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WE7202000-2017-017 | 主题分类: | 区政府委办局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2017-10-13 | |
名 称: | 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制度》的通知 | ||
文 号: | 嘉卫计办(2017)25号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公开属性: | 全部公开 | 公开期限: | 长期公开 |
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资源与
医疗服务调查制度》的通知
各医疗单位、区卫生信息中心:
上海市卫计委根据国家卫计委2016版《全国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制度》的内容,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进行了修订,形成了2017版《上海市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制度》,并于2017年10月起执行。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修订内容
(一)调整内容
1.新增:门诊病人调查表(沪卫计统1-9表)、医疗机构检验检查日报表(沪卫计统1-12-1表)、住院病人调查表(沪卫计统4-3表)。
2.修订:医疗卫生机构年报表(沪卫计统1表)、卫生人力调查表(沪卫计统2表)、出院病人调查表(沪卫计统4-1表)、中医出院病人调查表(沪卫计统4-2表),填报单位增加驻沪部队医院,新增部分指标。
(二)修订标准
1.《疾病分类与代码》(GB/T 14396---2016)国家标准;
2.CV53.01.01(药物剂型代码表)国家标准;
3.CV52.01.22(用药途径代码表)国家标准;
4.CV05.01.002(诊断状态代码表)国家标准;
5.CV06.00.229(医嘱项目类型代码表)国家标准;
6.《手术操作分类代码》(ICD-9-CM3)上海地方工作规范;
7.《门诊诊断与代码》上海地方工作规范;
8.《医疗机构诊疗科目代码》上海地方工作规范;
9.《上海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汇编》上海地方工作规范;
10.《医保结算编码》上海地方工作规范。
二、有关要求:
(一)制度执行时间
1.月报、门诊代码、科室代码及ICD-10,从2017年10月起执行。
2.年报、ICD-9-CM3代码,从2018年1月起执行。
(二)调查表报送时间
1.年报:1月15日前。
2.月报:次月15日前。
3.日报:次日上午11:00前,周五-周日数据于下周一分别上报,节假日的数据于第一个工作日分别上报。
4.实时报:卫生机构在人员流入或流出本单位1个月内上报增减人员信息(每年7-9月更新所有在岗职工变动信息);医疗机构在设备购进、调出或报废1个月内上报。
三、保障措施
1. 区卫生信息中心配合各医疗机构协调相关软件公司完成医院HIS、病案管理等系统相关编码的升级改造工作,并做好门诊病人调查表(沪卫计统1-9表)、医疗机构检验检查日报表(沪卫计统1-12-1表)、住院病人调查表(沪卫计统4-3表)上传接口。
2.各医疗机构要认真报送法定统计报表,不得拒报、迟报和漏报。各单位设备管理部门要协助统计部门上报设备库;人事部门负责网络直报人力表,统计信息部门做好技术支持工作;医务部门要做好门诊诊断代码库常用编码分类、匹配与医务人员培训工作;统计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做好病案首页质量、日报、月报等上报数据的校核工作,确保上报数据一致性、准确性。
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