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关于印发《嘉定区高龄老人医疗护理计划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WB3104003-2016-001 主题分类: 区政府委办局
发布机构: 区人社局 发文日期: 2016-06-16
名 称: 关于印发《嘉定区高龄老人医疗护理计划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 号: 嘉人社〔2016〕98号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公开属性: 全部公开 公开期限: 长期公开

 

各镇、街道,嘉定新城(马陆镇)、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各有关单位:

现将《嘉定区高龄老人医疗护理计划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嘉定区医疗保险办公室

上海市嘉定区民政局

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6月16日


 

嘉定区高龄老人医疗护理计划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不断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本区高龄老人得到基本的老年医疗护理服务,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八部门关于本市开展高龄老人医疗护理计划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3〕38号)、《关于本市高龄老人医疗护理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医监发〔2016〕1号)、《嘉定区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工作实施方案》(嘉社养老领办〔2016〕1号)(以下简称“《统一需求评估方案》”)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一、主要任务

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居家为主、养老机构为辅”的原则,充分利用和整合本区现有老年医疗护理服务资源,依托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对本市户籍城镇高龄老人,经需求评估,达到一定护理需求等级的,由老年医疗护理服务机构提供基本的居家医疗护理服务,由医保按政策支付居家医疗护理费用。

二、实施范围

根据《统一需求评估方案》要求,嘉定区高龄老人医疗护理计划在安亭镇开展试点,及时总结完善,逐步扩大至全区。

三、申请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年龄70周岁及以上、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住地为试点已覆盖区域的老人,可以申请享受居家医疗护理服务。

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退休职工(包括离休干部、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本市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民互助帮困计划的参保人员不在此次实施对象范围内。

四、居家医疗护理需求评估

高龄老人居家医疗护理需求评估作为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的内容之一,通过嘉定区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信息管理系统,按照《统一需求评估方案》要求进行申请和评估。区民政局负责督促受理部门、评估机构按照本市高龄老人医疗护理计划政策要求,不断完善受理、登记、实施评估等工作流程。将受理的社区高龄医疗护理对象及时提交给医保部门进行资质审核;将评估结果及时反馈医保部门及护理服务机构。所提供的数据应满足医保部门资格审核和护理服务机构结算要求。

评估机构、评估人员及评估管理规范应符合本市高龄老人医疗护理计划相关政策要求。评估费标准及管理等根据区民政局规定执行。

五、居家医疗护理服务机构的管理

区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培育发展为高龄老人提供医疗护理的服务机构。从统筹社区卫生资源的角度出发,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外,护理站、护理院等社会资本举办的社区医疗机构,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平台统筹管理下,可向卫生计生部门申请居家医疗护理服务的服务方式,作为老年医疗护理服务机构,上门为符合条件的老人提供护理服务。

根据我区医养结合工作要求,老年居家医疗护理服务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托底。试点阶段,在本区护理站等服务机构尚未培育成熟前,老年居家医疗护理服务由试点街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安亭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安亭镇黄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组织开展。条件成熟以后,逐步建立服务对象自主选择、服务机构自由竞争的机制。

居家医疗护理服务机构基本要求、人员配置、服务管理、监督管理等应按照《高龄老人医疗护理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沪人社医监发〔2013〕35号)等相关文件执行。

符合基本条件的护理服务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向医保部门提出医疗保险定点资格及医疗护理定点意向的申请。护理服务机构应将护理服务人员信息申报至医保部门,由医保部门纳入信息化管理,未纳入信息管理的人员不得从事老年医疗护理服务。

护理服务机构应当参加第三方责任险,防范老年医疗护理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服务对象的人身或财产等风险损失。

六、居家医疗护理服务的提供

(一)护理服务对象、时间和频次。根据需求评估等级,由医保基金支付的老年护理服务为:为照护评估二级(轻度)的老人每周上门服务时间上限为3小时,为照护评估三、四级(中度)老人每周上门服务时间上限为5小时,照护评估五、六级(重度)老人每周上门服务时间上限为7小时。

(二)护理服务规范、标准、流程等具体事项按照《高龄老人医疗护理服务管理规范(试行)》(沪人社医监发〔2013〕34号)、《高龄老人医疗护理服务标准(试行)》(沪人社医监发〔2013〕37号)等相关文件执行,并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市卫生计生部门相关规定动态调整。

