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下发《嘉定区安监局关于深刻吸取天津港“8.12”特别重大事故教训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WE4304000-2016-004 主题分类: 区政府委办局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16-06-15
名 称: 关于下发《嘉定区安监局关于深刻吸取天津港“8.12”特别重大事故教训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 号: 嘉安监〔2016)20号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公开属性: 全部公开 公开期限: 长期公开

各镇、街道、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安监站(所),局各相关业务科室、监察大队:

      现将《嘉定区安监局关于深刻吸取天津港“8.12”特别重大事故教训 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6月15日

 

嘉定区安监局关于深刻吸取天津港“8.12”特别重大事故教训

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根据《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刻吸取天津港“8.12”特别重大事故教训 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沪安委办〔2016〕11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严防各类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经研究决定,从即日起至10月份,在全区范围内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排查治理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降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等环节的安全风险;全面强化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确保危险化学品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

      二、整治范围

      全区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企业。重点是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涉及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企业,涉及强氧化物、易燃固体、剧毒品的储存场所,及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场所和储存罐区。

      三、整治内容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未取得合法规划手续、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不满足安全要求,未采取搬迁、转产、关闭措施的。

     (二)未经审批或未经正规设计,非法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建设的。特别是存在未批先建、批小建大、无证经营等违法行为的。

     (三)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实验及未经安全可靠性论证的化工工艺从事生产的。

     (四)新开发的化工工艺未开展反应风险评估的。

     (五)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自动化改造、安全设计诊断不彻底、安全措施不落实的。

     (六)硝酸铵涉及企业未将原料和产品中均含有爆炸品的化工生产工艺纳入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未将受热、遇明火和受到摩擦、震动、撞击时可发生爆炸的危险化学品纳入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范围的。

     (七)氰化钠涉及企业未按要求落实氰化钠等剧毒化学品管理制度的。

     (八)硝化棉涉及企业未落实高温酷暑天气下对硝化棉储存环节的温度监控和降温措施,露天堆放或散置,未确保足够的安全防火间距。

     (九)未对重大危险源定期辨识、评估及备案,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完善,未建立安全监测监控体系或体系不稳定不可靠,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重大危险源管控不到位的。

     (十)安全仪表系统设计、安装、调试、操作、维护等全生命周期管理及制度不健全或不落实;液位、温度、压力等重要运行参数监控系统运行管理不到位;油罐液位超低、超高报警和自动联锁设置及运行不完好;有毒物料储罐、低温储罐、压力球罐进出物料管道和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未设置紧急切断设施;可燃、有毒气体泄漏报警系统的配置和运行不完好;可燃、有毒气体检测仪报警时,岗位人员未及时到现场确认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等安全仪表系统管理不规范的。

     (十一)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及医药企业未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及医药企业特殊作业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5〕69号)要求开展特殊作业安全专项治理的;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违反有关标准规范要求,未建立并严格落实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储罐区未配置避雷、防静电设施并定期检修、检测;储罐切水、倒罐、装卸过程中,未安排作业人员在作业现场看护;储罐超温、超压、超液位、管线超流速操作;在储罐或与储罐连接的管道内违规添加强氧化剂、易聚合、强腐蚀等可能发生剧烈化学反应的物质;库房内违反规定混存、混放;泄漏物料不及时处置,现场有“跑、冒、滴、漏”等现象的。

     (十二)企业未制定并严格执行变更管理制度的;采用的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方法等,未严格履行申请、安全论证审批、实施、验收的变更程序的;实施变更前未对变更过程产生的风险进行分析和控制的;超出变更批准范围和时限未重新履行变更程序的。

     (十三)对承包商管理工作存在未审核承包商的资质和安全生产业绩的,未对承包商实施入厂前安全教育的,未对承包商作业过程进行现场监督、过程监控的,未有效防控作业安全风险的。

     (十四)未制定符合实际需求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应急预案未与地方政府有效衔接,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配备使用不到位的。

     (十五)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不落实,未制定和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置不到位,未依法依规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无证上岗,对本岗位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不清楚、不掌握的。

     (十六)未认真吸取“8.12”天津港特别重大事故教训,排查治理整改隐患不到位,不彻底的。

      四、时间安排

      (一)排查摸底和自查自改阶段(即日起至7月底)

      各安监站(所)在辖区内组织开展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涉及企业排查摸底工作,并分别建立健全工作台账、档案。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企业,全面开展自查自改工作。

      (二)检查督导阶段(2016年8月至9月底)

      区安监局组织对重点企业、重点部位、重点环节进行检查抽查和暗查暗访,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排查治理消除事故隐患。

      (三)总结汇总阶段(2016年10月)

      各安监站(所)、局相关业务科室、监察大队要认真总结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成效和经验并及时上报文字材料及报表。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密切工作配合。各安监站所、局相关业务科室、监察大队要高度重视此次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周密安排部署,层层落实责任,细化分解任务,务求取得实效。要结合年度执法计划,立足隐患排查系统,加大力量,精心组织,督促和指导区内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大家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敢于担当,形成工作合力,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引向深入。

      (二)广泛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安监站所、局相关业务科室及时向社会公布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动态。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及微博、微信等新媒体的作用,加大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的危险特性的宣传教育,引导社会广泛参与。对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重大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要予以媒体通报、曝光。

      (三)形成机制,做好上报工作。各安监站所、局相关业务科室、监察大队要建立专项整治台账,对查出的问题要记录在案,跟踪整改,闭环管理。要建立完善制度化、常态化的危险化学品监管工作机制。请各安监站(所)于8月10日前将附件4《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自查表》汇总上报,并请各安监站(所)、局相关业务科室、监察大队于10月20日前报送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及附件表格。

     (联系人:金炎  联系电话:59531387  传真:59531387)

 

附件:附件表1-表3

      4.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自查表

     


政策留言板

政策留言板只接受对本页(该条)政策的咨询和评价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