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WE6310000-2016-002 | 主题分类: | 区政府委办局 |
发布机构: | 区房管局 | 发文日期: | 2016-01-19 |
名 称: |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住宅修缮工程资金管理的通知 | ||
文 号: | 嘉房管〔2016〕7号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公开属性: | 全部公开 | 公开期限: | 长期公开 |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住宅修缮工程资金管理的通知
各街镇(工业区、菊园新区)、各实施单位:
根据《上海市住宅修缮工程管理办法》、《关于加强上海市住宅修缮工程实施单位管理的工作要求》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住宅修缮工程实施单位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住宅修缮工程实施单位接受委托作为代甲方履行项目前期手续办理、现场管理及监督巡查等工作职责,同时承担项目资金管理和代收代付职责。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区住宅修缮工程资金的管理,经与区财政部门研究,结合本区工作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关于实施单位项目资金拨付
各实施单位须设立专项账户用于项目资金的代收代付,资金包括前期费(房屋检测、招标代理、方案评审及其他咨询服务收费)、查勘、设计费、工程费、监理费、审价审计费及管理费,做到专款专用。
二、关于街镇项目匹配资金拨付
项目实施的街镇(工业区、菊园新区)的财政资金由街镇自筹,由个人承担的资金由所属街镇(工业区、菊园新区)负责筹措。街镇应将项目匹配资金预先拨付至实施单位专项账户中,并按照区财政的有关规定,从政府采购目录中择优选择财务监理单位对修缮项目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投资控制及资金监管。
三、关于市、区财力补贴资金拨付
区房管局对拟享受市、区财力补贴项目上报市住建委,市住建委根据上报项目的房屋属性及现场检查考核情况平衡确定具体补贴项目。区级财政资金在年度预算基础上,根据项目改造规模和一定比例经总体平衡后确定补贴项目。市、区财力补贴资金将直接拨付至实施单位专项账户中。
四、关于项目各类费用拨付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项目所在地的街镇(工业区、菊园新区)原则上按项目预算资金的30%(最低不少于20%)归集至实施单位专项账户。修缮项目在办理开工审核手续前,原则上实施单位按工程费的30%拨付至施工单位。涉及工程进度款和保证金的拨付方式,原则上按照合同备案的约定执行。实施单位拨付工程费须由委派的财务监理审核,并向区房管局备案。待项目审价、审计结算后,视市、区两级财力补贴情况,实施单位与项目所在地的街镇(工业区、菊园新区)结清项目所需费用。
五、关于实施单位管理费收取标准
根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的规定,本区住宅修缮工程凡投资额1000万元(含)以下的,管理费以1.5%计取;投资额1000万元-5000万元的,管理费以1.2%累进计取。各实施单位管理费标准应严格按照本通知执行,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超额收取管理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若遇上级规定调整,以上级规定为准。特此通知。
嘉定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6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