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17-00060 | 主题分类: | 区政府委办局 |
发布机构: | 区规划资源局 | 发文日期: | 2017-10-16 |
名 称: | 关于印发《关于落实街道规划参与权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 ||
文 号: | 嘉规土[2017] 194号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公开属性: | 全部公开 | 公开期限: | 长期公开 |
嘉定镇街道、新成路街道、真新街道:
根据《关于进一步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的意见》[沪委发(2014)14号]、《关于深化街道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沪委办发(2014)42号]、《关于深化拓展网格化管理提升城市综合管理效能的实施意见》[沪委办发(2014)46号]和《关于印发<关于落实街道规划参与权的实施办法>》[沪规土资公(2017)313号],按照区委、区政府的工作要求,我局制定了《嘉定区规土局关于落实街道规划参与权的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予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2017年10月16日
关于落实街道规划参与权的实施办法
根据《关于进一步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的意见》(沪委发[2014]14号)、《关于深化街道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沪委办发[2014]42号)、《关于深化拓展网格化管理提升城市综合管理效能的实施意见》(沪委办发[2014]46号)和《关于印发<关于落实街道规划参与权的实施办法>》(沪规土资公[2017]313号),为进一步理顺条块关系,建立健全街道权责统一的工作制度,现就落实街道规划参与权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落实街道对制定社区建设规划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的参与权,切实保障城市规划的合理性、科学性和可实施性,更好地促进条块联动,提升基层治理效能,保障街道“三个公共”职能顺利履行。
二、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更新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上海市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听取公众意见的规定>的通知》、《关于再次修改<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公示规定>的通知》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主要内容
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层面、详细规划层面的各级各类规划,以及在规划实施、建设项目审批管理中,应当按规定征求规划所涉及街道的意见,或者会同所涉及街道开展征求公众意见的工作,并听取合理意见,采纳合法依规建议。
(一)总体规划层面
在制定新城总体规划、单元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区域性规划过程中,由组织编制部门加强与街道统筹对接。在制定市政和交通基础设施等各类专项规划的过程中,由规划组织编制的各行业主管部门开展街道层面的公众参与意见征集工作。
规划编制前,组织编制部门可以会同街道办事处对重要事项开展公众意愿调查。规划报批前,编制单位应当以公示方式征求公众意见,通过在街道办事处、社区活动中心等场所张贴海报等形式,扩大公众与规划的知晓度。公示期限结束后,组织编制部门可会同街道汇总整理公众意见。对反映问题较多的市政专项规划,应当发挥街道办事处的组织协调能力。在报送审批的规划材料中应附街道办事处的意见,充分保障街道的全过程参与。
(二)控详规划(城市更新)层面
编制计划阶段,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制定控详规划年度编制计划时,应充分听取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的意见和需求。前期研究评估阶段,组织编制部门在开展控详规划研究评估时,可以会同所涉及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开展公众意见听取工作,了解发展趋势和需求。方案编制阶段,对于公众意见较多的规划,在公示过程中,组织编制部门可以会同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开展草案解读和宣传等工作。涉及到建成区城市更新的,组织实施机构应会同街道办事处征求利益相关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报审阶段,组织编制部门应当将听取公众意见的过程和情况整理形成专题材料,纳入规划编制报告,随规划成果一同报批。
(三)规划实施暨建设项目管理层面
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阶段,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会同建设工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公示。规划土地管理部门会同街道收集公众意见或建议后,应对公众意见或建议进行整理归纳,并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处理:(1)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予以采纳;(2)有利于改进设计方案的合理化意见或建议,予以充分考虑;(3)无法采纳或难予采纳的,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向该意见反馈者书面告知说明,或会同街道办事处采用听证会、现场公告等方式予以告知。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向社会反馈公众意见的处理结果可以委托建设工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组织公布,对于方案规划公示中引起较大争议的,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与街道办事处共同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对于重大项目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充分听取工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