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WE7202000-2017-016 | 主题分类: | 区政府委办局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2017-08-25 | |
名 称: | 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嘉定区医疗卫生计生系统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 ||
文 号: | 嘉卫计办(2017)21号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公开属性: | 全部公开 | 公开期限: | 长期公开 |
关于印发《嘉定区医疗卫生计生系统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根据区消防委《嘉定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区医疗卫生计生系统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特制定《嘉定区医疗卫生计生系统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8月25日
嘉定区医疗卫生计生系统高层建筑消防安全
综合治理工作方案
按照国务院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会议部署以及本市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和区消防委《嘉定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要求,即日起至2017年12月,在本区卫生计生系统集中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公共安全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要求,坚持问题导向,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社会综合治理的原则,深入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力争实现“六个100%”,即: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排查率100%、建筑消防设施排查率100%、安全疏散设施排查率100%、高层建筑微型消防站建设率100%、“户籍化”管理纳入率100%、高层建筑专职消防安全经理人配置率100%,坚决防止防高层建筑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组织架构
成立由褚文革副主任任组长,党政办陈雅琴主任任副组长,朱晓峰、牛明为成员的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协调小组,统筹协调全区医疗卫生计生系统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定期通报治理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协调综合治理有关工作,定期开展督导检查。
三、治理范围
重点治理我区医疗卫生计生系统已建成投入使用且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建筑。具体参照高层民用建筑分类、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计算方法(详见附件1、附件2)。
四、治理内容
(一)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
1.高层建筑违规采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
2.高层建筑外墙外保温防护层破损开裂、脱落,未将保温材料完全包覆。
(二)建筑消防设施
1.高层建筑未按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消防设施或设置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2.建筑消防设施故障、损坏或瘫痪,不能保持完好有效。
3.消防控制室设备故障,控制功能及联动运行不正常。
(三)安全疏散设施
1.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数量、疏散楼梯间设置形式不符合标准;避难层(间)堆放杂物或擅自改变用途;避难区内穿越通风风管、排烟风管、电缆桥架和采用可燃材料包覆管道。
2.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防火门损坏或构件缺失影响防火防烟功能;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楼层指示标识的设置位置、数量、照度等不符合标准。
3.疏散走道、楼梯间内部装修材料不符合标准。
(四)管道井
1.电缆井、管道井等管井未独立设置,井壁耐火极限达不到1.00h,管井检查门未采用丙级防火门,电缆井、管道井未在每层楼板处进行严密封堵,电缆桥架等未在防火分隔处采用有效措施进行防火封堵。
2.管道井内堆放杂物或占用,管井井壁、检查门破损,日常维护管理不到位。
(五)电气燃气管理
1.电气线路乱拉乱接或敷设不符合规范,电气设备容量负荷超标或安装不规范。
2.消防用电负荷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未落实任何情况下不得切断消防电源的安全保障措施。
3.使用燃气的场所、部位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燃气管线、燃气用具的敷设、安装等不符合相关安全技术标准;公共建筑使用燃气部位未设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和紧急切断装置。
4.对电气、燃气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检测等管理措施不落实。
5.用火、用电、用气不规范;动用明火作业时,未落实现场监护和安全措施。
(六)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1.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未设立或明确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未建立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重点岗位人、特殊工种人员和员工逐级岗位责任不落实。
