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WE7302000-2016-029 | 主题分类: | 区政府委办局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2016-08-10 | |
名 称: | 关于印发《嘉定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 指导标准》的通知 | ||
文 号: | 嘉卫计(2016)37号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公开属性: | 全部公开 | 公开期限: | 长期公开 |
关于印发《嘉定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
指导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嘉定新城(马陆镇)、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为加快推进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和嘉定区城乡一体化建设,我区相关部门制定了《嘉定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指导标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上海市嘉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
上海市嘉定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上海市嘉定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8月10日
嘉定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指导标准
按照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和嘉定区城乡一体化建设精神,为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和管理,依据《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基本标准》、《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基本标准》、《上海市郊区村卫生室建设标准》、《上海市郊区社区卫生服务点建设标准》和《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意见》等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指导标准。
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一)设置原则
1.功能定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按照区域卫生规划设置的基层公益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政府履行基本卫生职责的公共平台、政府提供全科医生执业的工作平台、市场资源引入的整合平台、居民获得基本卫生服务项目的服务平台和医养结合的支持平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全科服务团队实施家庭健康责任制为主要服务形式,实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及家庭健康保健服务。
2.设置规划。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按照街镇所辖范围规划设置,每个街镇应当设有1所由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口超过10万的街镇,每新增5-10万人口,由政府按标准增设1所社区卫生服务分中心。根据社区地域及人口分布状况,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按有关规定下设若干个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并实行统一管理。按照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作为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补充。
(二)建设指导标准
1.建设内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供的服务内容主要是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根据《关于下发<上海市社区综合防治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沪卫疾控〔2004〕2号)要求,提供卫生信息管理、健康教育和慢性病、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眼病、牙病、职业病等的预防控制;公共场所卫生服务;精神卫生服务;妇女保健、儿童保健、老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协助处置辖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
计划预防接种和儿童保健门诊。计划预防接种室面积和房间要求及设施设备配置按照上海市接种单位设置标准(2011)版规定。儿童保健室按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儿童保健门诊规范要求》的通知(沪卫妇儿〔2000〕6号)规定设置。
口腔卫生室、眼病防治室、妇女保健与计划生育指导(包含生殖健康)室。服务面积和设施设备可根据服务人群数及需求配置。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必须按规定经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方可开设相应诊室和手术室。
健康管理部(或健康小屋或慢性病关爱家园)。用房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可分设慢性病管理、老年体检、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咨询、健康信息管理室等科室。
(2)基本医疗服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所在社区居民和企事业单位职工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包括: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护理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的门诊和住院治疗,中医药及适宜技术服务,康复医疗服务,社区现场应急救护,家庭出诊、家庭病床(家庭护理)等家庭医疗服务,转诊指导服务以及由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适宜医疗服务。
全科诊疗。全科诊室不小于10平方米/间,治疗室不小于15平方米/间,应根据服务人数配置诊室数。同时应设置换药室、抢救室、门诊小手术室、预检分诊室(台)、输液室、肌肉注射室、处置室、供应室等。全科诊室应做到一人一诊室、治疗检查床设置轨道式遮隔帘。
中医诊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设独立的中医诊疗区域,下设中医内科诊室、治未病、针、推、伤、专病治疗等科室。诊室和治疗室分开;医务人员生活区和诊疗区分开。一人一诊室、治疗检查床设置轨道式遮隔帘。服务环境温馨,在装修装饰上体现中医药文化特色;中医诊疗区域面积大于150平方米,每个中医诊室面积不低于10平方米。
康复诊疗。应设独立的康复诊疗区域,面积大于200平方米。
辅助诊断科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按照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的功能定位,设置相应的辅助诊断科室,主要包括检验室、B超室、心电图室、放射诊断室、药房等。科室面积符合以下标准:检验室:面积150-200平方米;功能区域清晰,包括临检室、生化室、二级生物实验室、废物处理灭菌消毒室、储存及办公、休息区域;分区流程明确:清洁区、半污染区、污染区。B超室:面积每间机房≥12㎡、办公室≥10㎡。心电图室:面积每间机房≥12㎡、办公室≥10㎡。放射科:面积机房≥60㎡、控制室≥20㎡、钼靶机房≥30㎡、办公室≥10㎡。
床位设置。按照嘉定区区域卫生规划设置。
(3)药械科
用房面积300平方米,分为门诊药房、病房药房、药库、中药房、煎药室、办公接待室。
(4)信息化建设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有独立的机房,配备UPS、设备机柜,机房符合防雷、防静电、防火、防潮方面的国家计算机机房装修标准。按照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要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配置支撑开展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信息化系统和基于全面预算的社区卫生服务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5)医养结合
