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WE4302000-2016-003 | 主题分类: | 区政府委办局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2016-07-07 | |
名 称: | 区安全监管局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 | ||
文 号: | 嘉安监〔2016)23号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公开属性: | 全部公开 | 公开期限: | 长期公开 |
各镇、街道、嘉定新城(马陆镇)、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安监站(所)、局监察大队: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深刻吸取江苏省靖江市德桥仓储有限公司“4.22”火灾等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事故教训,按照《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沪安监执法〔2016〕49号)文件要求,结合本区目前开展的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经研究,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为期半年的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安全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目标
督促涉及危险化学品储存的各类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全面排查安全风险,及时治理事故隐患,通过整治提升一批、整顿关闭一批问题企业,切实提升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的本质安全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有效防范和遏制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整治范围
本区陆域范围内所有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港口,码头除外),含生产、经营、运输环节的罐区、库(堆)场等。重点整治构成重大危险源且涉及硝酸铵等爆炸品、有毒有害气体的储存场所,甲类、乙类易燃液体及液化气体的储存场所,尤其是单独储存经营油品或化工品的罐区。
三、整治内容
(一)储存场所未取得合法规划手续、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不满足安全要求的。
(二)未经过正规设计,存在违法建设和经营、未批先建、批小建大、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的。
(三)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不落实,未制定和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的。
(四)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置不到位,未依法依规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无证上岗,对本岗位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不清楚、不掌握的。
(五)储存禁止存放的爆炸品、《上海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未严格遵守《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存在超量储存、超高堆放、禁忌物混放、野蛮装卸、在库区内经营分包装业务等现象的。
(六)未严格落实定品定量、有序周转的精准定制管理规定,未明确每个储存品种的区域、仓间、库存量、周转量,未在储存场所放置台账、手册、标签、MSDS、应急预案的。
(七)未对重大危险源定期辨识、评估及备案,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完善,未建立安全监测监控体系或体系不稳定、不可靠,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重大危险源管控不到位的。
(八)安全仪表系统设计、安装、调试、操作、维护等安全管理及制度不健全、不落实,液位、温度、压力等重要运行参数监控系统运行管理不到位,油罐液位超低、超高报警和自动联锁设置及运行不完好,有毒物料储罐、低温储罐、压力球罐进出物料管道和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未设置紧急切断装置,可燃、有毒气体泄漏报警系统的配置和运行不完好,可燃、有毒气体检测仪报警时,岗位人员未及时到现场确认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等安全仪表系统管理不规范的。
(九)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违反有关国家标准要求,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储罐区未配置避雷、防静电设施并定期检修、检测,储罐切水、倒灌、装卸过程中未安排作业现场监护,储罐超温、超压、超液位或者管线超流速操作,在储罐或与储罐连接的管道内违规添加强氧化剂、易聚合、强腐蚀等可能发生剧烈化学反应的物质,泄漏物料不及时处置或者现场有“跑、冒、滴、漏”等现象的。
(十)未审核承包商资质,未对承包商实施入厂前安全教育,未对承包商作业过程进行现场监督、过程监控,未有效防控作业安全风险等承包商管理不到位的。
(十一)未制定符合实际需求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应急预案未与地方政府有效衔接,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配备使用不到位的。
(十二)未吸取天津港“8.12”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江苏靖江德桥仓储有限公司“4.22”火灾事故等同行业事故教训,未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排查治理隐患不全面、不彻底的。
四、进度安排
(一)排查摸底、自查自改阶段(2016年即日起至8月10日)
各安监站(所)要动员部署辖区内涉及危险化学品储存的各类企业开展专项整治,认真组织摸排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底数,建立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及其安全风险管理档案。对危险化学品储存的品种与数量做到底数清,情况明。督促相关企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涉及危险化学品储存的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近期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各项工作,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安全专项整治内容作为重点,全面开展自查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隐患排查工作,及时发现隐患,消除隐患。
(二)检查督导阶段(2016年8月11日至10月20日)
局监察大队要组织专业力量将专项整治与日常检查、隐患整治工作紧密结合,督促涉及危险化学品储存的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排查治理消除事故隐患。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建立台账并及时整改;暂时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制定有效的风险管控措施,落实责任,限期整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必须立即停产。
区安全监管局将根据专项整治开展情况,适时对重点企业、重点地区、重点单位进行抽查督导,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三)总结回顾阶段(2016年10月21日至12月10日)
各安监站(所)、局监察大队要对前期已排查整治的隐患进行抽查,严防反弹回潮;对危险化学品储存违法行为严重的街镇和企业进行重点督查,巩固整治成果。同时,要对专项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总结,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措施,推动建立常态化的工作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各安监站(所)、局监察大队要高度重视此次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与目前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的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紧密结合,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分解细化任务,有序推进,务求实效,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各安监站(所)要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督促有关企业于2016年7月25日前,报送由企业负责人签字的涉及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自查自改情况表(见附件1);督促每月底前,通过上海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按时填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
(三)各安监站(所)、局监察大队要加强对重点整治内容的检查力度,通过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严肃查处,督促企业主体责任落实。请局监察大队负责每月5日前向市局报送上月执法检查处罚情况表(见附件2),并请各安监站(所)、局监察大队于2016年10月30日前上报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及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统计表(见附件3)。
(联系人:金炎 联系电话:59531387 传真:59531387)
上海市嘉定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