2.单位消防安全检查巡查不落实,不能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3.建筑外墙、门窗违规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4.单位未按标准组建微型消防站,未开展针对性消防训练,不具备“早发现、早处置”的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5.单位未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6.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对高层住宅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7.未将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高层建筑接入监控系统。
五、工作措施
(一)全面摸清底数
摸清全区医疗卫生计生系统高层建筑的数量、高度、规模,并对采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的登记造册,制作本系统高层建筑花名册和采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高层建筑清单。
(二)严格管控外保温材料
对违规采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的高层建筑,结合改建、扩建工程,拆除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更换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外保温材料;未拆除前,严格落实火灾防范措施,严密包覆裸露的保温材料。
(三)完善建筑消防设施
1.对缺失消防设施的高层建筑,结合改建、扩建工程,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增补。
2.对消防设施损坏的,责令限期整改修复,落实定期维护保养检测制度,确保完好有效。
3.对疏散楼梯数量不足的,采取增设室外疏散楼梯等措施。
4.对电缆井、管道井等管井以及电缆桥架封堵缺失或不严密的,使用防火封堵材料严密封堵。
(四)畅通安全疏散生命通道
1.全面清理疏散楼梯、疏散走道堆放的杂物以及违规停放、充电的电动车,确保疏散通道畅通。
2.高层住宅建筑设有通向屋面出口的,出口上的门或窗应能从内向外开启;疏散楼梯间的防火门损坏或拆除的,应及时维修安装,确保达到防火防烟功能;疏散走道、楼梯间内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确保火灾状态下引导人员安全疏散。
3.超高层建筑避难层(间)被占用的,恢复原有功能。
(五)提升物防技防水平
加快推进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将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高层建筑接入系统,并纳入“智慧城市”管理。
(六)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1.使用高层公共建筑的各医疗卫生计生单位应签订消防安全责任分工协议,依法明确各自应承担的消防安全责任,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
2.各单位应按要求配备专业电工,严格落实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测维护电气线路、燃气管线,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3.各单位高层建筑应全面纳入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系统,认真落实“户籍化”管理。要根据每栋建筑实际情况制定“一楼一策”,内容应包括单位(建筑)基本情况、火灾隐患排查情况、隐患整治措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
4.推行专职消防安全管理员制度,明确具体的职责任务,包括负责本单位、本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指导高层公共建筑使用管理单位建立消防安全管理“钉钉”或微信群,将消防知识、管理要求、隐患上报等内容实现群内共享。
(七)建强微型消防站(志愿者消防队)
使用高层公共建筑的医疗卫生计生单位应根据《上海市微型消防站建设指导意见》,建立集防火、灭火、宣传于一体的微型消防站,同时应根据建筑高度、楼层数量和规模立体化配置人员和装备器材,与公安消防队开展联勤联训,达到“三知四会一联通”(即知道消防设施和器材位置、知道疏散通道和出口、知道建筑布局和功能;会组织疏散人员、会扑救初期火灾、会穿戴防护装备、会操作消防器材;公安消防部门与微型消防站、消防控制室与微型消防站队员保持通信联络畅通)要求,提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八)加强消防宣传培训
制作高层建筑消防宣传海报,依托微博、微信以及LED屏、橱窗、板报等媒介滚动播放和张贴,提示高层建筑火灾危险性和逃生自救知识,提升消防“四个能力”。以“119消防周”活动为契机,深入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培训。
(九)严格责任追究
建立成灾前追责机制。使用高层公共建筑的各医疗卫生计生单位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不彻底的,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对因工作失职造成火灾事故的,将实行责任倒查和逐级追查,严格依法办理消防安全责任事故罪和失火罪。高层建筑发生亡3人以下的火灾,由区政府组织调查;发生亡3人及以上9人以下的火灾,由市政府组织调查,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六、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8月10日前)
明确治理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细化治理工作职责,掌握检查自查要求,迅速开展工作。
(二)排查整治阶段(8月10日至11月30日)
1.9月20日前,对照标准完成高层建筑底数和采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高层建筑底数排查工作,使用高层公共建筑的各医疗卫生计生单位完成高层建筑底数排摸和火灾隐患自查。全面摸清底数,登记造册,形成“隐患清单”、“整改措施清单”和“责任清单”三分清单,上报区卫计委党政办审定(见附件4)
2.11月30日前,区卫计委将会同相关专业部门对排查发现违规采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高层建筑进行外保温材料改造可行性分析,采取分步实施的方式,逐一制定整改计划。对排查发现的高层建筑火灾隐患的整改难易程度及危害后果进行分析研判,逐个制定整改计划和措施,逐个敲定消防安全防范措施,逐个开展微型消防站拉动演习,全面完成高层建筑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制作。