根据市、区医养结合文件要求,各街镇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养老设施建设时,实行统筹安排、就近布局。各街镇按照60岁以上户籍老年人口0.5%配置老年护理床位,新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设一定规模老年护理床位,承担对养老机构、社区托养机构以及居家老人的医疗服务支撑,逐步实现社区内各类老年群体基本医疗服务的全覆盖。
2.房屋面积
新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用房面积要求按服务人数每千人60-80平方米配置、改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用房面积要求按服务人数每千人60平方米配置。病床用房面积:每一病床占用建筑面积45-60平方米或净面积大于6平方米。
新建、迁建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分中心),经市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后,区级财政一次性补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800万元、社区卫生服务分中心600万元。大型居住社区或市区人口集中导入区范围内,新建或异地迁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分中心),按照市级要求给予相应标准补贴。
二、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
(一)设置原则
1.功能定位
社区卫生服务站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本社区内设置的非独立法人的卫生服务机构,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派出的全科服务团队在责任区内提供综合卫生服务的工作场所。
村卫生室是独立法人的卫生服务机构,承担农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网底职能,接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机构设置、统一组织管理、统一人员配备、统一财务管理、统一药械管理和统一业务管理”。
2.设置规划
根据社区地域及人口分布状况,原则上城区按3-5个居委的地域或1-2万常住人口设一个社区卫生服务站,农村按2-3个村或2-4千人设置一个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
随着行政村的调整和农村居民居住集中的趋势,根据“十三五”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划和镇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的推进,村卫生室将逐步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站,原则上不再新增设村卫生室。
3.设置主体
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原则上由各街镇作为设置和投入主体,法人代表由所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担任。各街镇根据区域卫生规划的调整和居民迁移等情况,适时调整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的设置。对新建和改建居民区的社区卫生服务设施,要与居民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二)建设指导标准
1.服务内容
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为社区居民提供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断明确的慢性病的诊疗服务和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六位一体”的综合服务。并按上海市统一要求,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应开展诊断明确的慢性病稳定期的维持治疗,常见病、多发病的简易诊疗服务和其他适宜的非创伤性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至少能开展5项中医药适宜技术。提供家庭出诊、家庭病床(家庭护理)等家庭卫生保健服务,提供居民个人与家庭的健康管理服务。具体服务项目参照区卫生计生委核定的社区卫生中心基本服务项目目录,结合辖区实际由所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确定。
2.房屋面积
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建筑面积为200-300平方米(村卫生室的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按照提供的服务功能设全科诊疗室(家庭医生工作室)、药房、注射室、治疗室、中医工作室、预防保健室(信息资料室)、健康教育室(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康复)等。
3.主要设施设备
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的设备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配置。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基本设施设备价值不低于10万元。其中:
(1)基本诊疗设备:诊疗台、诊察床、治疗车、候诊椅、观察床、体温计、血压计、听诊器、注射器、视力和身高体重测量设备、心电图仪、轮椅、中医基本器具(针灸、火罐、刮痧板等)和中医诊疗设备(TDP神灯等)、产后访视包、血糖仪等。
(2)急救设备:急救箱、出诊箱、供氧设备等。
(3)消毒灭菌设施:紫外线消毒器、消毒桶、污物桶等。
(4)药品储存设备:药品柜、冰箱等。
(5)健康教育和康复设备:电视机、安装健康教育专网IPTV,面积较大的健康教育室增加投影仪和音响设备、宣传橱窗、康复训练器材等。
(6)办公设备:电脑、打印机、档案柜、电话、空调、办公桌椅及交通工具等。
(7)信息化按照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设置。
(8)有关污水设施按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设置。
4.人员配置
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工作人员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配备,每个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按要求配备具有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包括具有执业资格的乡村医生),至少配备1名中医类别医师或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临床类别医师或乡村医师。
5.管理制度
(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成立专门科室负责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及管理。
(2)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不设独立账户,实行收支两条线,收入全部上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账户。
(3)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公开通讯服务方式,与社区居民建立热线联系。
(4)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制订操作规程,落实工作职责和便民措施。制度、规程、职责、措施等均应成文并装订成册,职责任务、工作制度、服务公约和便民措施等应上墙公示。
(5)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做好辖区内各类基础资料信息的收集和整理,按时上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6)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环境整洁、明亮、卫生;严格按照《消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将医疗废弃物统一交所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处理,并做好日常消毒工作。
三、其它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站(村卫生室)的设置、执业登记、冠名、机构标识以及未列出的设施设备配置按照《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基本标准》、《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基本标准》及相应的法规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