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17-00010 | 主题分类: | 区政府委办局 |
发布机构: | 区国资委 | 发文日期: | 2017-07-10 |
名 称: | 关于调整嘉定区区属企业领导人员 疗休养人均费用标准的通知 | ||
文 号: | 嘉国资党委〔2017〕25号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公开属性: | 全部公开 | 公开期限: | 长期公开 |
各区管企业、委托监管企业:
根据本市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并报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同意,现对《关于做好嘉定区国资系统企业领导人员疗休养工作的通知(试行)》(嘉国资党委〔2015〕25号)中区属企业领导人员疗休养费用标准调整如下:
1、自2017年1月1日起,4年一次的人均疗休养费用标准由原来每人每次不得超过5000元调整为每人每次不得超过6000元;2年一次的由原来每人每次不得超过2500元调整为每人每次不得超过3000元。
2、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已经享受疗休养、未达到上述经费标准的,不再享受任何形式的差额补贴。
3、符合条件的在册在岗职工疗休养经费标准,参照上述条款精神执行。
中共上海市嘉定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
上海市嘉定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7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