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关于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 WB3103003-2017-002 主题分类: 区政府委办局
发布机构: 区人社局 发文日期: 2017-03-29
名 称: 关于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文 号: 嘉人社[2017]68号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公开属性: 全部公开 公开期限: 长期公开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提高本区被征地人员的社会保障水平,促进其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的就业,根据《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沪府发[2017]15号)的有关精神,现就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1、本区就业阶段的被征地人员中,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尚未达到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且就业有困难的人员。

2、本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人员中,尚未达到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

二、补贴标准

1、本市用人单位录用上述补贴对象,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按月享受就业补贴。补贴标准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缴费基数计算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缴费额中用人单位承担的部分。

2、上述补贴对象实现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灵活就业补贴。每月的灵活就业补贴标准为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缴费基数计算的应缴社会保险费的70%。

三、补贴期限

就业补贴和灵活就业补贴的期限,自补贴之月起至通过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衔接折算后,达到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止,但累计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四、资金渠道

1、上述第一类补贴对象的所需资金,由区、镇两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各承担50%。

2、上述第二类补贴对象的所需资金,由区、镇两级财政各承担50%。

五、其他

1、上述补贴对象如符合申请享受《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就业援助工作的若干意见》(沪人社就发[2016]54号)文件规定就业补贴和灵活就业补贴的,按就高原则执行,低于本区规定的,按本通知规定的补贴标准申请补差。

2、本通知自2017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3月31日。

3、本通知由区人社局负责解释。

 

 

上海市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嘉定区财政

2017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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