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嘉定区区属企业公有物业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WD1304000-2017-0017 主题分类: 区政府委办局
发布机构: 区国资委 发文日期: 2017-04-10
名 称: 关于印发《嘉定区区属企业公有物业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 嘉国资委﹝2017﹞10号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公开属性: 全部公开 公开期限: 长期公开

各区属企业:

《嘉定区区属企业公有物业出租管理办法》经区国资委、区集资委领导班子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嘉定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7年4月10日

 



嘉定区区属企业公有物业出租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区属企业公有物业出租行为,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属国有、集体企业的公有物业出租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有物业,是指区属国有、集体企业所拥有或控制的用于对外租赁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及其所属的设施和相关场地等资产。

第四条 区属国有、集体企业的公有物业出租实行规范化管理,由上海市嘉定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上海市嘉定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集资委”)负责监管。

第五条 公有物业出租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和市场化规范运作的原则,招租行为必须实行信息公开、价格公开。相关事项由资产权属人委托区国资委、区集资委指定的公开招租平台统一实施。

第六条 公有物业的出租信息须在区国资委、区集资委指定的公开招租平台公开挂牌。信息的内容包括:出租物业的基本情况、招租条件、租赁要求及租赁价格等。首次公开挂牌的日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

第七条 需承租物业的单位和个人,须在区国资委、区集资委指定的公开招租平台办理登记手续,由物业出租方和区国资委、区集资委指定的公开招租平台联合审核承租人的条件。符合条件的方可予以受理登记。

若承租意愿人仅有一个,经区国资委、区集资委指定的公开招租平台鉴证后,由出租方和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若承租意愿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一般按照市场竞价的方式确定承租人;对区政府重点项目、重要区域内的物业,以及经区国资委、区集资委认定的大宗物业,可采用备案制方式公开确定承租人。

第八条 出租、承租双方须签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法律合同文本,明确双方的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签订安全责任书。合同期限原则上为一年至五年,承租方对承租物业有较大投入的,由出租方书面申请,经区国资委、区集资委同意后,租期可适当延长。

第九条 区属企业出租物业所取得的收入应纳入企业经营预算。

第十条 区属企业须明确企业经营性物业管理的责任人员。各责任人员应对其出租物业加强日常管理、定期检查,对出租的物业分类建立台账。

第十一条 区属企业须完善所有公有物业资产的属性、租赁条目、使用现状等物业监管的完整信息,完成公有物业信息系统的初始录入及月报动态更新。

第十二条 区国资委、区集资委是区属企业公有物业租赁管理的监督部门,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促进物业租赁管理公开透明,防止国有、集体资产流失。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国资委、区集资委负责解释。

 

附:《嘉定区区属企业公有物业统一招租平台实施细则》

 

 

 

 

 

 

 

 

 

 

 

 

 

 

 

 

 

 

 

 

 

 

 

 

 

 

 

嘉定区区属企业公有物业

统一招租平台实施细则

 

一、总则

为加强我区区属企业公有物业对外开展物业出租挂牌工作,确保公有物业统一招租平台的顺利运作,明确公有物业挂牌统一招租平台的收费标准及租赁期限,根据《嘉定区区属企业公有物业出租管理办法》以及区国资委、区集资委相关工作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二、管理部门

区国资委、区集资委负责监管区属企业公有物业挂牌招租事宜。

区国资委、区集资委委托上海嘉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耘公司”)负责实施公有物业统一招租平台的招租运营日常事务工作。

区国资委、区集资委加强对公有物业统一招租平台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同时将平台运营工作纳入其上级公司的年度考核中。

三、公开挂牌招租物业的租赁期限

(一)对于商业、住宅出租面积100平方米及以下的,单次租赁期限不应超过3年。

(二)对于工、农业用地、厂房出租面积1000平方米及以下的,单次租赁期限不应超过5年。

(三)对于商业、住宅出租面积超过100平方米、工、农业用地、厂房出租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单次租赁期限不应超过5年。对承租方有较大投入的,租期可适当延长,且租赁合同中明确租金按市场行情逐年递增,同时区属企业应严格做好风险评估,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并及时将企业审议通过的出租方案、法律意见书等相关资料报区国资委、区集资委备案。

