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WE7317000-2016-032 | 主题分类: | 区政府委办局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2016-08-10 | |
名 称: | 关于加强无证行医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的通知 | ||
文 号: | 嘉卫计监督(2016)18号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公开属性: | 全部公开 | 公开期限: | 长期公开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嘉定新城(马陆镇)、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为充分发挥社区基层及各有关单位在防范和打击无证行医工作中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督促房屋出租者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强化源头治理、创新社会管理、实现“以房管人”,进一步提升防范和打击无证行医工作实效,现就加强无证行医出租房屋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商品房屋出租管理办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
二、管理范围和对象
(一)农村出租房屋
此类出租房是静脉补液、“两非”、手术等重点监管科目的多发场所。房东多为农村房屋所有人。
(二)城镇居民出租房屋
此类出租房是“牙科”、“代孕”等诊疗科目的多发场所。房东多为居民房产所有人。
(三)城镇商业门面房
此类出租房是“牙科”、“医疗美容”等诊疗科目的多发场所。房东一般是商业房产所有人,也存在二房东的可能。
(四)大型五金城、汽配城铺面房
此类出租房是无证行医的集中多发地、好发地,汇集了静脉补液、“两非”、手术、“牙科”等各种类诊疗科目,是亟需监管的重点场所。房东一般是市场铺面房产所有人,也可能由市场统一经营出租,在责任人的认定上存有一定困难。
三、管理流程及部门职责
按照出租管理、排摸上报、监督检查、通报和告诫谈话、房屋出租者处理的流程,各部门按照分工安排,共同做好无证行医出租房屋管理工作。
(一)出租管理
依据“谁所有,谁负责”、“谁出租,谁负责”、“谁得利,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房屋出租管理的责任人。房屋出租者应当对出租房屋负有治安责任,应了解租房人的租房用途,不得将房屋出租给他人进行无证行医活动。属地政府应当对房屋出租人进行相关普法教育。村居委应建立村规民约对出租行为进行约束管理。各相关管理部门可充分运用“无证行医黑名单”对房屋出租开展防范管理。
牵头部门:各街镇政府、区房管局
配合部门:公安嘉定分局、区卫生计生委
(二)排摸上报
街镇和村居委应当充分运用联勤巡防发现机制、人口管理采集机制、安全卫生检查机制等渠道及时发现并快速上报无证行医线索;街镇和相关部门应落实“1+2+X”参勤机制,组织力量对出租房是否有无证行医现象进行排查,一旦发现及时上报;房屋出租者发现租房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无证行医活动的,应当立即向村居委综治联勤工作站报告或拨打投诉举报电话(962223)。
牵头部门:各街镇政府
配合部门:公安嘉定分局、区卫生计生委、区联勤网格化管理中心、区城管执法局
(三)监督检查
区卫生计生委、区市场监管、公安嘉定分局等单位应加强对各类无证行医行为的监督检查,对联勤等部门在巡防和排查中发现并上报的无证行医线索应及时进行处理,并配合各街镇和村居委开展联合整治。
牵头部门:区卫生计生委、公安嘉定分局、区市场监管局
配合部门:各街镇政府、区联勤网格化管理中心、区城管执法局
(四)通报和告诫谈话
各街镇和村居委、各有关单位发现无证行医行为的,应当及时通报区卫计委监督机构。区卫计委监督机构、公安部门查实无证行医行为的,应当及时通报所在街镇政府。由街镇政府和村居委组织告诫谈话,约谈房东和无证行医人员,告知行为危害和法律后果,要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敦促无证行医人员搬离出租房。卫计委监督机构和公安部门在查实无证行医行为后,应当向房屋出租者书面告知查实违法事实和应当负担的法律后果,并签署《无证行医告房屋出租者书》(见附件)。
牵头部门:各街镇政府、区卫生计生委
配合部门:公安嘉定分局、区房管局
(五)房屋出租者处理
如房屋出租者已被告知禁止将房屋出租用于无证行医的,该出租房仍被用于无证行医活动,当发生租房人(无证行医人员)因此被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公安部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对房屋出租者作出处理;市场监管部门应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对房屋出租者作出处理;如出租房为商品房的,房管部门应当依据《商品房屋出租管理办法》对房屋出租者作出处理。街镇政府、村居委、房管部门、市场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各类措施,敦促无证行医人员搬离出租房。
牵头部门:公安嘉定分局、区房管局、区市场监管局
配合部门:各街镇政府、区卫生计生委
四、工作要求
落实属地管理、强化源头治理,是防范和打击无证行医工作的重要举措。各街镇及有关部门要围绕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强化宣传教育、强化部门联动,以目标和问题为导向、不断创新工作举措,进一步完善防范和打击无证行医的长效机制,依法严厉打击各种形式的无证行医行为,更好地维护辖区医疗服务秩序和群众健康权益。
附件:无证行医告房屋出租者书
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
上海市嘉定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嘉定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年8月10日
附件
无证行医告房屋出租者书
经查实,你户( 镇、街道 村、路 号 )于 年 月 日被查实有无证行医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依法对承租人 予以查处。
现告知你户不得继续将房屋出租给他人用于无证行医活动。如你户继续以上违法行为的,公安、房管、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部门将依据相应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
上海市嘉定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嘉定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 月 日
当事人签收:
年 月 日
备注:本告知书一式三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第三联移送有关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