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WE7202000-2017-005 主题分类: 区政府委办局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17-02-27
名 称: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文 号: 嘉卫计办(2017)6号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公开属性: 全部公开 公开期限: 长期公开

各医疗卫生计生单位、各民营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的通知》(国卫办发〔2015〕86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在本系统全面开展生产、消防、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现将具体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开展安全达标工作,全面深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市卫生计生委2015年制定下发了《上海市卫生计生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规范要求,针对设施、设备、管线和人员、制度、规程,开展全面对标自评工作。

区卫生计生委对各单位提出的评审申请进行初审,市卫生计生委组织进行登记评定和认证工作。具体评审要求和办法按照《上海市卫生计生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评审细则》和评审办法执行。

二、强化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安全监督管理

根据《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依法依规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包括:制定年度计划和现场检查方案,选定、培训检查人员,对各医疗卫生计生单位(包括属地管理的民营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以下20条事项:

1.依法通过有关安全生产行政审批的情况;

2.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核情况;

3.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情况;

4.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经费,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的情况;

5.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

6.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配备或者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情况;

7.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和实习学生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其教育培训的归档情况;

8.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以及按规定办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情况;

9.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

10.对安全设备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

11.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的情况;

12.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情况;

13.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

14.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各方,可能危及另一方生产安全的,相关各方应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情况;

15.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整改安全问题的情况;

16.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治理,以及向从业人员通报的情况;

17.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以及有关应急预案备案的情况;

18.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兼职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的配备、维护、保养的情况;

19.按照规定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的情况;

20.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特此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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