(四)以上所涉及的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后,都应当统一进行上网挂牌、公开招租。

四、物业出租方提交的材料

(一)物业挂牌申请书(含招租条件);

(二)物业挂牌审批表;

(三)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等物业出租人有效资格证明;

(四)出租物业的房地产权证及相关有效权利证明;

(五)物业出租方对相关挂牌要素确认的有效文件;

(六)其他嘉耘公司认为需要提交的材料。

五、物业承租方提交的材料

(一)物业举牌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承租人的有效资格证明;

(三)涉及工、农业用地、厂房出租的,需提交经出租方认可的符合该地块产业发展规划的相关材料;

(四)其他嘉耘公司认为需要提交的材料。

六、核实和审查

物业出租方要高度重视对意向承租人信用情况的调查把关。

(一)物业出租方、承租方应当对其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嘉耘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对出租方和承租方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要求对方予以补充或者更换;对于最终提交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嘉耘公司有权拒绝出租方物业开展竞价或承租方参与竞价。

(二)物业租赁的挂牌价格必须有物业出租方对租赁价格确认的有效文件。

(三)物业出租方的工作人员在物业租赁到期前3个月递交挂牌申请书,需完成挂牌单价审批流程,填写挂牌单价审批单,并经部门经理及分管副总、公司班子会议审批。

七、操作流程

(一)出租方向嘉耘公司申请挂牌,填写《挂牌申请书》,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嘉耘公司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出租方提交材料和挂牌内容的审核受理工作,并出具《挂牌受理通知书》,在嘉耘公司网站www.shjyam.com予以公示。

(二)首次公开挂牌的日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对于非首次公开挂牌的期限可以由物业出租方决定,但应当不少于10个工作日。物业租赁信息应当披露出租物业的基本情况、对承租方的条件要求及租赁价格等。物业出租方不得在信息挂牌期间随意变动信息挂牌的主要内容和条件,不得擅自停牌或者撤牌,不得提出明显有违公平竞争原则的租赁条件。

(三)在挂牌期限内没有征集到物业承租方,如果物业出租方不变更挂牌内容的,嘉耘公司可以根据出租方《物业挂牌申请书》中的有关约定,办理延长挂牌手续,每次延长挂牌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如果物业出租方需变动挂牌内容和条件,则应重新办理挂牌申请手续后再次挂牌,再次挂牌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价格下浮幅度不得超过前次挂牌价格的10%。经两次以上挂牌没有征集到物业承租人,物业出租价格可继续下浮,但原则上不得低于首次挂牌价格的70%。

(四)挂牌期间对物业存有争议且能提供证明材料,物业出租方或利益相关人可以申请停牌,嘉耘公司依据申请并经核实,应当对挂牌项目予以停牌。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物业租赁产权或者物业出租方发生重大变化,影响继续履行挂牌内容中相关义务的,或因物业出租方提供虚假资料信息,挂牌内容严重失实的, 嘉耘公司经核实后应当撤牌,同时将《撤牌通知书》送达物业出租方。

(六)物业租赁信息挂牌期间,符合条件的法人、自然人可以向嘉耘公司申请举牌,并填写《举牌申请书》,表达承租意愿,注明承租目的,并向嘉耘公司提交主体资格的有效证明、举牌保证金(每次一万元)等。嘉耘公司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受理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人的相关信息登记存档。

1、嘉耘公司在物业挂牌期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根据物业的具体情况和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数量,组织实施物业竞价。

2、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则以挂牌价格为基准,采取协议租赁方式;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时,嘉耘公司应根据具体情况和租赁信息的发布情况,确定采用竞价或者招标的交易方式确定最终承租人。

