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WE7317000-2016-016 | 主题分类: | 区政府委办局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2016-04-15 | |
名 称: | 关于印发《嘉定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 | ||
文 号: | 嘉卫计监督〔2016〕6号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公开属性: | 全部公开 | 公开期限: | 长期公开 |
委机关职能科室、区卫生计生监督所: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及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打击卫生计生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 》和《上海市嘉定区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卫生计生行政执法实际,我委制定了《嘉定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落实工作。
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4月13日
嘉定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实施细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及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打击卫生计生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 》、《上海市嘉定区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卫生计生行政执法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卫生计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是指由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卫生计生委)依法办结的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是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事项内容等结果信息。
第三条(公开原则)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应当以公开为常态,以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准确及时、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公开主体)
按照“谁处罚、谁公开”的要求,区卫生计生委负责本单位行政处罚案信息公开工作。
区卫生计生委委托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监督所(以下简称委监督所)承担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信息的主动公开及行政处罚信息查询的依申请办理,并予以指导监督。
第五条(主动公开范围)
区卫生计生委适用一般程序并在2016年1月1日后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除依法不得公开的情形外,应当向社会主动公开。
第六条(主动公开内容)
主动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应当向社会主动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摘要信息,主要包括:
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
2.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被处罚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行政处罚事由;
4.行政处罚的依据、处罚结果;
5.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6.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7.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不得主动公开的情形)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主动公开:
1.被处罚人是未成年人的;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4.国家规定不得主动公开的其他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主动公开。
第八条(需要隐去的信息)
主动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时,应当隐去以下信息:
1.自然人的肖像、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通信方式、银行账号、财产状况等个人信息;
2.被处罚人以及被处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以外的自然人的姓名;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
4.市级以上行政部门认为需要隐去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主动公开的途径)
区卫生计生委和委监督所应当在单位网站设置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专栏,及时发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第十条(主动公开的时限)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主动公开;情况复杂的,报请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7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主动公开信息的更新、更正)
行政处罚决定有依法被变更、撤销等情况的,应当自出现相应情况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主动公开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予以更新。
区卫生计生委或委监督所发现主动公开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主动公开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不准确的,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区卫生计生委予以更正。区卫生计生委应当在收到书面更正要求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作出处理。
第十二条(主动公开期间)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满5年的,不再主动公开。被处罚当事人是自然人的,主动公开满2年的,不再主动公开。
区卫生计生委及委监督所应当将主动公开期满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从网站专栏上撤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查询的,可以依法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第十三条(职责分工)
区卫生计生委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法制科)负责指导、推进、协调、监督本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案件的信息公开工作;委监督所负责我委查办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收集、汇总、上报和审批后的依法发布工作;委综合监督科(法制科)负责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审核、报批,并予以指导和监督;委党政办负责定期将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提交区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对有必要通过各级媒体公开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应报委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呈报分管领导审核,经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委宣传部门负责统一发布。
第十四条(主动公开程序)
行政处罚案件决定书制作过程中,各环节都应该将该处罚案件拟主动公开信息列入审核范围。
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起草、审核阶段,案件承办部门经办人员及负责人应当填写、核对、确认拟主动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签发人在签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应当同时审核拟主动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信息。
签发后,委监督所汇总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报委综合监督科(法制科)作公开前的审核,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委监督所进行公开。
委监督所案件承办部门经办人员在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布后,应及时进行核对,发现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或撤销。
第十五条(内部管理)
区卫生计生委、委监督所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等相关人员开展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的培训,健全内部审核机制,完善相关工作流程,并定期进行考核评估。
第十六条(适用特别规定)
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施行之前产生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主动公开,可以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七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