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WE7317000-2017-011 | 主题分类: | 区政府委办局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2017-08-11 | |
名 称: | 关于开展嘉定区打击非法医疗美容专项行动(代号:蓝盾4号行动)的通知 | ||
文 号: | 嘉卫计监督(2017)13号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公开属性: | 全部公开 | 公开期限: | 长期公开 |
关于开展嘉定区打击非法医疗美容
专项行动(代号:蓝盾4号行动)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嘉定新城(马陆镇)、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委、办、局: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提高,医疗美容需求日渐旺盛,越来越多消费者选择注射透明质酸钠(即玻尿酸)、胶原蛋白、肉毒毒素等进行“微整形”医疗美容。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取利益,无相应资质非法使用注射用透明质酸钠、胶原蛋白、肉毒毒素等药品、医疗器械,造成危害和影响消费者健康的事件时有发生。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医疗美容市场秩序,严厉打击非法医疗美容行为,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7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医疗美容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17〕510号)的文件要求,我区决定在2017年7月—2018年4月开展打击非法医疗美容专项行动(代号:蓝盾4号)。现将专项行动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各有关部门相互配合,覆盖注射用透明质酸钠、胶原蛋白、肉毒毒素等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医疗美容培训,广告推广全链条,以查处案件为抓手,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厉惩治违法犯罪活动,坚决有效遏制医疗美容市场乱象。建立严重违法犯罪者“黑名单”,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实施联合惩戒。同时坚持破立结合、打建并举,逐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长效机制,加强管理,促进医疗美容产业规范健康发展,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工作任务
(一)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规范医疗美容服务行为
注射美容属于医疗美容范畴,必须在取得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开展。一是加强生活美容机构监管,查处生活美容机构以及其他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行为;二是查处无医师资质的个人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行为;三是查处医师到非医疗机构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行为;四是以投诉举报为线索,查处利用宾馆酒店、会所、居民住宅等场所违法开展医疗美容的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危害药品安全等违法犯罪活动;五是加强美容医疗机构监管,以注射美容为重点,规范医疗美容服务行为。
(二)严厉打击非法制售药品医疗器械
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注射用透明质酸钠、胶原蛋白、肉毒毒素等药品、医疗器械行为。严厉打击走私注射用透明质酸钠、胶原蛋白、肉毒毒素等药品、医疗器械行为。
(三)严肃整治违规医疗美容培训
医疗美容培训属于医疗技术专业培训,必须由具备资质的医疗机构、医学院校开展,培训师资和培训对象应当符合《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加强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违规开展“微整形”等医疗美容培训行为,查处不具备资质开展培训的机构、单位和个人。
(四)严肃查处违法广告和互联网信息
加强广告监管,查处违法发布广告行为。加强互联网和美展会“微整形”相关信息监控,清理互联网不良信息。
三、职责分工
(一)街镇政府
负责行政区域内打击非法医疗美容的治理工作;开展全面排查,掌握辖区内实有非法医疗美容人员和机构信息;牵头组织辖区内卫生计生、公安、综治、联勤网格化、城管、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做好宣传教育,向辖区内生活美容场所发放《依法经营承诺书》,提高社区居民自我保护和参与社会监督的意识。
(二)区卫生计生委
牵头组织、协调各街镇和部门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实施非法行医行政处罚,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对专项执法行动组织宣传报导和信息通报。向辖区内医疗美容机构和综合门诊部以上社会办医疗机构发放《依法经营承诺书》。结合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专项监督检查,加强美容医疗机构监管,规范医疗美容服务行为;加强互联网不良信息监测。
(三)公安嘉定分局
配合相关部门、街镇开展打击非法医疗美容行为,开展联合执法,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危害药品安全等犯罪活动;对移送案件及时调查处理,对情节严重、涉嫌非法行医罪的人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查处暴力抗法行为,对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案(事)件予以查处。加强对互联网非法医疗美容信息的监测,对相关部门认定并提供的互联网“微整形”等相关不良信息,及时上报上级相关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网站。
(四)区市场监管局
配合相关部门、街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负责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打击非法制售药品、医疗器械的行为。
加强广告监管,查处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查和未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违法发布医疗美容广告的行为。依法加强对美容院的监管,对检查发现的美容院涉嫌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注射美容等医疗美容的,依法移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五)区城管执法局