(三)巩固提高阶段(12月1日至12月31日)
区卫计委成立检查组,对高层建筑综合治理工作进行检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一律重新进行整治,抽查验收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和年度消防工作考核内容。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此次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是防止火灾发生、维护公共安全的重要举措,应切实抓好抓细落实、抓出成效。主要领导亲自研究,分管领导亲自督办,加强调度指挥。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治理责任,签订目标责任书,层层传导压力,逐级压实责任。
(二)齐抓共管,合力推进。各单位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各尽其职,各负其责,有效推进高层建筑综合治理工作开展。
(三)强化督导,落实责任。区卫计委成立督导组,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明查暗访基层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对未按要求开展综合治理、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效果不明显的单位,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督促限期整改。对综合治理措施落实不力、火灾隐患突出或者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单位,采取通报、约谈、挂牌督办、“一票否决”等方式,进行综治责任督导和追究。
附件:1.高层民用建筑的分类
2.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计算方法
3.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负责领导、联络员名单
4.高层公共、工业建筑情况登记表
附件1
高层民用建筑的分类
名称 | 高层民用建筑 | |
一类 | 二类 | |
住宅建筑 | 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 | 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 |
公共建筑 | 1.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 2.建筑高度24m以上部分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商店、展览、电信、邮政、财贸金融建筑和其他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 3.医疗建筑、重要公共建筑 4.省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和防灾指挥调度建筑、网局级和省级电力调度建筑 5.藏书超过l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 | 除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外的其他高层公共建筑 |
附件2
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计算方法
建筑高度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建筑高度应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其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
2.建筑屋面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建筑高度应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其屋面面层的高度;
3.同一座建筑有多种形式的屋面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
4.对于台阶式地坪,当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之间有防火墙分隔,各自有符合规范规定的安全出口,且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时,可分别计算各自的建筑高度。否则,应按其中建筑高度最大者确定该建筑的建筑高度;
5.局部突出屋顶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面面积不大于1/4者,可不计入建筑高度;
6.对于住宅建筑,设置在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室内外高差或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的部分,可不计入建筑高度。
建筑层数应按建筑的自然层数计算,下列空间可不计入建筑层数:
1.室内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的地下或半地下室;
2.设置在建筑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
3.建筑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
附件3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负责领导、联络员名单
部门或地区 | 负责领导姓名 | 职务 | 联系方式 | 联络员姓名 | 职务 | 联系方式 | 传真号 |
备注:该表由使用高层公共建筑的各医疗卫生计生单位填报,负责领导、联络员请填写本单位相关负责同志(联络员不限职务)。联系人:朱晓峰,联系电话:59529215
高层公共、工业建筑情况登记表
区 街道(镇)
基本情况 | 建筑物名称 | 业主或物业管理单位 | |||||||||||||||||||
建筑物地址 | 区 街道(镇) 路 弄 号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建筑情况 | 建筑高度(m) | 是否超过100米 | 是□否□ | 是否设有停机坪 | 是□否□ | ||||||||||||||||
地上建筑层数 | 公共建筑 | 一类□ 二类□ | 建成年代(1900-2017) | ||||||||||||||||||
地下建筑层数 | 工业建筑 | 是□否□ | 是否纳入“户籍化”管理 | 是□否□ | |||||||||||||||||