试点阶段,居家医疗护理服务项目包括基础护理17项、常用临床护理11项。基础护理包括:环境卫生、个人清洁、饮食照料、排泄护理、压疮护理、安全保护等;常用临床护理包括:生命体征监测、导尿、鼻饲、灌肠、吸氧、血糖监测、服药护理、肌肉注射、皮内注射、血标本采集、物理降温等,其中除生命体征监测外,其他常用临床护理须由护理服务人员遵医嘱执行。

居家医疗护理服务机构收到居家医疗护理申请人信息后,根据评估结果,上门制定医疗护理计划,充分征询老人或其家属意见,经服务对象或其家属、监护人签字后,方可正式开始服务工作。护理服务机构每次上门提供服务时,应与老人或其家属签字确认该次上门服务起止时间,并妥善保存以备核查。

执业护士和养老护理员(医疗照护)要根据护理服务的实际需要,合理分工,密切配合,开展与其执业(职业)资格相符的护理服务。

(三)服务方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将所在区域内的享受居家医疗护理服务的老人的护理信息纳入健康档案进行管理。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安排其所属的家庭医生,或者由老年护理服务机构安排其所属的执业医师,根据老人护理需求,为其上门巡诊,开具与居家医疗护理服务相关的医嘱。其上门巡诊的相关费用,参照家庭病床有关规定纳入医保结算。在老年医疗护理服务工作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护理机构应建立协作关系,合理分工,密切配合,确保医疗护理服务有机衔接。

七、居家医疗护理费用的支付和结算

(一)根据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卫计委及上海市医保办《关于调整本市高龄老人医疗护理计划相关收费标准的通知》(沪价费〔2016〕5号)规定,医疗护理服务机构上门执行医疗照护服务按小时计费,居家医疗护理服务(医疗照护员)项目每小时65元;居家医疗护理服务(执业护士)项目每小时80元。

(二)居家医疗护理服务所发生的费用,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90%,其余部分由个人医疗账户结余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个人自负。

(三)享受老年医疗护理的老人或其家属原则上每三个月与护理服务机构结算一次服务费用。服务对象中止或终止护理服务的,服务费用应及时结算。护理服务机构按月向区医保部门申请结算。

八、居家医疗护理人员的培训

加强护理人员技能提升培训。试点阶段,根据本区实际情况,暂定上海安欣职业技能培训中心开设养老护理员(医疗照护)职业培训项目,嘉定区迎园医院(嘉定区老年护理院)作为培训项目的临床实习机构。

经市护理学会认定从事高龄老人医疗护理服务的护理人员参加相关职业工种培训,符合条件的可按农民工补贴培训政策享受培训补贴,不足部分由本区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培训费补贴。

九、实施步骤

根据本区统一需求评估实施进度开展试点工作:

(一)6月-7月中旬,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民政部门完成高龄老人医疗护理申请、受理、评估等经办流程及信息系统的政策对接,卫生部门完成护理服务流程及信息系统的政策对接,医保部门完成结算流程及信息系统的政策对接。

(二)7月下旬-9月,完成系统上线,人员培训,开展受理及试运行。对试运行进行总结并完善相关流程。

(三)10月起,正式运行并结合本区实际逐步推广到其他街镇。

十、工作要求

(一)区人社局(医保办):在区统一照护需求评估框架内,负责高龄老人医疗护理计划试点联络工作。对社区高龄医疗护理对象进行医保资质审核;对提供服务的医疗护理机构的医保资质进行审核认定;对提供高龄居家护理的医疗服务机构进行服务情况、服务质量的监管;组织实施养老护理员(医疗照护)职业培训相关工作,编制预算和落实养老护理员(医疗照护)培训费用补贴。

(二)区民政局:高龄老人居家医疗护理需求评估作为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的内容之一,由民政局牵头组织实施高龄老人医疗护理申请、受理、评估等环节工作,制定相关工作方案,根据本市高龄老人医疗护理相关政策要求及数据接口完善经办流程和信息管理系统。

(三)区卫生计生委:会同民政部门对评估机构进行业务管理;组织医务人员参加评估员培训;培育发展为高龄老人医疗护理提供服务的医疗护理机构,并对其进行资质认定、设置审批和质量管理;加强护理服务机构、养老护理员(医疗照护)实训基地建设和相关业务指导、监督管理。根据高龄老人医疗护理相关政策要求及数据接口完善服务结算流程。

 (四)街镇:统筹区域内为老服务机构、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和居委会等资源,协调开展人员需求调查摸底、政策宣传、受理、服务对接等工作。

十一、其他事项

本方案未尽事宜,仍按市、区试点相关配套文件执行。如本市相关政策调整,按本市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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