配合相关部门、街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对擅自设置户外医疗广告的行为予以查处。
(六)区联勤网格化中心
开展联勤网格化巡防,及时上报非法医疗美容排摸信息;配合相关部门、街镇开展打击非法医疗美容行动。
(七)区综治办
发挥综治平台作用,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协调综合执法工作。
(八)区人社局
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监管,查处违规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行为。
四、专项行动步骤和任务
(一)自查排查阶段(2017年8月10日—8月31日)
1.制定专项方案,明确责任有序开展。按照国家专项工作要求,制定专项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职责、时间安排,有序按照工作要求集中开展工作。
2.召开动员会议,部署专项行动。组织各街镇和部门召开专项行动工作部署会议,确定专项行动联系部门、联系人。加强对接,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沟通信息、通报进展、研究工作。
3.加强宣教活动,发放签署承诺。街镇开展排查,组织形式多样的宣教活动,向有证公共场所发放《依法经营承诺书》(见附件1),要求公共场所经营者签署承诺书,提高经营者的认知和意识。
4.组织单位自查,提高自律意识。街镇组织对美容场所经营者的卫生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宣传和自查工作,经营场所内存在医疗美容行为,指导并及时纠正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各街镇排查结果在2017年8月25日前报给区卫计委监督所(见附件2)。
(二)打击整治阶段(2017年9月1日—2017年9月30日)
1.开展联合执法。坚持属地化管理,由各街镇政府牵头卫生计生监督、公安、市场监管、城管等部门,对掌握线索的美容场所开展辖区联合执法;区卫生计生委适时协调公安、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开展全区范围的联合大执法。加强执法力度,不断压缩非法医疗美容生存空间,严格查处非法医疗美容行为。
2.实施重点区域整治。关注辖区内主要道路、商办大楼内从事生活美容的场所;关注大众点评网、百度等网页上进行“整形”、“美容整形”、“微整形”等宣传所在地场所,组织开展重点监督检查。着重查处有肉毒素、填充物注射治疗,激光/强脉冲光治疗,超声治疗,重睑成形术,针灸美容、穴位埋线等项目。
3.依法严肃处理。对检查中发现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服务和违规开展医疗美容服务宣传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查处。对涉嫌使用假药劣药和医疗器械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移送市场监管部门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阶段评估阶段(2017年10月1日—10月15日)
各有关单位认真评估本次专项行动阶段性成效,及时整理典型案例,典型案例应包括案情简介、违法事实和处理意见等。
(四)长效机制建设和巩固阶段(2017年10月16日-2018年4月30日)
对前期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逐项整改和“回头看”,并加强查处后场所巡查,巩固整治成果,促进医疗美容产业规范健康发展。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医疗美容消费者众,社会关注度高,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站在服务和保障民生的高度,以对人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准确把握专项行动重要意义,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紧组织实施,扎实开展专项行动,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各街镇、各部门要按照分工依法履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对于工作中发现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案件线索,要及时通报相应部门。建立重大案件会商机制,加强重点案件线索的梳理、研判和会商,切实明确法律依据。
(三)强化宣传,正面舆论引导
各街镇、各部门要加强宣传,制作多种形式的宣传材料,利用传统媒体、新媒体等多渠道进行宣传,发布警示信息,宣传专项行动进展,曝光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例,揭示违法违规行为可能的危害和后果,提升消费者辨识能力,引导公众理性认知,倡导消费者自觉选择正规美容医疗机构接受医疗美容服务。积极发挥镇街道、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及卫生计生监督协管员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各部门对职责范围内的投诉举报要及时核查,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依法严肃处理,营造社会共治氛围。
(四)加强督查,狠抓工作落实
各街镇、各部门要按照方案要求,切实履责到位,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定期组织督查工作,了解基层专项行动进展,协助解决基层工作问题困难,扎实推动专项行动任务落实。对于专项行动中好的经验做法,要及时总结和推广。对在专项行动中组织领导不力、工作措施落实不到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标本兼治,健全长效机制
各街镇、各部门要积极探索长效机制建设,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加强监管。一是完善打击无证医疗美容的工作机制和责任落实工作,逐步实现专项工作常态化管理;二是要进一步加强排查和整治工作,规范生活美容场所业态,促进生活美容场所人员“知法守法”,不碰红线;三是加强政务信息公开,加大辖区内美容医疗机构许可、处罚等信息公开力度,对严重违法犯罪的机构和个人要建立“黑名单”,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实施联合惩戒;四是美容医疗机构要认真落实主体责任,主动公开本机构医疗美容服务的医师、项目、价格,定期开展依法执业自查整改,并报告属地卫生计生委及其监督机构;五是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参与政策制定,加强行业自律,宣传相关知识,维护行业信誉,规范医疗美容服务行为。
六、信息报送
各街镇于2017年8月25日前将排查情况上报区卫计委监督所(附件1、附件2),2017年10月15日前将专项行动工作阶段小结(附典型案例)以电子版本形式报送至区卫计委监督所,2018年4月2日前将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送区卫计委监督所;公安嘉定分局、市场监管局、人社局等相关单位分别于2017年10月15日、2018年4月2日前报送《严厉打击非法医疗美容专项行动汇总表》(附件3)至区卫计委,由区卫计委汇总上报市卫生计生委。