是否有“消防安全 管理员” | 是□ 否□ | 消防安全管理员 姓名 | 联系 方式 | ||||||||||||||||||
是否组建微型消防站 | 是□否□ | 微型消防站人数 | 人 | ||||||||||||||||||
是否制定“一楼一策” | 是□否□ | 是否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接入城市消防远程 监控系统 | 是□否□ | ||||||||||||||||||
是否设有消防控制室 | 是□否□ | 独立□合用□ | 消防控制室持证上岗人数 | 人 | |||||||||||||||||
建筑使用功能分类 | 1.商场 | □ | 2.办公楼 | □ | 3.综合楼(带商场) | □ | 4.综合楼(不带商场) | □ | |||||||||||||
5.科研楼 | □ | 6.宾馆、旅馆 | □ | 7.医院 | □ | 8.学校 | □ | ||||||||||||||
9.厂房 | □ | 10.仓库 | □ | 11.其他 | □ | ||||||||||||||||
1.外保温材料 | 1.1 是否有外保温材料 | 是□ 否□ | 1.2是否违规采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 | 是□ 否□ | 1.3外墙外保温防护层是否破损开裂、脱落 | 是□否□ | |||||||||||||||
1.4保温材料是否未完全包覆 | 是□ 否□ | ||||||||||||||||||||
2.消防设施 | 2.1未按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消防设施或设置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 是□ 否□ | 2.2消防设施故障、损坏或瘫痪,不能保持完好有效 | 是□ 否□ | 2.3消防控制室设备故障,控制功能及联动运行不正常 | 是□否□ | |||||||||||||||
3.安全疏散 设施 | 3.1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数量、疏散楼梯间设置形式不符合标准 | 是□ 否□ | 3.2避难层(间)堆放杂物或擅自改变用途 | 是□ 否□ | 3.3避难区内穿越通风风管、排烟风管、电缆桥架和采用可燃材料包覆管道 | 是□否□ | |||||||||||||||
3.4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 是□ 否□ | 3.5防火门损坏或构件缺失影响防火防烟功能 | 是□ 否□ | 3.6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常开状态 | 是□否□ | ||||||||||||||||
3.7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位置、数量、照度等是否符合标准 | 是□ 否□ | 3.8是否每层设置楼层指示标识 | 是□ 否□ | 3.9疏散走道、楼梯间内部装修材料不符合标准 | 是□否□ | ||||||||||||||||
4.管道井 | 4.1电缆井、管道井等管井未独立设置,井壁耐火极限达不到1.00h、管井检查门未采用丙级防火门 | 是□ 否□ | 4.2电缆井、管道井未在每层楼板处进行严密封堵,电缆桥架等未在防火分隔处采用有效措施进行防火封堵 | 是□ 否□ | 4.3管道井内堆放杂物或占用,管井井壁、检查门破损,日常维护管理不到位 | 是□否□ | |||||||||||||||
5.电气燃气 | 5.1电气线路乱拉乱接或敷设不符合规范,电气设备容量负荷超标或安装不规范 | 是□ 否□ | 5.2消防用电负荷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未落实任何情况下不得切断消防电源的安全保障措施 | 是□ 否□ | 5.3使用燃气的场所、部位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燃气管线、燃气用具的敷设、安装等不符合相关安全技术标准 | 是□否□ | |||||||||||||||
5.4建筑使用燃气部位未设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和紧急切断装置 | 是□ 否□ | 5.5对电气、燃气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检测等管理措施不落实 | 是□ 否□ | 5.6用火、用电、用气不规范 | 是□否□ | ||||||||||||||||
5.7结合本地智慧用电安全管理系统、智能燃气管理系统建设,对高层建筑安全用电用气实施远程监控管理 | 是□ 否□ | ||||||||||||||||||||
6.灭火救援设施 | 6.1灭火救援窗的设施是否符合要求 | 是□ 否□ | 6.2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设置是否符合要求 | 是□ 否□ | |||||||||||||||||
7.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 7.1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相关管理制度不全 | 是□ 否□ | 7.2消防安全检查巡查不落实,不能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 是□ 否□ | 7.3建筑外墙门窗违规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 是□否□ | |||||||||||||||
7.4未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 是□ 否□ | 7.5未按照合同约定对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 是□ 否□ | 7.6建筑消防设施是否定期检测 | 是□否□ | ||||||||||||||||
7.7建筑消防设施有维保报告 | 是□ 否□ | ||||||||||||||||||||
主要隐患描述 | |||||||||||||||||||||
备注 | |||||||||||||||||||||
检查人员 | |||||||||||||||||||||
填表人员 | 填表日期 | ||||||||||||||||||||
填表说明
1.附属于主体建筑,但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商场按一栋商场建筑统计。
2.医院、学校内为医疗、教学服务配套的高层建筑均计入医院、学校建筑内。
3.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比如体育馆、游泳馆等单层建筑)不在统计范围。
4.填表中如涉及外保温材料、电力、燃气、建筑消防隐患、建筑消防设施等不同部门或人员检查并填写的,请在检查部门或人员姓名后备注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