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WE7311000-2017-020 | 主题分类: | 区政府委办局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2017-08-04 | |
名 称: | 关于下发《进一步加强嘉定区行风建设和整治药品回扣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 ||
文 号: | 嘉卫计医政(2017)25号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公开属性: | 全部公开 | 公开期限: | 长期公开 |
关于下发《进一步加强嘉定区行风建设和
整治药品回扣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系统行风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卫纠发〔2015〕1号)、《关于加强卫生计生系统行风建设的意见》(国卫纠发〔2017〕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行风建设和整治药品回扣的实施意见》(沪卫计纠〔2017〕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区卫生计生系统行风建设,全力整治药品回扣等问题,结合我区实际,本委制订《进一步加强嘉定区行风建设和整治药品回扣的实施细则》,并予以下发。请各单位认真学习,严格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8月3日
进一步加强嘉定区行风建设和
整治药品回扣的实施细则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系统行风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卫纠发〔2015〕1号)、《关于加强卫生计生系统行风建设的意见》(国卫纠发〔2017〕1号)、《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工作促进临床合理用药的通知》(沪卫计药政〔2017〕2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行风建设和整治药品回扣的实施意见》(沪卫计纠〔2017〕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卫生计生系统行风建设,全力整治药品回扣等问题,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管行业必须管行风”,为实现健康中国战略目标奠定较好的行业政治生态基础。
二、工作目标
充分认识行风建设及整治药品回扣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长期性,以治理药品回扣问题为行风建设的重要任务,加强过程管理,健全行风建设组织架构,深化行风建设内涵,建成群众满意、社会认可的行风建设体系,进一步控制医药费用,改善医疗服务,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三、工作内容
(一)加强组织管理,健全规章制度
明确责任分工和职责,建立分工协作机制,构建区卫计委承担监督管理责任、医疗机构承担主体责任的工作格局。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行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和整治药品回扣工作小组,梳理行风建设和药品回扣方面存在的问题。加强过程管理,深入持久推进医疗机构行风建设和整治药品回扣工作。
(二)加强药事管理,提高合理用药水平
1.健全体制机制,加强合理用药管理。一是各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药事管理委员会,加强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保障药事管理程序公开透明。对于药事管理委员会工作开展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区卫生计生委将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追责,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二是要成立处方点评管理小组、处方点评专家小组和处方点评工作小组,建立健全系统化、标准化和持续改进的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制度,以优化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制度为主要抓手,完善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制度,促进医疗机构药学由药品保障型向以患者为中心的药学技术服务型转变。对未严格落实处方点评制度、不合理用药问题严重的医疗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依法依规予以严肃追责。
2.强化处方工作,提高合理用药水平。各医疗机构加强医师处方权限管理,规范医师处方行为,严格处方权授予和动态监管,加强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和抗菌药物处方权的管理。落实处方审核、发药、核对与用药交待等相关规定。药师处方审核发现存在用药不适宜、用药不合理的应当告知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药师发现医师用药错误应拒绝调剂。二级医疗机构以药学结对帮扶等形式,帮助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高临床药学整体服务能力。
3.强化信息化管理优势,加强合理用药监管。提高医疗机构药品使用信息化管理,建立药品使用信息查询审批制度,开展药品使用动态监测。全面发挥反统方软件的技术管理作用,杜绝任何商业目的统方行为。建立“药事管理云平台”,强化医疗机构用药监管系统,对异常就医配药实现事前提示、事中预警、事后审核全过程监管,做到关口前移、预防在先,规范医务人员执业行为。
(三)加强自费药品管理,合理控制自费医疗费用
1.规范自费药品使用,维护患者知情同意权。各级医疗机构使用自费药品,须事前告知患者或家属,必须经患者或家属同意并签字确认方可使用。医务人员依据医疗文书书写规范,在门诊、住院病历或电子病历中对自费药品使用记录在案。严禁医务人员诱导或强迫患者使用自费药品。
2.加强自费药品收费管理,维护医疗行为透明度。患者就医时使用的所有药品和器械(包括医保和自费)全部纳入医院内部管理,患者的门急诊或住院就医只使用医疗门急诊收费票据或医疗住院收费票据,并按照财务规定管理。医保患者就医时发生的所有医疗费用及明细项目信息应按规定如实上传至医保结算系统。严禁向患者开具商业发票或以各种名义要求患者在本医疗机构以外的其他机构(包括自费商店、三产药房等)购买药品或器械。
3.控制自费药品费用比例。各单位要切实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自费管理合理控制自费医疗费用的通知》(沪人社医监〔2015〕80号)有关要求。有效控制自费药品费用比例,并将自费药品费用比例纳入医院绩效考核。医疗机构内部管理部门应对每月外配的自费药品或器械使用情况进行院内公示。对医疗机构投资企业、出租场地经营药品或器械加以清理整顿,杜绝医疗机构出现规避执行自费药品管理的“体外循环”现象。
4.规范药品采购途径。医疗机构使用的自费药品必须通过“上海市医药采购服务与监管信息系统”(简称“阳光平台”)采购,并全面实行“品种直接挂网,价格议定成交”的挂网采购办法,成交价不得高于同企业同品种在北京、天津、浙江、江苏、广东省级药品采购平台上的采购价,医疗机构不议价不得采购,议价高于上述价格的阳光平台予以主动警示。具体办法由区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另行制定。
(四)全方位监督管理,惩治医疗行为不正之风
1.规范医药代表行为。各医疗机构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医药代表信息登记和医药代表定时定点接待制度,登记信息及时公开,并实施信用管理。对在规定时间、地点以外违规进行业务活动、统方等行为的医药代表,一经查实,将其所属企业纳入医院采购黑名单。
2.规范医务人员诊疗行为。建立严格的不合理用药约谈制度,明确分级约谈标准,对开具不合理处方(包括不规范处方、用药不适宜及超常处方和带量采购药品执行不到位)的医师及相关负责人等开展约谈;对医保结算系统及医疗服务监控信息系统发现存在药品使用异常行为的医疗机构,对其涉事医师、科主任及机构负责人进行约谈。根据约谈结果,对违规医师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理,并将约谈处理情况纳入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加强对被约谈人员的跟踪管理,督促其及时整改。对被约谈后仍然连续出现违规行为的,予以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与工作绩效考核、职称评定挂钩。
3.规范医药购销行为。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国卫法制发〔2013〕50号)有关要求,建立不良记录信息逐级报送制度。各级医疗机构在与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签署采购合同时,必须同时签署廉洁购销合同。加强部门合作,形成财政、人社、工商、税务、食品药品监管等多部门共同治理的合力。对违规提供药品回扣的医药企业实施联合惩戒,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局面。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政策协调引导。彰显卫生计生系统行风建设和整治药品回扣信心与决心,发挥本实施细则对行风建设和整治药品回扣的指导性作用,动员和引导全系统力量共同推进落实。
(二)创新和完善组织实施机制。各医疗机构要确定具体工作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制定可行性强的工作计划,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推进举措,确保任务有方案、按计划、分步骤有效得到落实。
(三)建立长效机制。针对医药服务中行风建设的逐个环节,制定切实管用的制度办法。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建立分层落实工作格局,从源头上预防行业不正之风。
(四)加强宣传教育。深入开展行风建设教育培训,抓好药品回扣案件警示教育工作。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微博、微信等多种媒体和宣传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行风建设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传先进典型的优秀事迹,倡导正确的核心价值观,持续释放行业正能量,以新风正气引领行风建设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