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17-00059 | 主题分类: | 区政府委办局 |
发布机构: | 区规划资源局 | 发文日期: | 2017-10-17 |
名 称: | 嘉定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开展公务活动和经费报销审批制度 | ||
文 号: | 嘉规土[2017] 193号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公开属性: | 全部公开 | 公开期限: | 长期公开 |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局机关差旅费管理,做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本局机关工作人员开展公务活动差旅费保障工作,根据“关于本区区级机关工作人员开展公务活动差旅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试行)”[嘉财(2017)41号]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具体内容如下:
公务活动界定
公务活动范围特指本局机关工作人员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检查指导、学习交流、培训等产生的住宿、伙食、交通等费用。
二、报销标准
(一)区外公务活动
本局机关工作人员临时到市内其他地区开展公务活动且实际发生住宿、伙食、交通等费用的,可以报销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等差旅费。其中,住宿费在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内据实报销,伙食费和交通费按公务活动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其中,到崇明县的伙食费和交通费合计为每人每天180元;到市内其他地区的伙食费和交通费合计为每人每天150元;到外省市开展公务活动的,原则上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如确需自行驾车前往的,按实际公里数每公里补贴1元。
对自行驾车前往的,途中发生的过桥过路费用,可另外凭发票据实报销。
(二)区内公务活动
本局机关工作人员到本区中心城区附近地区开展公务活动,不再报销交通费等差旅费。本区中心城区附近地区包括:嘉定镇街道、新成路街道、菊园新区、徐行镇、嘉定新城(马陆)、嘉定工业区南区(胜竹路南)。
本局机关工作人员到本区中心城区外开展公务活动的,可以报销交通费等差旅费。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交通费按路程远近分为两档报销标准:其中一类地区是指南翔镇、华亭镇、外冈镇、工业区北区(胜竹路北),交通费为每人每次30元;二类地区是指安亭镇、江桥镇、真新街道,交通费为每人每次50元。
同一公务活动参加人数在5人及以上的,应由单位统一安排车辆前往。公务活动统一安排交通工具的,个人不再报销相关费用。
三、审批制度
1、有书面通知的机关公务活动,由局长签批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无书面通知的相关公务活动,填写《嘉定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公务活动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实际参加公务活动人员与上述通知、审批表不一致的,需由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在通知或审批表上注明实际参加人员。参加公务活动人员,需请所去单位至少1名负责接待的同志在通知或审批表上签名或盖章确认。凭经确认的通知或审批表,填写《嘉定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公务活动费用报销审批单》进行报销。报销由局长审批(其中报销金额1000元以下的由局办公室主任审批)。
2、公务活动期间,发生费用需当场结算的原则上应当使用公务卡进行结算。并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3、为便于高效管理,原则上各科室集中于每月20-30日将相关凭证上报财务科,经财务科复核后,于下月15日前将费用打入个人农业银行工资卡。
四、其他事项
1、各规土所参照所在街镇相关制度执行。
2、其他事业单位可按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报局审批备案。
3、局属托管企业待上级明确国有企业相关办法后再按其执行。
4、本细则自2017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执行过程中如遇本市公务活动差旅费政策调整的,依据本市有关公务活动差旅费政策另行调整。
附件:1、嘉定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公务活动审批表
2、嘉定区规划和土地局管理公务活动费用报销审批单
上海市嘉定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2017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