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WB3103003-2017-002 | 主题分类: | 区政府委办局 |
发布机构: | 区人社局 | 发文日期: | 2017-03-29 |
名 称: | 关于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 ||
文 号: | 嘉人社[2017]68号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公开属性: | 全部公开 | 公开期限: | 长期公开 |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提高本区被征地人员的社会保障水平,促进其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的就业,根据《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沪府发[2017]15号)的有关精神,现就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1、本区就业阶段的被征地人员中,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尚未达到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且就业有困难的人员。
2、本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人员中,尚未达到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
二、补贴标准
1、本市用人单位录用上述补贴对象,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按月享受就业补贴。补贴标准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缴费基数计算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缴费额中用人单位承担的部分。
2、上述补贴对象实现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灵活就业补贴。每月的灵活就业补贴标准为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缴费基数计算的应缴社会保险费的70%。
三、补贴期限
就业补贴和灵活就业补贴的期限,自补贴之月起至通过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衔接折算后,达到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止,但累计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四、资金渠道
1、上述第一类补贴对象的所需资金,由区、镇两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各承担50%。
2、上述第二类补贴对象的所需资金,由区、镇两级财政各承担50%。
五、其他
1、上述补贴对象如符合申请享受《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就业援助工作的若干意见》(沪人社就发[2016]54号)文件规定就业补贴和灵活就业补贴的,按就高原则执行,低于本区规定的,按本通知规定的补贴标准申请补差。
2、本通知自2017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3月31日。
3、本通知由区人社局负责解释。
上海市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
2017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