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17-00024 | 主题分类: | 区政府委办局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2017-07-07 | |
名 称: | 关于印发《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 ||
文 号: | 嘉卫计(2017)23号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公开属性: | 全部公开 | 公开期限: | 长期公开 |
关于印发《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医疗卫生计生单位,委机关各科室:
为规范区卫生计生委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保障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民主、合法,提高行政决策质量,根据《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沪卫计〔2017〕11号)、《中共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委员会关于“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修订)》(嘉卫计党〔2017〕5号)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区卫生计生委研究制定了《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已经委务会议审议通过。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7月5日
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保障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民主,提高决策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卫生计生委”)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主体适用范围)
区卫生计生委的重大行政决策,适用本规定。
区卫生计生委所属单位的重大行政决策,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事项适用范围)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下列事项:
(一)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卫生计生综合、专项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专项行动计划,重大改革措施及重大措施的制定、修改与废止等。
(二)涉及较大范围卫生计生队伍切身利益的机构改革、重大人事、薪酬制度的调整与实施;
(三)涉及较大范围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卫生计生建设和工程项目,以及有关安全稳定工作的重大事项。
(四)区域公共卫生政策和计划生育的落实和调整、涉及医疗安全、血液安全、高风险和重大医学伦理问题的临床研究等政策制定和调整;
(五)医疗安全存在重大问题和较大隐患的医疗机构(200张床位以下)、卫生服务机构的暂停或者恢复执业(含社会办医)。区级医疗机构恢复执业需请示区卫计委后,再向市卫计委提出申请;
(六)委属单位改革或者重组中的产权转让、资产处置、人员安置和社会保障等;
(七)上级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及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以及审计报告所列问题的整改。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认为应当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的其他卫生计生事项。
第四条(基本原则和要求)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科学、民主、合法的原则。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尊重客观规律,健全民主集中制,充分调研和论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和会议决定的要求,依法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履行法定程序,保证决策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程序适用的基本规则)
决策事项涉及较大群体切身利益的,除依法需要保密或者为了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以及情况紧急需要立即做出决定的情形外,应当组织公众参与。
决策事项涉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需要依靠专业人员、专业机构做出判断的,除情况紧急需要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外,应当组织专家论证。
决策事项涉及社会稳定等方面较大风险的,除情况紧急需要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外,应当组织风险评估;法律、法规、规章对开展专项风险评估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由区卫生计生委主任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纳入“三重一大”事项范围的重大行政决策应由区卫生计生委党委会议讨论决定。
第六条(决策启动)
启动决策程序,应当明确决策承办科室,负责决策草案的起草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的组织开展等具体工作。必要时,承办科室可以与综合监督科(法制科)提前对决策草案的合法性进行研究论证。
第七条(公众参与)
承办科室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具体情况,通过座谈会、听证会、问卷调查或者实地走访等方式听取公众意见。决策草案形成后,可以公布草案征求公众意见,并可以通过媒体访谈、专家解读等方式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作出解释说明。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或者决策草案中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当由综合监督科(法制科)会同承办科室组织听证。
对某些关系重大民生的卫生计生决策,可以委托专业调查机构进行民意调查,了解决策草案的社会认同度和承受度。
对社会公众提出的主要意见及其研究处理情况,承办科室应当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反馈。
第八条(专项听取意见)
承办科室应当根据决策事项内容和需要,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专家论证)
承办科室组织专家论证,应当通过召开专家论证会、书面征询专家意见或者委托专业机构等方式,对决策草案进行专业技术论证。
选择专家和专业机构应当注重专业性、代表性、均衡性和公信力,支持其独立开展工作,并逐步实行专家、专业机构信息和论证意见的公开。
第十条(风险评估)
承办科室组织风险评估,应当对决策事项的主要风险源、
风险点进行排查,判断决策条件的成熟程度和总体风险,并提出预防、控制和应对风险的具体措施。
第十一条(决策草案完善)
组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的,承办科室应当充分研究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风险评估的结果,对决策草案进行修改完善。
第十二条(决策草案报送)
决策草案应当经综合监督科(法制科)合法性初审和分管领导审阅后,报送委务会议集体讨论。
报送材料应当包括:决策草案及其起草说明、合法性初审意见,以及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决策草案经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或者风险评估程序的,还应当包括公众参与、专家论证或者风险评估的情况说明。
决策草案的起草说明应当包括决策的法律依据和政策依据、决策的主要内容、各方面对草案的主要不同意见等。
第十三条(特定情形下决策程序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卫生计生委的主要负责人可以直接终止决策程序:
(一)经调查显示公众对决策草案的接受程度较低,可能严重影响决策有效执行的;
(二)经专家论证认为决策在专业上、技术上不可行的;
(三)经风险评估认为决策存在重大风险且无有效应对措施的。
第十四条(合法性审查)
承办科室应当将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交综合监督科(法制科)进行合法性审查。
合法性审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区卫生计生委的法定权限;
(二)决策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三)决策方案制定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四)决策内容是否妨碍公平竞争;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委务会议或者党委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政府法律顾问)
区卫生计生委应当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重大行政决策中的作用,并保障政府法律顾问独立发表法律意见。法律顾问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六条(相关部门审核)
决策草案涉及体制改革、编制保障、财政资金安排、土地利用、规划调整等方面重要内容的,区卫生计生委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要求区发改、编制、财政、土地规划等相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七条(集体讨论决定)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按照区卫生计生委议事决策规则,经区卫生计生委委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决策公布和解读)
决策作出后,区卫生计生委应当按照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载明重大行政决策结果的相关文件、决定或者命令。
对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行政决策,还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或者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对决策内容进行解读。
第十九条(决策后评估)
决策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决策实施情况提出较多意见的,承办科室应当制定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开展决策后评估,并将决策后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继续实施、调整、中止或者终止执行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决策的调整、中止或者终止)
对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进行调整、中止或者终止执行的,应当经委务会议讨论决定。
对涉及较大群体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履行相关程序。
第二十一条(法律责任)
按照有关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
违反本规定,未履行规定程序的,责令改正;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实施日期)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