诊病例生物标本,开展副溶血性弧菌、沙门氏菌、肠致泻性大肠杆菌、志贺氏菌、空肠弯曲菌和诺如病毒检测工作,并对食源性病原体分离株开展复核、药敏试验、分子分型工作。

(三)监测结果报告

1.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按时通过“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填报标本检测数据,并将食源性致病菌分离株和分子分型图谱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定期对辖区内上报数据和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并向区卫生计生委报告。发现分子分型图谱一致的病例和食品时,应及时进行信息核实后向区卫生计生

表2 食源性疾病病原监测哨点医院名单

区(县)

医院名称

等级

类别

监测对象

嘉定区

徐行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一级

综合性

全人群

嘉定区

嘉定区中心医院

二级

综合性

儿童

合计

-

-

2家


 四、食源性疾病人群调查

(一)非伤寒沙门氏菌散发感染危险因素调查

1. 目的。了解我国非伤寒沙门氏菌散发感染的危险因素,为制定特定食源性病原体感染的预防控制措施提供建议。

2. 监测内容。对于满足条件的沙门氏菌感染病例和对照开展危险因素调查工作,调查内容包括调查对象基本情况、家庭卫生习惯、饮食情况、临床表现、治疗情况和疾病的社会经济影响等。

3. 监测结果报告。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按时将调查数据录入Epidata数据库,及时核对问卷和数据库的准确性、逻辑性和完整性,并按时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二)诺如病毒散发感染危险因素调查

1. 目的。了解我国诺如病毒散发感染的危险因素,为制定特定食源性病原体感染的预防控制措施提供建议。

2. 监测内容。对于满足条件的诺如病毒感染病例和对照开展危险因素调查工作,调查内容包括调查对象基本情况、家庭卫生习惯、饮食情况、临床表现、治疗情况和疾病的社会经济影响等。

3. 监测结果报告。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按时将调查数据录入Epidata数据库,及时核对问卷和数据库的准确性、逻辑性和完整性,并按时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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