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落实嘉定区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WA23010002016023 主题分类: 区政府委办局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16-12-02
名 称: 关于进一步落实嘉定区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 号: 嘉发改价[2016]12号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公开属性: 全部公开 公开期限: 长期公开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委、办、局:

2011年以来,上海市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1〕41号),形成保障标准调整、粮油帮困补助、价格临时补贴三位一体的联动机制,切实保障低收入困难群体基本生活。为有效应对当前价格运行的新特点、新变化,更好地发挥联动机制作用,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进一步完善物价上涨联动机制中的价格临时补贴政策,根据上海市发展改革委、上海市民政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16〕6号)精神和要求,特制定嘉定区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办法。经区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下发,请遵照执行。

 一、价格临时补贴发放的对象

 价格临时补贴保障对象包括本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及符合本市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办法规定、享受生活救助的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

 二、价格临时补贴发放的启动和中止条件

 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可启动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1、本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月度同比涨幅达到或超过3.5%。

 2、本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中食品类价格指数月度同比涨幅达到或超过6%。

 当本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中食品类价格指数月度同比涨幅同时回落至启动条件之下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三、价格临时补贴发放的标准

 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以城乡低保标准、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月度同比涨幅等为基础进行测算。价格临时补贴具体发放的标准,按市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四、价格临时补贴发放的办法

 价格临时补贴通过现行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人员供养金、优抚人员抚恤补助金、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金、失业保险金现有渠道,按月度审核发放。各相关部门接到上级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工作。

 五、价格临时补贴发放的协调机制和部门职责

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认真落实价格临时补贴有关政策,保证本区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顺利实施。区民政局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本区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工作的组织和实施。两部门应加强联系和沟通,及时审核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与其他四类保障对象的交叉人员,避免重复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发放对象的名单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

区发改委:负责及时了解和掌握本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政策变化,加强与各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协调。

国家统计局嘉定调查队:负责关注和跟踪本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发布情况,及时掌握本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本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中食品类价格指数情况及其同比涨幅,为区民政局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价格临时补贴的发放提供启动和中止条件的依据。

区民政局:负责审核本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以及符合本市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办法规定、享受生活救助的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的名单及价格临时补贴款的发放。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核本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名单及价格临时补贴款的发放。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与其他四类保障对象的交叉人员,由区民政部门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不再重复发放。

区财政局:负责价格临时补贴发放的资金保障,价格临时补贴资金来源按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

 

上海市嘉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嘉定区民政局

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

上海市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统计局嘉定调查队

2016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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