3、在确定承租人后,嘉耘公司应对符合物业租赁程序及其要求的承租人出具《物业租赁凭证》,作为签订租赁合同的参考依据。在出具《物业租赁凭证》同时,承租方向嘉耘公司支付挂牌服务费。

4、出具《物业租赁凭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嘉耘公司作为见证方,出租、承租双方根据物业租赁凭证,签订符合国有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租赁合同,嘉耘公司提供标准格式合同文本,出租、承租双方不得随意修改变更格式合同中固定的内容。

5、意向承租方缴纳举牌保证金后却不参与竞价的;意向承租方缴纳举牌保证金并参与竞价,竞价成功后在5个工作日内不来签订物业租赁合同的,均视为恶意竞价,列入“黑名单”,禁止以后参与举牌。

八、组织竞价

(一)有两个以上意向承租人的,嘉耘公司应当组织公开挂牌竞价,并至少于竞价当天前3个工作日通知各意向承租人。

(二)嘉耘公司负责组织、主持挂牌竞价,经过挂牌竞价所最终确认的承租人,嘉耘公司应当当场予以确认并公示;公示的部分除竞价最终的价格外,还包括最终承租人名称及物业初拟用途。

(三)意向承租人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物业竞价规则或承诺书所列各项义务的,嘉耘公司有责任予以阻止,并根据物业竞价规则及承诺书所列的条款予以处理。因承租人违规导致竞价无法开展的,嘉耘公司有权暂停竞价。

(四)对于挂牌竞价的结果,接受其他意向承租人及第三方的监督;如对竞价过程或结果存有异议的,均可在竞价结果公示后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嘉耘公司申请复核。嘉耘公司认定复核申请所列事项及理由确有依据的,可作出暂停签约并予以复核的决定。复核完毕,认定异议成立的,将依职权作出本次挂牌竞价无效,予以重新竞价的决定;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嘉耘公司将向责任方予以追偿。

九、物业挂牌及服务收费标准

(一)平台招租。出租厂房、场地,按月租金的35%收取、最高单笔服务收费20000元;出租商业用房的,按月租金的35%收取、最高单笔服务收费5000元。

(二)政策性招租。对经区政府或区职能部门批准的、带有政策性扶持的特殊招租、或产权企业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而实施的特定招租,须提供区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依据,并向嘉耘公司提出申请,订立租赁合同后由嘉耘公司进行上网备案。相关服务费用按每笔业务500元收取。

(三)内部机构或企业作为承租人。承租方为本区国资系统内企业或本区行政事业单位、街镇政府及下属机构的,以及由产权人集团内部企业承租的,由物业产权人向嘉耘公司提出申请,订立租赁合同后由嘉耘公司进行上网备案。相关服务费用按每笔业务500元收取。

(四)产权人自行招租。对于在嘉耘公司网上公开招租20天后仍无法达成租赁协议或意向的,可由物业产权人自行推荐承租方,符合承租条件的,订立租赁合同后由嘉耘公司进行上网备案。相关服务费用按每笔业务500元收取。

(五)原承租人续约。租赁合同到期的物业,在不改变租赁用途的前提下,经上网公开挂牌竞价,最终仍由原承租人承租订立租赁合同的,相关服务费用按每笔业务500元收取。

(六)承租方涉及区、镇财政补贴的出租事项,由区、镇财政部门或区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相关证明,可按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七)其他特殊事项需要减免费用的,可由产权人书面申请并经区国资委、区集资委、嘉耘公司共同确认后确定收费标准。

十、其他事项

(一)未经出租方许可,承租方不得对承租物业进行转租,包括联营、分租、合营、置换等为名义的变相转租。承租方确需进行二次招商的,须由物业出租方集体决策同意,并事前报区国资委、区集资委书面备案后,方可允许转租。

(二)市属直管公房(居住用房)的租赁管理按照市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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