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18-00032 | 主题分类: | 区政府委办局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2018-06-28 | |
名 称: |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受伤人员统计工作的通知 | ||
文 号: | 嘉安监〔2018〕23号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公开属性: | 全部公开 | 公开期限: | 长期公开 |
各镇、街道、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安监站(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改革,有序推进生产安全事故受伤人员统计工作,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要求,市安全监管局转发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受伤人员统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统计〔2018〕9号)。现就我区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受伤人员统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生产安全事故受伤人员统计工作
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受伤人员统计是新时代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思想的具体体现。各街镇、各单位要提高思想摆位,把受伤人员统计纳入安全生产工作大局,全面开展受伤人员统计,并做到应报全报、应统尽统,确保受伤人员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二、受伤人员统计报送方式
(一)统计范围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要求,凡是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受到伤害,经医院诊断需歇工3个工作日及以上的,均应纳入受伤人员统计;其中,经医院诊断需歇工105个工作日及以上的,按照重伤进行统计。
(二)报送方式
1.生产经营单位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要及时填写《嘉定区生产安全伤亡事故情况报告表》,在事故发生后的12小时内通过传真上报嘉定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传真号码:59530765)。
2.区安监局接报后,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联网直报的紧急通知》(安委办明电〔2015〕28号)要求,将受伤人员情况在事故发生后的24小时内录入安全生产综合统计信息直报系统、7日内及时补充完善相关信息,并纳入生产安全事故统计。
3.事故调查结束后,按照事故调查报告的死亡、受伤人数及时进行调整。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各安监所(站)要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开展对生产安全事故受伤人员进行统计的宣贯工作,将本通知要求及《嘉定区生产安全伤亡事故情况报告表》(见附件)传达到辖区内的每一家生产经营单位,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受伤人员的统计填报工作。
(二)各生产经营单位要高度重视,准确掌握统计标准和规范,在发生人员受伤的生产安全事故后,按要求及时填报《嘉定区生产安全伤亡事故情况报告表》,确保及时、准确、全面上报;并密切关注受伤人员变化情况,及时进行调整补报。
(三)区安监局要根据情况,对各街镇、各单位事故受伤人员统计的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和通报,要加大统计数据审核力度,减少错报、漏报、重报事故和统计数据中缺项漏项、填报不规范、与统计报表不符等现象,全面提升统计数据质量。
联系人:秦佳越 ,联系电话:59530765(带传真)
附件:嘉定区生产安全伤亡事故情况报告表
上海市嘉定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