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18-00417 | 主题分类: | 区政府委办局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2018-06-15 | |
名 称: | 关于在嘉定区户籍高中毕业生定向培养公共卫生专业人才的实施意见 | ||
文 号: | 嘉卫计(2018)18号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公开属性: | 全部公开 | 公开期限: | 长期公开 |
关于在嘉定区户籍高中毕业生中定向培养
公共卫生专业人才的实施意见
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加强公共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缓解本区公共卫生人才招聘难、流失性大等问题,培养真正立足于嘉定、服务嘉定的公共卫生人才。经研究,决定在本区户籍高中毕业生中定向培养公共卫生专业人才,并就此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培养对象
自2018年起连续五年内,被本科院校公共卫生相关本科专业录取的嘉定户籍应届高中毕业生,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专业范围:预防医学、卫生检验、妇幼卫生等;
(二)录取院校范围:名单见附件。
每年培养数量根据需求进行调整,在考生填报志愿前公布,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0名。为确保培养质量,入学前组织面试,择优选择,在与嘉定区卫生计生委签订协议后正式列为培养对象。
二、培养政策
(一)培养对象在校本科学习期间的学费、书杂费、住宿费予以全额补贴。
(二)培养对象在校本科学习期间给予一定的生活补贴,其中第一类院校的生活补贴标准为2000元/月,第二类院校的为800元/月。(具体院校名单见附件)
(三)设立专项奖学金,培养对象在校期间如获得校级及以上奖学金,给予1:1匹配奖励补贴。
(四)培养对象本科毕业后,由区卫生计生委根据各医疗卫生单位的需求统一安排,纳入事业编制管理。
(五)服从统一安排就业的,享受本区医学院校应届毕业生一次性补贴等相关人才政策。
(六)鼓励培养对象报考相应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享受本区医学院校应届毕业生一次性补贴等相关人才政策。
三、培养要求
(一)培养对象须完成学校教学计划各项要求,考核合格,按规定获得相应专业的学历及学位。未能达到要求的,按协议退还全部已享受的补贴费用。
(二)培养对象如在学习期间表现不佳,学习成绩不合格需重修学分而产生的费用,由学生自理。若被学校劝退,按协议退还全部已享受的补贴费用。
(三)培养对象本科毕业后不服从统一分配就业,或未按协议在嘉定区从事公共卫生工作满10年的,须按协议退还全部已享受的补贴费用,并缴纳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培养期间所享受补贴总费用的50%,按服务年份相应扣除。
(四)培养对象工作后三年内,如年度考核一次不合格或连续两次未通过执业资格考试,所在单位与其解聘,并退还全部在校学习期间所享受补贴。
(五)区卫生计生委负责培养对象管理,并建立培养对象的诚信档案。
四、经费来源
上述费用由区财政承担。
五、本实施意见由嘉定区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附件:嘉定区户籍高中毕业生公共卫生人才定向培养院校名单
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上海市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 海 市 嘉 定 区 财 政 局
2018年6月14日
附件
嘉定区户籍高中毕业生公共卫生人才
定向培养院校名单
类别 | 院校名称 |
第一类 (22所) | 北京大学、复旦大学医学院、四川大学、华中科技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中山大学、浙江大学、武汉大学、中南大学、吉林大学、山东大学、西安交通大学、兰州大学医学院、厦门大学、东南大学、郑州大学医学院、天津医科大学、南京医科大学、首都医科大学、河北医科大学、南方医科大学、广西医科大学 |
第二类 (21所) | 南昌大学、苏州大学、哈尔滨医科大学、中国医科大学、安徽医科大学、山西医科大学、贵州医科大学、新疆医科大学、福建医科大学、沈阳医学院、温州医科大学、重庆医科大学、广东药科大学、大连医科大学、内蒙古科技大学、南华大学、宁夏医科大学、青海大学、青岛大学、上海中医药大学、 上海健康医学院(限预防医学专业) |
备注:各院校在沪招录计划以院校发布信息为准。