联系人:区卫计委综合监督科董亚忠 69530253
区卫计委监督所医疗服务监督科李建青69530272
附件:1. 依法经营承诺书
2.蓝盾4号排查表
3.严厉打击非法医疗美容专项行动汇总表
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
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嘉定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上海市嘉定区联勤和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中心
上海市嘉定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8月10日
附件1
依法经营承诺书
1.医疗美容是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2.任何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也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宣传。
根据现有法律法规规定,《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中列举的医疗美容项目,如肉毒素/玻尿酸等填充物注射、激光/强脉冲光治疗、开双眼皮、针灸美容、穴位埋线等,非医疗机构均不得开展。
3.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医疗美容活动,或者非医疗机构利用各种媒介或形式发布医疗美容广告的行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以非法行医予以行政处罚;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处罚信息计入个人征信信用记录并予以公示。
4.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行医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至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他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我单位已知晓医疗美容相关法律法规,并郑重作出以下承诺:
1.加强员工管理和培训,不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2.不采购用于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药品和医疗器械;
3.不开展与医疗美容服务有关的宣传。
承诺人: (公章)
承诺日期:
附件2
嘉定区蓝盾4号排查表
(街镇)(盖章)
序号 |
村(居)委 |
地址 |
房屋 性质 |
网址 |
行医人姓名 |
行医内容 |
房东 姓名 |
证照 |
排摸人 姓名 |
排查日期 |
是否 新增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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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注:1.房屋性质(商业、办公、违章建筑);2.网址(如网上发现的,请填写网址,并截屏照片)3.行医人姓名(个人、公司名称);4.证照(工商执照、卫生许可证)
附件3
严厉打击非法医疗美容专项行动汇总表
部门
处理情况 |
非法医疗美容 |
非法制售 药品、医疗器械 |
违规医疗 美容培训 |
违法发布 医疗美容广告 |
违规发布 互联网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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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行医 |
医疗机构 |
药品 |
医疗器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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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对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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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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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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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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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业整顿户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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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户(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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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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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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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销行政许可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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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司法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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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诉举报情况:投诉举报 件;办结 件;实施行政处罚 件;反馈 件;举报人满意 件。 2.互联网不良信息监测情况:搜索引擎 个;网站(页) 个;QQ群 个;微信 个;其他 个。 |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