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WB3103003-2017-012 | 主题分类: | 区政府委办局 |
发布机构: | 区人社局 | 发文日期: | 2017-06-15 |
名 称: | 关于2017年调整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的通知 | ||
文 号: | 嘉人社[2017]108号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公开属性: | 全部公开 | 公开期限: | 长期公开 |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各征地养老服务单位:
根据《关于本市征地养老人员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规〔2017〕11号)、《关于2017年调整本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沪人社规〔2017〕18号)和《关于征地养老人员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嘉人社〔2017〕69号),经研究,从2017年1月1日起调整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办法
1、每人每月增加60元。
2、参照沪人社规〔2017〕18号文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对应的增加额,每人每月增加37.5元。
3、按本人2016年12月份按月领取的生活费1525元为基数增加2.5%。
4、2016年12月31日前女年满60周岁(1956年12月31日前出生)、男年满65周岁(1951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其中:2016年当年内男年满65周岁至69周岁、女年满60周岁至69周岁再增加100元,年满70周岁至74周岁再增加120元,年满75周岁至79周岁再增加14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再增加160元。
5、按本通知增加的生活费,尾数不足一元的,一律进元。
二、资金列支
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标准所需费用由各征地养老服务单位按原渠道列支。
三、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17年6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上海市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
2017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